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知名食品飲料股份有限公司發布了一則公告,稱收到了原控股子公司湖北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酒業公司)轉發的稅務局下發的《稅務事項通知書(核定應納稅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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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通知書內容,酒業公司因未按規定的申報期限對1994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的消費稅進行納稅申報,被稅務局核定應納稅費8500余萬元。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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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持有的酒業公司股權已于2020年全部轉讓,但根據相關協議,如稅收機關因酒業公司存在未繳或者少繳稅款而對其進行交割日前稅收追溯征收的,由維維股份負責補繳前述稅款。
維維股份還表示,上述稅收追溯征收事宜尚存在一定不確定性,且滯納金金額尚不能確定。
1994年,距今已經過去了30年,也因此公告發出后,迅速引起了市場的廣泛關注,一時間“稅務倒查30年”的傳聞四起,并呈現愈演愈烈之勢。
對此,湖北宜昌相關部門進行了回應:“倒查30年”是誤讀,稅務部門下發通知書,是因為審計部門發現上述酒業公司前期有稅款欠繳,稅務部門只是在按照程序正常追繳。
目前,由于公布的信息有限,我們無法準確的對上述案件進行明確的分析。在這里,我們結合相關文件,談一下與上述案例有關的稅務事項的個人的看法,供大家參考:
1、稅務到底可以倒查企業多少年?
倒查多少年,實際上就是稅款追征期的問題。依據征管法相關規定,稅款追征期,大致可以分為三類:
(1)稅務機關的責任(稅務機關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當或者執法行為違法),追征期是三年,且沒有滯納金。
(2)企業計算錯誤等失誤原因,追征期一般是三年,特殊情況下(累計數額超10萬的)是五年,有滯納金。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稅務部門對計算錯誤等失誤有明確的界定: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運用錯誤以及明顯的筆誤。
(3)偷稅、騙稅、抗稅等情形,無限期追征,并且有滯納金,以及罰款。
2、追繳欠款,是否有追征期限制?
根據國稅函〔2005〕813號,納稅人欠繳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追征,直至收繳入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豁免。稅務機關追繳稅款沒有追征期的限制。
但是該文件還同時明確了,可以無限期追繳稅款的情形是納稅人已申報,或稅務機關已查處的欠繳款項。
3、稅務機關通知申報,是否受追征期的限制?
在實務中,我們也不乏見到,超過追征期,仍然被稅務機關(通知)要求申報繳納稅款的案例。
面對這樣的情形,納稅人如果選擇置之不理,或可能會觸發征管法對于偷稅的規定: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
進而,稅務部門以“偷稅”的定性,突破追征期的限制,對納稅人進行相關處罰。
但是基于追征期設置的初衷,追征征期外的通知申報,是否可以構成“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的前置條件,我們持否定態度。
“理想雖豐滿,現實卻骨感”,在要么補繳稅款+滯納金,要么可能會被啟動稅務稽查的兩難選擇下,企業的破局之路并不光明。
最后,以上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不作為實際操作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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