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第 1660 號案例聚焦故意傷害罪的因果關系認定,明確了 “介入因素對因果關系的影響”“被害人家屬不規范送醫的責任劃分”,破解了 “家屬消極送醫能否阻斷傷害行為與死亡結果因果關系” 的實踐爭議,為類似傷害致死案件提供了權威指引。
核心爭議
被害人家屬因經濟條件限制實施不規范送醫,是否阻斷故意傷害行為與死亡結果的刑法因果關系
1.案由
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
2.案號
第 1660 號 張某甲故意傷害案 —— 在傷害致人死亡案件中,被害人家屬的不規范送醫治療行為是否阻斷傷害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3.基本案情
張某甲與張某乙飲酒后發生斗毆,張某甲用拳腳及簸箕毆打張某乙頭頸部,致其昏迷。張某乙家屬因掛號未果、經濟困難,多次轉院治療,后張某乙因彌漫性軸索損傷繼發感染死亡。辯護方辯稱家屬不規范送醫阻斷因果關系,張某甲不應對死亡結果負責。法院認定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判處無期徒刑。
4.裁判核心觀點
因果關系認定:傷害行為具有致被害人死亡的高度現實危險,家屬送醫行為(即使不規范)屬通常介入因素,未阻斷刑法因果關系。
介入因素評價:家屬因經濟條件限制選擇現有醫療資源,不屬異常介入,不能苛求家屬不惜代價提供最優醫療。
責任劃分:被告人的傷害行為是死亡結果的根本原因,家屬送醫行為對結果的作用力極小,不減輕被告人責任。
5.案例解讀與實務要點
核心裁判規則
本案確立 “傷害行為具有高度致死危險 + 介入因素通常性 = 因果關系成立” 的規則,明確傷害致死案件中介入因素的審查標準。
深入解讀與辯護要點
因果關系的抗辯:提交被害人傷情鑒定,主張傷害行為未達致死程度,死亡主要因醫療延誤、治療不當導致,阻斷因果關系。
被害人過錯的主張:提供張某乙先挑釁、毆打被告人的證據,主張被害人存在過錯,減輕被告人責任。
主觀故意的否定:辯稱無傷害致死的故意,僅具有傷害故意,應對重傷結果負責,而非死亡結果。
法律支持提示
故意傷害致死案件中,因果關系與主觀故意的認定直接影響量刑,需重點固定傷情鑒定、送醫記錄、斗毆起因證據等。此類案件的辯護關鍵在于拆解因果關系鏈條、區分故意層級,有傷害犯罪辯護經驗的律師可精準把握責任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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