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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繼續學習核心法條與強制含義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明確規定: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殘疾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將其辭退、解聘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一、強制性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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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待遇等同
殘疾軍人在單位工作,生活福利、醫療待遇,必須與本單位工傷人員完全同等,不得降低、歧視、區別對待,沒有前置和附加條件。
2. 禁止單方辭退/解聘/解除勞動關系
單位不得以殘疾為由:
- 辭退
- 解聘
- 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系
這是法律禁止性、強制性條款,違反即構成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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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律剛性約束
該條款屬于義務性、強制性規定,單位必須執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或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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