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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新社記者 黃河月
2月28日,年近80的特朗普熬了一個大夜,并再次震驚世界。他凌晨在社交媒體發布視頻,宣布對伊朗發動大規模軍事行動。
遭受以色列和美國的攻擊后,伊朗迅速對以色列和美軍在中東地區的基地進行了報復打擊,波斯灣又一次燃起戰火。
與此同時,在數千公里外的華盛頓特區,一股“法律戰火”似乎也正在美國國會“蓄勢待發”。民主黨籍的國會議員普遍批評此次軍事行動,參議院少數黨領袖舒默指責特朗普政府沒有在行動前“向國會和美國人民提供有關威脅規模及其緊迫性的關鍵細節”。
盡管共和黨籍國會議員多數支持特朗普的行動,但也有少數“異見分子”。據《紐約時報》報道,共和黨籍眾議員托馬斯·馬西稱這次行動是“未經國會授權的戰爭行為”;共和黨籍參議員蘭德·保羅表示反對“另一場由總統發起的戰爭”;共和黨籍參議員麗莎·默科斯基稱,希望國會議員能夠聽取一次“全面簡報”,以便他們能夠“充分了解任何進一步軍事行動的范圍、目標以及風險”。
《紐約時報》稱,眾議院和參議院的民主黨人以及一小部分共和黨議員已計劃在下周強制進行表決,以決定是否對特朗普繞開國會對伊朗發動戰爭的行為進行限制。
“法律戰火”因何而來?一切都要從美國憲法說起。
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款明確規定,美國國會擁有對其他主權國家的宣戰權。也就是說,從憲法角度看,美國總統不能在未經國會批準的情況下對另一個國家發動軍事攻擊。
但互聯網是有記憶的,特朗普兩個總統任期內,繞開國會大打出手的事情真沒少干。近的,2026年1月突襲委內瑞拉并控制委總統馬杜羅及其夫人;遠一點的,2025年6月和以色列一起轟炸伊朗核設施;更久遠的,2017年4月,上任100多天的特朗普總統命令美軍,將59枚巡航導彈一股腦砸到了敘利亞的沙伊拉特空軍基地。
他是如何做到的?
綜合美國媒體的報道,在2017年對敘利亞、2025年對伊朗的行動中,特朗普政府均主張將美國憲法第二條作為法律依據,即美國總統“為合眾國陸海軍和奉調為合眾國服現役的各州民兵的總司令”,這意味著調動軍隊是總統的“固有權力”。
事實上,美國總統繞開國會針對其他主權國家動用軍事力量確有先例。例如1989年老布什下令襲擊巴拿馬,抓捕當時的巴拿馬領導人諾列加;又如2009年奧巴馬政府空襲利比亞。美國司法部多年來發布一系列備忘錄等文件,說明了總統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做出此類行為,例如行動應是為了保護美國國家利益,或是應對緊急、明確的外在威脅等。
對委內瑞拉的行動則有特殊性。特朗普政府堅稱,由于馬杜羅是美國的“通緝犯”,因此這是一場“執法行動”而非戰爭,故不需國會授權。
美國媒體預計,特朗普此番對伊朗大打出手,將再次援引憲法第二條為自己背書。
然而,美國國內各界對特朗普政府的借口并不買賬,特別是2025年對伊朗的襲擊后,從政界到法律界,不斷有人質疑伊朗究竟對美國有何種“緊急、明確”的威脅,襲擊伊朗又能維護什么國家利益。國會中還形成了一個跨黨派聯合,民主黨籍參議員蒂姆·凱恩和蘭德·保羅,民主黨籍眾議員羅·康納和托馬斯·馬西分別在參眾兩院聯合提出決議,要求特朗普政府停止美軍對伊朗的敵對行為。
然而,由于美國國會一貫的議事效率,這些決議還未進行投票表決,總統先生就又一次動武了。
按照美國《戰爭權力決議》(War Powers Resolution of 1973)的規定,總統在派出軍隊前的48小時內必須通知國會,未經過國會授權或者宣戰的軍事行動不得在當地停留超過60天,到期后于30天內撤離。
此前特朗普政府的軍事行動均未觸及60天的時間限制。此次對伊朗的戰爭,其規模和持續時間均是未知數,如果行動時間超過60天,且特朗普沒有撤軍意向,屆時美國的憲法和法律權威很可能又一次面臨來自總統的挑戰。
至于國際法層面,《聯合國憲章》明文規定:“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系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美國行為的性質,甚至不需要討論。
特朗普在28日的講話中指責伊朗發展核計劃和彈道導彈,對美國構成了“迫在眉睫的威脅”。但細想一下,在一個有憲法、有國會、有三權分立的國家,總統依然可以隨心所欲地調動航母、戰機和導彈,字面意義上的“指哪打哪”,這恐怕才是21世紀威脅人類和平與安全的最大“火藥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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