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集體土地及地方附著物的征收,應當嚴格依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實施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等工作,在土地未依法征收、未獲得補償安置的情況下,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對土地上附著物進行強制拆除。因此,對于違反正當程序原則而實施的強制拆除,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監督、確認違法,并充分考慮是否需要對行政相對人予以賠償,以防行政權力被濫用,保障行政相對人及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今天我們分享的案例,就是一起行政機關未遵守法定程序的強拆案件,所幸的是,人民法院做出了公平公正的判決,實施強拆的街道辦事處被判違法。
案情介紹:
劉廣池在山東省濟寧高新區王因街道大辛莊村黃王路路南合法擁有房屋及土地(原辛莊涂料廠范圍內),涉案土地為集體土地,涉案房屋原為辛莊涂料廠經營場所;2018 年 10 月 11 日,劉廣池的妻子柳順波以上述房屋為經營場所,成立了濟寧燦金商貿有限公司,并置辦了公司經營所需資產空調,冰箱,壓力罐,工具,床等。2023 年 4月 22 日,在劉廣池毫不知情的情況下,上述房屋被強制拆除,房屋及公司財產一并毀損。而強行拆除劉廣池房屋的是濟寧市高新區王因街道辦事處。對此,劉廣池向當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就王因街道辦事處的強拆行為依法公正裁判。對此,劉廣池、濟寧燦金商貿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供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證明:案涉房屋符合村鎮規劃,屬于合法建筑;濟寧燦金商貿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房屋勘估丈量交接表》;房屋強拆前、強拆后照片各 5 張涉案房屋因強拆滅失的事實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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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濟寧高新區王因街道辦事處辯稱,拆遷房屋所在項目是舊村改造,在整個拆除過程中,其并未參與其中,是搬遷公司所為。柳順波在《房屋丈量勘估交接表》中簽字確認,同意交房、拆房。故不存在強制拆除其房屋的行為等,并提交了《大辛莊村舊村改造安置補償工作決議》一份、《大辛莊村舊村改造房屋搬遷安置補償工作決議》一份、《大辛莊村搬遷成立工作小組會議紀要》一份等證據,證明確定了《大辛莊村舊村改造安置補償實施方案》并形成工作決議,和《大辛莊村舊村改造安置補償工作決議》、《大辛莊村舊村改造房屋搬遷安置補償工作決議》形成后公示張貼照片,證明大辛莊村委形成工作決議后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在村內公示欄等地進行張貼的事實。以及柳順波在《房屋丈量勘估交接表》中簽字確認,同意交房、拆房,不存在強制拆除其房屋的情況。
對王因街道的辯稱和證據,劉廣池提出了質證,認為其作為企業經營用途的房屋是在 2023 年 4 月 22 日被強制拆除,與王因街道辦事處所主張的舊村改造項目完全沒有關系。即使真的存在舊村改造項目,那么涉及到房屋的拆除、土地的用地規劃應當屬于政府征收行為,只能由行政機關主導,不屬于村民自治的范疇。《房屋丈量勘估交接表》雖是真實性,但也僅是認可測量的數據,其并未同意交付房屋拆除。
劉廣池及其妻子柳順波的房屋擁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被強拆后,法院認為,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為:一、濟寧燦金商貿有限公司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二、2022 年 1 月 5 日,柳順波在《房屋丈量勘估交接表》的簽字行為,是否等同于案涉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已經交接給被告王因鎮政府;三、被告王因鎮政府所主導的路域整治工作與案外人山東省濟寧高新區王因鎮大辛莊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大辛莊村委會)所實施的舊村改造是否具有關聯性。四、王因街道辦事處是否實施對劉廣池房屋強制拆遷行為;如實施,王因街道辦事處的拆遷行為是否違法。
對于焦點問題一,法院認為,依照濟寧燦金商貿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顯示,該公司系自然人獨資,經營范圍包括金屬制品、金屬容器制造、銷售等。公司住所地為濟寧高新區王因街道辦事處大辛莊村黃王路路南 21 號廠房,與案涉房屋位置一致。因此,濟寧燦金商貿有限公司與本案拆遷行為具有事實上的利害關系,其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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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該焦點問題二,劉廣池認為當時王因街道辦事處組織丈量案涉房屋他們積極配合政府,因為雙方沒有達成賠償協議,因此并沒有同意辦理房屋交接,僅在《房屋丈量勘估交接表》書寫“數量認可”。王因街道辦事處認為,《房屋丈量勘估交接表》已經明確注明:已確認,同意交房、拆房。柳順波在交接表上的簽字行為,視為其同意房屋已經交接并同意拆房。綜合分析雙方所提交的證據及各自的觀點,法院認為,王因街道辦事處因路域整治原因需要征收案涉土地及房屋,雙方共同對案涉地上附著物進行了丈量,因丈量僅是拆遷補償的前置條件,在被告未評估拆遷房屋及物品價值、未與原告形成賠償方案、未與原告簽訂拆遷安置補償方案的情況下,直接將案涉房屋交接并予以拆除,不符合拆遷補償的工作流程,也不符合法律規定。故對于劉廣池主張的簽字行為僅是對數量認可,房屋未實際交接的觀點予以認定。
