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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小在農村長大,很早就發現,農村的很多紛爭未必是真實利益沖突引起的,而是因誤解造成;而這些誤解都是因為鄉黨不會說話、說錯話引發的。見過、聽過不少人“嘴皮子一出溜釀成大錯”的真實案例。
一年夏天,兩個外村人,一男一女,趕著馬車到我們村賣西瓜。與其說賣西瓜,不如說換西瓜——當時錢主貴(錢少),老鄉們都是用麥子換西瓜。
夏天西瓜很受歡迎。馬車一進村,就被圍起來了,大家拿袋子裝糧食換瓜吃,兩個生意人忙的不亦樂乎。
鄰居L奶奶當時60多歲,是個樂呵呵的人,平常就喜歡說俏皮話。她一邊挑瓜,一邊和老板閑聊天。話語間她稱呼二人為“恁兩口子”,釀成大錯。
兩個賣瓜人,一男一女,仔細看應該是父女,被L奶奶隨口叫成“兩口子”(夫妻)。男人感覺受到了極大的侮辱,立馬瞪眼怒罵L奶奶。
L奶奶的孫子在場,看到奶奶受到外人欺負,彎腰拿磚頭朝男人頭上砸將過去,頓時血濺當場。
四十多年前事情了,后面發生了什么,我記不太清楚了。只記得,我大受震撼。
這一切,原本不該發生。
L奶奶只是隨口叫錯人,被人解讀為故意辱罵。說到底,還是個“翻譯”的問題。
不限于農村的爭端,很多問題,都是翻譯不當造成的。
之前我討論過,將英文中受益人的權利(equitable ownership),翻譯成“衡平法所有權”,不能算是錯,但由此而生的誤解——和受托人的所有權構成“雙重所有權”,給我國的信托法發展帶來無窮的障礙。
這兩天重讀幾篇經典文獻,確認近年來將英文中的“legal entity”翻譯成法人的做法,也是一種誤譯。雖然在英文的世界里,“legal entity” 和“judicial person”幾乎可以互換。
上半年會做個沙龍探討這個問題。這里先預告一下。
小書《中國信托法》出版,對大多數困擾我國研究者和實務工作者的信托法問題——家族信托、商事信托和慈善信托,都給出了可信賴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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