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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莊某1與某某公司1寶山支行(下稱“農商銀行”)勞動合同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莊某1原系農商銀行客戶經理,因違規向23家公司發放貸款1億余元、收受好處費30余萬元被追究刑事責任,銀行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并追索其剩余績效薪酬。法院二審認定,銀行解除合同合法有據,無需支付賠償金及績效薪酬。
案情:客戶經理違規放貸1.2億 收受中介好處費30萬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7月至2022年11月,莊某1在擔任農商銀行寶山支行對公客戶經理期間,利用負責中小微企業擔保貸款業務審核的職務便利,明知貸款中介石龍龍(已判決)介紹的貸款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存在虛假財務數據,仍違規審核通過貸款申請,共計向23家公司發放貸款1億余元。貸款發放后,莊某1多次從石龍龍處收取好處費共計30余萬元。截至公安機關立案時,共有8家涉案公司貸款逾期未償還,涉及金額2100萬元。
2023年5月,莊某1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被逮捕。2024年9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以違法發放貸款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莊某1有期徒刑。莊某1上訴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爭議:被開除后起訴銀行 索賠30余萬元
2023年10月,農商銀行以莊某1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依據該行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對尚未支付的績效薪酬14.5萬余元停止支付。莊某1不服,申請勞動仲裁后訴至法院,要求銀行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0.2萬余元、剩余績效薪酬14.5萬余元及工資差額等。
莊某1主張,銀行解除勞動合同時未明確告知其違反的具體規章制度,《處理辦法》的制定未履行法定程序,且銀行提供的證據存在偽造嫌疑。
判決:嚴重違紀事實清楚 銀行無需支付賠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銀行提供的報案回執、立案告知書、起訴書等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證明銀行在內部自查中發現莊某1違規行為并報案。結合刑事判決書查明的事實,足以認定莊某1的行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違背勞動者基本職業操守。銀行依據《員工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解除勞動合同,不構成違法解除。
關于績效薪酬,一審法院指出,根據《關于建立完善銀行保險機構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的指導意見》規定,銀行保險機構發生對財產、聲譽造成重大損害的情形,應當追索扣回相關責任人員的績效薪酬。莊某1的違規行為發生于2019年7月至2022年11月,對應期間的績效薪酬依法應予追索。銀行依據經公示的《績效薪酬追索扣回管理辦法》停止支付剩余績效薪酬,符合規定。
關于工資差額,法院認定莊某12023年5月5日至31日被刑事拘留期間,雙方勞動合同中止履行,銀行無需支付該期間工資。仲裁裁決的工資差額8750.06元銀行已履行,莊某1要求加付賠償金的訴請因未經勞動行政部門前置程序,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后,莊某1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于日前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警示:金融從業人員“伸手”必被捉 績效薪酬可追索
本案主審法官表示,金融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違規放貸、收受賄賂,不僅面臨刑事追責,其勞動權益亦將受到限制。銀行依據監管規定和內部制度追索績效薪酬,符合金融行業防范化解風險的政策導向。該案警示所有金融從業者:嚴守職業底線,任何違規違法行為都將付出沉重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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