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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等20家單位聯合印發《關于深化“總對總”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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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總體國家安全觀,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提升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能力部署要求,在各級黨委領導下,加強人民法院與黨政部門、人民團體及其他社會力量的協調聯動,切實提升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法治化水平,近日,中央宣傳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央臺辦、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中國文聯、中國僑聯、中國貿促會、中國殘聯、全國工商聯、國家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退役軍人事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國中小企業協會等20家單位聯合印發《關于深化“總對總”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全面深化“總對總”機制改革,完善覆蓋全面、優勢互補、有機銜接、分層遞進、線上線下的多元解紛格局,推進“總對總”高質量發展作出系統部署。

《意見》指出,“總對總”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全國性行業協會在城鄉基層做實新時代“楓橋經驗”,建立的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協調和信息共享機制,通過集成整合各部門和組織解紛資源,依托線上線下方式實現訴調對接,形成橫向對接相關部門和組織,縱向貫通省、市、縣、鄉的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網絡,充分發揮法院指導調解、訴非銜接、司法保障作用,充分發揮各部門和組織預防化解糾紛的指導職責和職能優勢,合力在法治軌道上化解矛盾糾紛。

《意見》要求,將“總對總”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融入綜治中心規范化建設布局,穩步推進“總對總”資源力量通過線上線下方式入駐或者匯聚到縣級綜治中心,實現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形成綜治中心負責程序性推進、入駐部門負責實質性解決的工作格局,凝聚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合力。

《意見》強調,完善重點領域糾紛多元共治體系,加大部門間解紛資源共享和聯合調處,完善重點領域行業企業內部協商和解及調解工作制度,健全各類主體調解引導機制,發揮多元解紛案例庫典型案例示范引領作用,攜手做實“抓前端、治未病”。

《意見》指出,加強“總對總”調解組織規范化建設,建立科學精準的案件委托調解機制,完善調解協議自動履行激勵機制,健全司法確認機制,協同開展類型化糾紛“示范性訴訟+批量化調解”工作,充分發揮行業性專業性調解作用。人民法院加強對各部門和組織調解工作的常態化指導,促推更多類型化糾紛源頭預防、前端化解。

《意見》規定,各部門和組織要將深化“總對總”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納入本系統重點工作,加強經費保障,支持依法設立的商事調解組織提供調解服務。進一步拓展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在“總對總”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的應用場景,提升糾紛化解質效,為各類企業、群眾提供優質、高效、便捷、低成本的解紛服務,促推矛盾糾紛盡早盡小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行業、企業內和群眾“家門口”。

中央宣傳部 中央政法委 最高人民法院

中央臺辦 全國總工會 全國婦聯 中國文聯

中國僑聯 中國貿促會 中國殘聯 全國工商聯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退役軍人事務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 中國證監會 國家知識產權局

中國中小企業協會關于深化“總對總”多元化糾紛

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提升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能力的部署要求,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在各級黨委領導下,加強人民法院與黨政部門、人民團體及其他社會力量的協調聯動,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攜手做實“抓前端、治未病”,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全面深化政法領域改革要求,現就深化“總對總”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治理之路,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全面深化“總對總”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完善重點領域糾紛多元共治體系,深化訴訟與非訴訟銜接,釋放聯調聯動解紛效能,切實提升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法治化水平,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

(二)機制定位。“總對總”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全國性行業協會在城鄉基層做實新時代“楓橋經驗”,建立的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協調和信息共享機制,通過集成整合各部門和組織解紛資源,依托線上線下方式實現訴調對接,形成橫向對接相關部門和組織,縱向貫通省、市、縣、鄉的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網絡,充分發揮法院指導調解、訴非銜接、司法保障作用,充分發揮各部門和組織預防化解糾紛的指導職責和職能優勢,合力在法治軌道上化解矛盾糾紛。“總對總”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與地方法院“點對點”開展的多元解紛工作以及人民法院調解平臺“進鄉村、進社區、進網格”機制共同構成立體化、多層次、信息化的糾紛解決體系。

(三)工作目標。將“總對總”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融入綜治中心規范化建設布局,壓實各有關部門矛盾糾紛預防化解責任,加強解紛資源統籌和力量集成,釋放資源整合效能,完善覆蓋全面、優勢互補、有機銜接、分層遞進、線上線下的多元解紛格局,做到預防在前、調解優先、運用法治、就地解決,充分發揮調解在預防化解矛盾糾紛中的基礎性作用,為各類企業、群眾提供優質、高效、便捷、低成本的解紛服務,促推矛盾糾紛盡早盡小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行業、企業內和群眾“家門口”。

