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3日,就在原定開庭前不到一周,Moderna宣布與Genevant Sciences和Arbutus Biopharma就新冠mRNA 疫苗的核心遞送技術專利達成最高 22.5 億美元的全球和解。 這不僅是mRNA產業迄今規模最大的專利和解,更是一個關于平臺專利如何定價、政府采購是否能豁免侵權的法律樣本。答案將深刻影響整個生物技術行業的未來。
01
爭議的根源:一顆「脂質納米顆粒」
要理解這場專利戰,首先要明白一件事:mRNA 本身是脆弱的。 注射進人體后,mRNA 分子會在幾分鐘內被體內的酶降解,根本來不及發揮作用。真正讓 mRNA 疫苗成為可能的是一項包裹技術:脂質納米顆粒(LNP,Lipid Nanoparticle)。
LNP 就像一個精密設計的分子快遞盒:由四種脂質分子組裝而成,離子化脂質(負責在酸性環境中捕獲 mRNA 并在細胞內釋放)、磷脂、膽固醇和PEG 化脂質。 Moderna 的 Spikevax 和 mRESVIA 均采用其自研的離子化脂質SM-102搭配這一四脂質體系。
而正是在「這四種脂質以什么比例組合、如何制造、如何實現高封裝率」這些問題上, Arbutus Biopharma 及其商業化伙伴 Genevant Sciences 認為,他們早在2008年就申請了核心專利。
Arbutus(前身為 Protiva)的 LNP 專利家族圍繞兩類權利: 一是摩爾比(mol%)專利,精確限定各脂質成分的比例范圍; 二是高封裝率配方與制造方法專利,主張 mRNA 須被完全包封在脂質顆粒內部。 Moderna 產品中 SM-102 的比例,正好落入這一比例范圍的射程之內。
02
四年博弈:從一封律師函到全球開戰
2020年11月
Arbutus/Genevant 向 Moderna 發函,提示可能侵權,表達許可合作意愿。 Moderna 確認收函,隨后拒絕實質性談判,甚至拒絕在保密協議下提供產品樣品。 這一拒絕,成為日后起訴狀中故意侵權敘事的關鍵依據。
2022年2月
Arbutus/Genevant 在美國特拉華聯邦法院提起侵權訴訟, 主張 Moderna 的 mRNA-1273(Spikevax)侵害6件美國專利。 起訴方明確表示:不請求禁令,只要求合理許可費和損害賠償。
2022年5月
Moderna 提出§1498 政府承包商豁免抗辯,主張新冠疫苗系響應政府采購合同生產, 專利侵權責任應轉由美國政府承擔,而非私人企業。這一爭點,將成為左右和解金額的核心變量。
2024年4月
法院作出Markman 裁定(權利要求解釋),對脂質摩爾比范圍是否允許按科學有效位理解等關鍵術語作出界定,直接決定 Moderna 產品是否落入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
2025年3月
Genevant/Arbutus 突然發起五起國際訴訟:加拿大聯邦法院、東京地裁、瑞士法院、 以及歐洲統一專利法院(UPC)兩案。目標覆蓋約30個國家市場,形成全球包圍之勢。
2026年1月
重大逆轉:歐洲專利局(EPO)上訴委員會以加入新內容(added matter)為由, 口頭撤銷核心歐洲專利 EP2279254。這一意外變數,削弱了原告在歐洲的談判底氣。
2026年2月
法院相繼作出§1498 范圍裁定與總結性判決裁定, 確認4件專利進入陪審團審理,開庭日期定于3月。 雙方在開庭前最后時刻重新坐到談判桌前。
2026年3月3日
宣布全球和解,最高 22.5 億美元。所有美國及國際案件一并終止。
03
法律博弈的靈魂:§1498究竟是什么?