對于焦點問題三,劉廣池認為大辛莊村委會所實施的舊村改造與本案案涉房屋沒有關聯性。大辛莊村委會所實施的舊村改造,沒有人通知過他,他對此也不知情。王因街道辦事處認為路域改造與大辛莊村委會實施的舊村改造存在重疊,路域整治因故未繼續進行,因此案涉房屋最終由舊村改造項目實施。
綜合分析雙方的觀點,法院認為,路域整治與舊村改造系兩個不同的項目,如確實存在路域整治與舊村改造重疊,路域改造需要移交給舊村改造進行實施,那么王因街道辦事處在移交《房屋丈量勘估交接表》的同時,應同時通知劉廣池。大辛莊村委會接受《房屋丈量勘估交接表》后,也應通知劉廣池并由劉廣池對該《房屋丈量勘估交接表》再次確認。后續由大辛莊村委會對案涉土地附著物價值評估鑒定或與劉廣池協商附著物的價值,最終形成拆遷補償具體意見,簽訂相應的協議,但王因街道辦事處未提交相關證據。基于上述原因,對于王因街道辦事處的辯論觀點,不予采信。
關于焦點問題四,原告的涉案房屋坐落在濟寧市高新區王因鎮人民政府轄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訴訟被告資格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集體土地征收中強制拆除房屋等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除有證據證明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體實施外,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作出強制拆除決定的行政機關為被告;沒有強制拆除決定書的,以具體實施強制拆除等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房屋強制拆除行為系事實行為,對于強制拆除行為主體的認定應遵循“誰行為,誰被告”的原則。本案中,因路域整治項目,王因街道辦事處對案涉房屋進行了丈量,對于該項目,王因街道辦事處系具體實施主體。即使存在因項目重疊,王因街道辦事處交由大辛莊村村委自行實施的情形存在,但依據中國政府采購網發布的《濟寧高新區王因街道大辛莊村房屋征收項目中標(成交)公告》、王因鎮政府(甲方)與濟寧市鑫城房屋征收咨詢有限公司(乙方)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書》及本院已經生效的(2023)魯 0891 行初 2 號行政判決書,能夠認定本案存在行政強制拆除行為,大辛莊村委并非強制拆除行為的責任主體。王因鎮政府作為路域整治項目及大辛莊村舊村改造搬遷項目實施責任主體,不能舉證證明系其他行政機關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情況下,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應認定為王因鎮政府作為責任主體組織拆除了原告的涉案房屋。被告在組織拆除涉案房屋的過程中,并未提供證據證明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依法催告、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意見等履行相關程序,其強制拆除違反正當程序原則,依法應當撤銷。鑒于房屋已被拆除,該行為已不具有可撤銷內容,劉廣池起訴要求確認王因街道辦事處強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違法,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因此判決王因鎮人民政府 2023 年 4 月 22 日拆除劉廣池位于濟寧高新區王因街道大辛莊村黃王路路南房屋的行為違法。
土地尚未實施征收,沒有談補償安置;沒有任何合法手續,就在凌晨1:45分,趁人不在家,將其房屋強拆,連夜拉走,鋼結構因為太大,挖了2個幾十米的大坑,就地掩埋,此案的網絡輿情顯示,被強拆后,劉廣池家里連床、被、鍋碗瓢盆都被砸了,辛苦半生建起來的家變成一片廢墟,劉廣池忍不住跪地痛哭,在雨中淋了三天三夜,凄慘狀況讓人心酸,并且他和家人被人輪換跟蹤數月,路對面按裝2個攝像頭正對他家,車上也被人偷偷安裝2個定位裝置,至今他還被當地政府“拉黑”。在一審判決作出后,行政機關本應當積極履行各項賠償義務,卻惡意進行拖延,在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的情況下,依照一審主張又提起了上訴。
加快推進政府治理規范化程序化法治化,提高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能力,是中共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提出的基本要求。
人民法院充分發揮行政審判的職能作用,對違法行政行為,依法給予否定性評價,助推了法治政府建設。同時,敗訴行政機關應主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及時糾正違法行為,盡快協調化解行政爭議,并以此樹立法治思維和法治意識,杜絕違法行為的再次發生,而不是執著于司法訴訟程序。
來源:大眾生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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