二、加大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力度

(四)加強重點領域矛盾糾紛排查預警。對金融、勞動、房地產、婚姻家事、道路交通、知識產權等重點領域矛盾風險,各部門和組織積極履行好主體責任,將糾紛預防化解融入日常管理服務、政策制定和行業監管全過程,常態化開展矛盾糾紛態勢分析和預測預警。加強綜合治理類司法建議發出前溝通、發出后跟進指導和協同落實工作,促推類案源頭治理。

(五)建立健全矛盾糾紛聯合預防調處機制。加強調解、公證、仲裁、訴訟等糾紛化解方式的銜接,統一裁審尺度,促推更多糾紛在訴訟或者仲裁前調解解決。加大部門間解紛資源共享,對跨地域跨部門矛盾糾紛,組建聯合化解團隊,協同開展調處工作。對涉臺、涉僑、涉殘疾人、涉退役軍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糾紛,邀請臺辦、僑聯、殘聯或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單獨或者聯合化解。綜治中心發揮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和社會治安風險防控重要平臺作用,統籌多部門做好疑難復雜矛盾糾紛聯合調處工作。

(六)建立常態化會商機制。在各級黨委統籌下,各級人民法院與地方各行業主管部門就本系統糾紛化解情況及成訟情況常態化開展會商研究,對“總對總”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運行情況進行分析,深挖糾紛產生的深層次原因,就普遍性、傾向性、趨勢性問題采取有針對性治理舉措。

(七)建立健全先行協商調解機制。完善勞動爭議、道路交通、建設工程、物業服務、金融消費、證券期貨、貨物貿易、知識產權、價格爭議等領域行業企業內部協商和解及調解工作制度,健全國有企業、民營企業等企業主體以及涉港、涉澳、涉臺、涉僑、涉殘疾人、涉退役軍人等主體調解引導機制,制定符合行業和主體特點的調解工作指引,規范調解流程,明確支持調解的政策依據。已建立行政調解制度的部門要加強行政調解,強化工會、商會、行業協會等調解職能,引領、促推本系統內糾紛通過調解等非訴訟方式解決。

(八)發揮典型案例示范引領作用。加強多元解紛案例庫的共建共享,及時推薦本系統通過調解、仲裁、行政復議等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的典型性、示范性案例,豐富多元解紛“工具箱”,為當事人選擇調解等方式提供精準指引。持續拓展多元解紛案例庫應用場景,在綜治中心、各部門和組織對外服務場所及在線調解平臺宣傳多元解紛典型案例,設置案例庫檢索入口,指導本系統調解組織、調解員主動應用和參考入庫案例,提高釋法說理能力和化解矛盾糾紛水平。

(九)全力參與綜治中心規范化建設。積極參與黨委領導、黨委政法委統籌的綜治中心規范化建設,穩步推進“總對總”資源力量通過線上線下方式入駐或者匯聚到縣級綜治中心,實現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嚴格按照矛盾糾紛化解法治化“路線圖”完善分類處置、協作聯動、閉環管理工作機制,形成綜治中心負責程序性推進、入駐部門負責實質性解決的工作格局,凝聚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合力。

三、做實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

(十)加強“總對總”調解組織規范化建設。各部門和組織統籌本系統調解組織建設,規范調解組織依法設立、人員管理及運行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就調解員準入資質、管理機制健全性等提供指導,并聯合開展調解組織培育培優工作。人民法院進一步規范和統一特邀調解組織認證條件,對各部門和組織推薦的符合條件的調解組織,及時納入特邀調解名冊并在人民法院調解平臺予以確認,開展訴調對接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確認的“總對總”調解組織名冊,下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使用。

(十一)發揮行業性專業性調解作用。各部門和組織做好本系統行業性專業性調解隊伍指導規范工作。鼓勵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依法設立具有調解職能的內設機構或專業分支機構開展調解工作。結合實際支持個人和品牌調解工作室發展。助力、支持各部門和組織指導設立的或者實際管理的調解組織自行受理調解申請,高效組織調解工作,加大矛盾糾紛前端實質性化解力度。

(十二)做好調解分流工作。人民法院對訴至法院的糾紛,堅持調解優先,認為適宜“總對總”調解組織調解的,通過提供宣傳手冊、工作指南、調解典型案例等,向當事人充分釋明“總對總”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優勢,提高當事人對“總對總”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認同,自愿優先選擇調解方式解決糾紛。

