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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年追兇,李海玉把青絲剃成光頭,李海玉終于等來了一審判決,可死緩的結果,讓她跪在弟弟埋葬地泣不成聲,“我要申請抗訴!”
本案真是一波三折,先是檢察院不起訴,好不容易起訴,法院卻只判了死緩,這一切的根源都指向“證據(jù)”問題。
今天我們結合李海玉的血淚維權經(jīng)歷,聊一聊被害人家屬應如何正確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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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個重大證據(jù)困境,李海玉如何徒手破解?
本案的關鍵矛盾,就是證據(jù)缺失與真相明確的撕裂。李海玉的維權之路,本質上就是一場與證據(jù)缺失的博弈。
困境一:關鍵物證全滅失。
1992 年案發(fā)后,現(xiàn)場勘查筆錄、尸檢報告、作案刀具竟全部丟失,甚至被害人骸骨都因安葬時未做標記而無法找到。2021年,檢察院正是以此為由作出不起訴決定,沒有關鍵物證,單靠言詞證據(jù)難以形成完整證據(jù)鏈。
李海玉沒垮,她走上了27年漫漫維權路:
為確定兇手身份,她假扮老鄉(xiāng)與改名換姓的易某華網(wǎng)戀三年,忍受對方的性騷擾,終于讓他在微信中親口承認曾用名 “易長青”,取得了關鍵身份證據(jù);
為補充證人證言,她奔波于湖南、廣東多地,找到 27 名知情者,收集到兇手帶離弟弟、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尸體等證人證言,這些證據(jù)與兇手供述相互印證,才讓檢察院撤銷原不起訴決定。
困境二:兇手改名換姓潛逃 27 年,身份難以認定。
1992年易某華作案后潛逃,2008年他還能順利更換身份證,改名 “易華”繼續(xù)生活。這是警方失職,追逃不力,未及時錄入全國追逃系統(tǒng)、身份信息比對存在漏洞,讓兇手逍遙法外二十余年。
李海玉沒有坐等警方緝兇,她要自己把兇手捉拿歸案,她每年回老家就蹲守在易某華家附近的山上。功夫不負有心人,2016年她終于偶遇兇手,為后續(xù)抓捕提供了關鍵線索。
困境三:量刑證據(jù)有瑕疵,死刑難實現(xiàn)。
雖然法院認定兇手犯故意殺人罪,但因缺乏尸檢報告、現(xiàn)場勘查筆錄、尸體、兇器等關鍵物證,具體作案過程、被害人死因案件事實等無法完全查清,未達到死刑案件證據(jù)標準,最終法院判處兇手死緩。
李海玉目前無法補充全部證據(jù),但她提交的兇手有罪供述、證人證言、微信聊天記錄等,至少確保了兇手無法脫罪,為后續(xù)抗訴留下了空間,若她后面能找到弟弟尸骨、找回丟失的尸檢報告等關鍵證據(jù),判決死刑并非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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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從不起訴到死緩,權利是救濟途徑,證據(jù)是底氣
本案能有死緩的結果,全靠李海玉用好申訴權,本案最終能否判死刑立即執(zhí)行,還要看其能否用好抗訴申請權,而這兩項權利的行使,都離不開她拼盡全力收集的證據(jù)。
(一)申訴權:證據(jù)不足時的翻盤利器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guī)定,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 7 日內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訴。面對檢察院“證據(jù)不足”的不起訴決定書,李海玉帶著自己收集的微信聊天記錄、27 份證人證言,一次次跑廣東省檢察院申訴。她知道,沒有證據(jù)的申訴就是空談,正是這些證據(jù)填補了警方的證據(jù)空白,讓省檢認定現(xiàn)有證據(jù)達到起訴標準,最終撤銷原不起訴決定。
(二)抗訴申請權:一審輕判后的最后希望
27年千辛萬苦的追兇之路,卻只得到個死緩的判決,李海玉不服,當場表示要申請抗訴。
兇手手段殘忍、潛逃 27 年、當庭翻供無悔罪態(tài)度,這些情節(jié)與死緩判決不相適應。
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李海玉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本案檢察院能否抗訴,最終法院能否改判死刑立即執(zhí)行,還要看證據(jù),看能否找回當時丟失的現(xiàn)場勘查筆錄、尸檢報告、作案刀具,能否找到弟弟的尸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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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害人家屬及偵查機關的雙重反思
這場 27 年的悲劇,留下的不僅是傷痛,更暴露出諸多值得反思、警惕的問題。
(一)李海玉的血淚教訓
1、案發(fā)后要盯緊案件偵破、追兇,并注意保存好證據(jù)。
當年父親因隱瞞噩耗,未跟進警方破案、追兇,致使兇手常年逍遙法外,甚至在兇手未抓獲的情況下,將弟弟草草埋葬,現(xiàn)在連弟弟的尸骨都找不到了,這是最致命的失誤。
2、主動收集證據(jù)很重要。
面對警方證據(jù)缺失、追逃不力,李海玉的積極主動收集證據(jù)救了案子。這提醒所有受害者:不能完全依賴辦案機關,主動收集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信息等,才能為成功維權帶來助力。
3、學法、懂法、用法才是維權的正確途徑。
一開始遇到不起訴,李海玉也慌過,后來才知道有申訴權。只有了解基本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和權利,才能在維權路上少走彎路。
(二)警方證據(jù)保管失職與追逃不力
1、證據(jù)保管形同虛設。
現(xiàn)場勘查筆錄、尸檢報告、作案兇器等客觀證據(jù)是定罪量刑的關鍵,卻在案發(fā)后全部丟失,這違背了刑事案件證據(jù)保管的基本規(guī)范,直接導致案件辦理一波三折,讓兇手多潛逃 27 年。
2、追逃工作嚴重缺位。
兇手改名換姓還能正常更換身份證,說明警方在追逃信息錄入、全國身份信息比對等方面存在明顯漏洞,未能形成追逃閉環(huán),讓正義遲到了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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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正義或許遲到,堅持不放棄,才有可能維權成功
李海玉27年的維權經(jīng)歷證明,被害人親屬的維權之路雖難,堅持不放棄,依法收集證據(jù)、用好法律規(guī)定的救濟權利,就有可能維權成功。
一審死緩不是終點,李海玉的抗訴申請還在繼續(xù)。愿她的堅持能換來最終的公正,也愿所有辦案機關能從這起案件中吸取教訓:
守住證據(jù),就是守住正義;
抓好追逃,就是不讓罪惡逍遙。
正義或許會遲到,但絕不能因為人為失誤而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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