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車輛靜止不動但卻引發交通事故的賠償糾紛案件。
原告王某駕駛三輪摩托車時,不慎與被告老張停靠在村里一條道路上的廂式貨車相撞,致傷殘七級。王某將老張起訴至法院,索要損害賠償,最終法院判定老張因不按規定停車,對該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應當按照責任比例承擔3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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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
上述案例,警示各位車主:車輛雖然停在道路上沒有行駛,車輛使用人仍然是道路交通的參與者。故,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也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因此,如果有特殊情況,確實需要停車,則要開啟相應的警示車燈,并在車尾規定位置設置相應的警示標志。否則,一旦發生事故,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生活經驗與司法案例告訴大家:車主、車輛使用人知道“開車”的規則還不夠,如不按照規定停車,亦會埋下安全隱患。缺乏停車安全意識,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必將承擔損害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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