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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人大常委會任免人員名單
(2026年2月12日桐城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0次會議通過)
(一)決定任命:
楊安樂同志為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公安局局長;
王建海同志為市水務局局長;
劉 棟同志為市文化旅游體育局局長。
(二)決定免去:
金天柱同志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公安局局長職務;
趙 亮同志的市文化旅游體育局局長職務;
汪和俊同志的市水利局局長職務。
(三)任命:
汪和俊同志為市人大常委會城建環資工作委員會主任;
周正健同志為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主任。
(四)免去:
胡 潔同志的文昌街道人大工委副主任職務。
(五)任命:
王 嘉同志為市監察委員會委員;
唐文姣同志為市監察委員會委員。
(六)免去:
程玉明同志的市監察委員會委員職務;
李 博同志的市監察委員會委員職務。
(七)任命:
李 輝同志為市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
侯方根同志為市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
周玲菊同志為市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事審判二庭庭長(兼范崗法庭庭長);
徐陳軍同志為市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
劉 亮同志為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庭長;
鮑黎蕾同志為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
許文春同志為市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環境資源審判庭)副庭長;
王 燕同志為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副庭長;
項 瓊同志為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副庭長;
方 園同志為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二庭副庭長;
曹 紅同志為市人民法院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副庭長;
孫 敏同志為市人民法院審判員。
(八)免去:
黎俊秀同志的市人民法院刑庭庭長職務;
劉 峰同志的市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職務;
徐陳軍同志的市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環境資源審判庭)副庭長職務;
劉 亮同志的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二庭副庭長職務;
鮑黎蕾同志的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職務;
姚 慶同志的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副庭長、審判員職務;
甘少林同志的市人民法院執行局(執行庭)副局(庭)長、審判員職務。
來源 | 桐城人大網
編輯 | 靳曉宇 責編 | 王常鈺 審核 | 劉利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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