(十三)建立科學精準的案件委托調解機制。人民法院綜合當事人意愿及糾紛性質、調解組織受理范圍、行業領域、專業特長、力量配置等因素,精準開展委托調解工作,最大限度激發“總對總”調解組織專業優勢,提高調解成功率。調解組織收到委托信息后,認為不適宜接受的,可以說明理由后協商退回。

(十四)提高調解協議規范性。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制作的調解協議內容應當具體、明確,載明當事人身份信息、爭議事項、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主要內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等。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十五)完善調解協議自動履行激勵機制。對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調解員應當提示主動履行。建立健全調解協議自動履行激勵機制,在先行調解等環節向當事人發放自動履行告知書,探索與有關部門建立誠信履行激勵機制。優化調解員補貼發放機制,對于調解成功并促成協議自動履行的,在以案定補、績效考評等方面給予傾斜。

(十六)健全司法確認機制。暢通司法確認渠道,對“總對總”調解組織自行或者接受人民法院先行調解階段委托達成的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線上或者線下方式共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調解組織可以提供指導協助服務。人民法院對于司法確認申請,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確認其效力;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

(十七)聯合防范當事人虛假調解。各部門和組織指導本系統調解組織強化依法調解意識,在調解過程中對虛假調解法律后果向當事人進行提示。調解組織、調解員發現雙方當事人存在虛假調解可能的,應當中止調解,并向人民法院或所在部門報告。人民法院在審查司法確認申請過程中,應當對調解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適度審查,經審查存在虛假調解可能、當事人未能予以合理說明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調解協議效力,依法駁回申請。

(十八)協同開展類型化糾紛“示范性訴訟+批量化調解”工作。探索對物業服務、商品房買賣、房屋租賃、勞動爭議、勞務合同、金融消費、證券虛假陳述責任、證券期貨基金合同、內幕交易責任、操縱市場責任、知識產權、網絡服務等類型化糾紛,協同開展“示范性訴訟+批量化調解”工作。人民法院可以選取一件或者多件代表性案件進行示范調解或者示范審判,并指導“總對總”調解組織參考示范性訴訟結果開展批量化調解,促推更多類型化糾紛源頭預防、前端化解。

(十九)加強指導調解工作。人民法院通過組織業務培訓、開展同堂培訓、定期會商交流、聯合發布案例、開展聯合調研或者聯合活動等方式,加強對各部門和組織調解工作的常態化指導。“總對總”調解組織開展調解過程中,需要人民法院給予法律指導或共同釋法明理的,人民法院應當積極支持。支持各部門和組織加強對本系統調解組織的業務指導,及時總結經驗成效,探索建立本系統調解案例資源庫。

(二十)開展審理階段委托調解工作。人民法院在一審、二審、再審審理過程中,征得當事人同意后,可以邀請“總對總”調解組織參與化解或者開展委托調解,提升案件實質性化解效能。

四、強化組織保障

(二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部門和組織要將深化“總對總”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納入本系統重點工作,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部門、任務分工,認真組織實施,抓好聯合印發的在線訴調對接規范性文件落實以及對下指導督導工作。進一步健全“總對總”調解隊伍遴選、培訓、考核、獎懲和退出機制,重視和組織調解組織、調解員表揚獎勵工作,激勵更多力量參與“總對總”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

(二十二)加強經費保障。人民法院及各部門和組織要主動爭取黨委、政府支持,加強對特邀調解組織開展公益性調解的經費保障。支持依法設立的商事調解組織提供調解服務,由當事人自愿選擇。

(二十三)加強科技賦能。最高人民法院持續優化人民法院調解平臺功能,做好與各部門矛盾糾紛化解信息平臺、省級綜治中心信息化平臺對接以及數據共享,實現相關數據融通共用,提高排查預警、在線分流、訴調對接效能。進一步拓展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在“總對總”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的應用場景,建設并應用智能化公共法律服務平臺,提供調解焦點分析、法律法規指導、糾紛調解輔助和調解建議輔助等服務。加強對重點領域矛盾糾紛動態監測和分析研判,為各部門科學決策、提升糾紛化解質效提供支撐。

(二十四)加強宣傳推廣。充分發揮各部門和組織平臺優勢和宣傳陣地優勢,加大對“總對總”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理論研究和典型經驗、典型案例的宣傳推廣。聯合挖掘、培養、選樹一批有影響力的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發揮先進典型示范帶頭作用。建立多元解紛典型案例聯合發布機制,營造“有糾紛先調解”“早調解早解決”的良好氛圍。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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