近日鄭爽與張恒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一審判決書在網絡公布之后,引起廣泛關注。其中更有網友注意到,雙方并沒有約定利息,而法院的判決結果中卻支持了利息。這是為什么呢?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判決書的原文的第二項:被告張恒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鄭爽逾期利息(以2000萬元為基數,按照6%/年為標準,自2019年11月12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日止)。也許,有的朋友已經注意到了,這里判決的是逾期利息并沒有判決被告支付期內利息。另外,根據法院認定的事實,雙方其實并沒有約定利息,那是不是意味著雙方雖然沒有約定利息,但出借人仍然可以按照一定的標準主張逾期利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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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看一下相關法律規定。從案件時間節點來看,法院判決適用的修訂前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當時司法解釋第29條規定: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上述司法解釋在2021年民法典生效之際進行了同步修改,該條款修改如下: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以上可以看出,當時和現行的司法解釋對“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的情形都是支持主張逾期利息的,只是利率不同了。
【作者簡介】 杜繼業,上海國年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民商法學碩士,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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