本案最具創造性也最具爭議的法律攻防,發生在28 U.S.C. §1498這一鮮為人知的聯邦法條上。 其核心邏輯是:當專利權人的發明被用于為美國政府且經政府授權與同意時, 專利權人的救濟對象應轉為美國政府(需在聯邦索賠法院索賠),而非生產商。
Moderna 的論點:新冠疫苗是響應政府緊急采購合同生產的, 政府才是最終受益者,因此專利侵權責任(如有)應由納稅人埋單, 而不是 Moderna。若這一抗辯成立,原告將然而,2026年2月的裁定給了 Moderna 一個不算理想的答案。 法院對“為政府”的認定采取了更窄的解釋:
面向公眾銷售/分發的疫苗劑量
通常不 構成“為政府”,§1498不適用;
政府專門為自身雇員采購并直接分發的劑量
可能符合,§1498才有機會適用;
§1498 豁免的是直接侵權,但不豁免誘導/貢獻侵權(間接侵權)。
這一“劑量分流”式裁判,為最終和解的或有付款結構提供了完美的法律接口: 雙方將上訴法院如何界定§1498適用的劑量范圍這一高度不確定事項, 直接轉化為 0 至 13 億美元的可量化現金流區間。
04
和解條款解構:一份精密的利益方程式
條款維度
核心內容
確定付款
9.5億美元一次性預付,須于 2026年7月8日 前支付。
或有付款
最高13億美元,與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對 §1498 的最終裁決掛鉤。全面不適用→全額觸發;部分適用→按劑量比例折算;折算爭議→進入加速約束仲裁。
退款機制
若或有款支付后,后續程序(全院復審/最高法院等)又推翻結果,原告需退還或有款并計息。
許可授權
Genevant/Arbutus 向 Moderna 授予全球、已付清、不可撤銷、非排他許可,覆蓋含 SM-102 脂質的感染病 mRNA 疫苗(含 Spikevax、mRESVIA 等),并附不起訴承諾。
判決承認
Moderna 同意就4件專利侵權 + 不無效進入約定判決,但保留僅就 §1498 繼續上訴的權利。
案件終止
解決雙方美國及全球所有與 Moderna 相關的 LNP 糾紛;各法域案件以撤訴或有偏見駁回方式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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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種情景下的Moderna 實際現金流出:
§1498 上訴結果
預付款(億$)
或有款(億$)
合計(億$)
Moderna 上訴勝訴
9.5
0
9.5
原告全面勝訴
9.5
13.0
22.5
部分阻卻(比例折算)
9.5
0—13.0
9.5—22.5
05
核心專利圖譜:優先權可追溯至2008年
本案涉及的專利均源于 Arbutus 前身 Protiva 公司在2008年前后的研發積累, 橫跨美國、加拿大、日本和歐洲,構成一張覆蓋全球主要市場的技術護城河。 最終進入美國陪審團審理的核心專利共4件:
US 8,492,359摩爾比專利(含陽離子脂質配比)
US 9,364,435摩爾比專利(強調脂質不可預測互動)
US 11,141,378摩爾比+可質子化叔胺脂質
US 9,504,651高封裝率配方與制造方法
歐洲戰場的意外翻轉:2026年1月,EPO 上訴委員會以加入新內容(added matter)為由, 口頭撤銷了核心歐洲專利 EP2279254,直接沖擊了瑞士與 UPC 部分案件的基礎。 Arbutus 方面表示:該評判標準不適用于美、日、加等國的同族專利,并計劃申請 EPO 擴大委員會復審。
這一逆轉深刻說明:同一技術在不同法域可能因程序性/形式性要求,呈現出截然不同的專利穩定性。
在有效性攻防上,Moderna 主要從三條線進攻: 顯而易見性(obviousness)、公開不充分(enablement)、發明來源(derivation)。 法院2026年2月裁定:Moderna 許多顯而易見抗辯因在先IPR程序中已提出或本可提出, 受到35 U.S.C. §315(e)(2) IPR 禁止反言的限制。 但公開不充分抗辯的專家證詞足以形成事實爭議,仍需陪審團裁決。這也是雙方最終選擇在開庭前和解的重要背景。平臺型遞送技術專利在 mRNA 產業鏈中的地位,猶如高速公路收費站,不掌握這張通行證,無論序列多先進,都難以商業化。
06
誰贏了這場博弈?
對 Moderna:
Moderna 披露將于2026年第一季度計提9.5億美元費用, 并更新全年期末現金指引(約45—50億美元)。 相較于公司迄今約480億美元的歷史疫苗銷售額, 和解金額占比約2%—5%,分析師普遍認為該數字在預期區間內。
更重要的是,Moderna 以一次性對價換取了全感染病 mRNA 疫苗管線的 LNP 全球自由實施權, 徹底消除了未來持續版稅侵蝕毛利的風險,以及開庭前不確定性對公司估值的壓制。
對 Arbutus 與 Genevant:
依據 Arbutus 與 Genevant 的既有安排,Genevant 因第三方訴訟獲得的收益, Arbutus 在扣除訴訟成本后通常可獲得約20% 的收益分成。 僅就預付款而言,Arbutus 的凈受益大概率處于數億美元量級; 若或有款全額觸發,則進一步放大。 公告同時透露,Arbutus 計劃評估向股東返還資本。
§1498 上訴結果: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的裁決將直接決定 0—13億美元的或有款區間;
許可邊界模糊:滿足特定條件的定義尚未公開,若 Moderna 未來更換離子化脂質或拓展適應癥,是否仍受許可保護存疑;
歐洲專利持續弱化:EP2279254 的命運將影響 Genevant/Arbutus 對其他被告的談判籌碼;
專利到期窗口臨近:核心家族優先權在2008年前后,理論到期約在2028—2029年,替代遞送技術的成熟速度將改變長期定價邏輯。
07
這場和解,對整個行業意味著什么?
值得注意的是,Genevant/Arbutus 與Pfizer/BioNTech 的訴訟仍在美國進行, 且已有對原告有利的 Markman 裁定。Comirnaty 歷史銷售額約占全球 COVID mRNA 疫苗的三分之二。
Moderna 已落地的付費和解,很可能成為 Pfizer/BioNTech 談判的價格錨點。若相同的 LNP 專利權利要求對 Comirnaty 同樣適用, 其潛在和解金額的天花板將遠超本案。
本案可能推動行業在高訴訟風險領域采用更多前置確權 + 里程碑一次性對價 + 爭點或有條款的混合許可結構, 即以確定支付覆蓋已知風險,以或有機制對接高度不確定的法律節點,以仲裁兜底處理邊界模糊地帶。 這種結構將法律不確定性系統化地轉化為可量化的合同條款。
在政策層面,§1498“為政府”的限縮解釋提出了一個尖銳的公共衛生問題:疫情期間,政府是否應當為疫苗企業的專利侵權兜底?法院的回答是不一定,這將倒逼未來的政府采購合同在授權與同意條款設計上更加精細, 乃至推動更制度化的專利池或強制許可機制討論。
08
三條可操作的啟示
遞送系統的 FTO(自由實施分析)須與靶點研究并重。mRNA/核酸藥物項目立項時,不僅要檢索美國專利,還須同步覆蓋加拿大、日本、歐洲(EPO/UPC)等主要商業化市場, 并對程序性風險(如歐洲 added matter 標準)預設冗余方案。 平臺型遞送技術的專利護城河,往往比靶點專利更難繞開。
交易結構可引入確定支付 + 爭點或有支付 + 可回撥框架。 把高度不確定的法理節點(如政府豁免的適用范圍)轉化為可量化條款, 輔以加速仲裁機制處理邊界模糊地帶,既避免贏了案件、輸了市場的窘境, 也為雙方提供了風險對沖工具。 關鍵前提:在許可文本中提前錨定產品定義與配方變更邊界。
政府需更精細地設計采購合同中的專利條款。 授權與同意條款若設計不清,企業承擔的專利風險可能無法有效轉移給政府; 在公共衛生緊急狀態下,這一風險會被指數級放大。 推動更制度化的平臺型專利集體許可或補償框架, 是平衡創新激勵與藥物可及性的長期解法。
09
結語:一張賬單,與一個未完的問題
22.5億美元,是迄今已知規模最大的 mRNA 專利和解。 但在這張賬單背后,還有一個更大的問題懸而未決:當新興平臺技術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被用于應對公共衛生危機時, 專利制度如何在創新激勵與緊急可及之間找到均衡點?
本案沒有給出這個問題的最終答案。 Moderna 以一次性付款買斷了未來的自由實施權; Arbutus 以一紙和解將十余年的 LNP 研發積累變現; 而§1498 的最終邊界,將由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在未來數年內繼續厘定。
與此同時,另一場平行的戰役正在進行, Genevant/Arbutus 與 Pfizer/BioNTech 的訴訟仍未結案, 這張覆蓋全球 mRNA 疫苗市場的專利網, 還遠未收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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