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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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審是糾正生效裁判錯誤的重要司法救濟程序,但并非所有對生效裁判不服的情形都能啟動再審。
那么,民事再審的法定事由有哪些?滿足一條就能申請再審嗎?
周軍律師結合《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明確民事再審的法定事由,拆解“滿足一條”與“成功啟動再審”的關系,幫當事人精準把握申請邊界。
民事再審的13類法定事由:
1. 事實認定類(核心圍繞證據問題)
- - 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新證據需是原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因客觀原因原審未提交,且能單獨或結合其他證據推翻原認定事實(如原審未發現的還款憑證、筆跡鑒定報告);
- - 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基本事實”指影響裁判結果的核心事實(如借款交付、責任劃分),而非次要細節,需證明原審認定該事實無足夠證據支撐;
- -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如原審依據的合同、借條、發票等核心證據系偽造,需提交鑒定報告等佐證;
- -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核心證據未經過庭審質證程序即被采信,剝奪了當事人質證權利;
- - 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需證明證據為案件關鍵、客觀上無法自行獲取、已提交書面申請但法院未調取。
2. 法律適用類
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包括適用的法律與案件性質不符、適用失效或未施行的法律、違反法律溯及力規定、違背立法本意等情形(如將買賣合同誤按贈與合同適用法律)。
3. 訴訟程序類
- - 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如合議庭成員未依法組成、法官存在法定回避情形未回避;
- -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如未成年人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必要共同訴訟人因客觀原因未參與訴訟;
- - 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如庭審中禁止當事人發表辯論意見、未送達起訴狀副本導致無法答辯;
- - 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法院未依法送達傳票即作出缺席判決,剝奪當事人應訴權利。
4. 裁判結果與依據類
- - 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如未支持當事人明確提出的訴訟請求,或對未主張的訴求作出裁判;
- - 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如原審依據的判決書、調解書、行政決定等被后續程序撤銷或變更;
- - 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需有刑事判決、紀律處分決定等證據確認該行為存在。
滿足上述法定事由,為何仍可能被駁回?
實務中大量申請被駁回的核心原因的是未滿足“實質審查標準”:
1. 證據不足以支撐事由成立
僅主張“有新證據”但未提交原件、未說明原審未提交的合理理由;或主張“主要證據偽造”但無鑒定報告等有效佐證,均無法通過實質審查。例如,僅口頭聲稱借條是偽造,卻未申請筆跡鑒定,法院會駁回申請。
2. 事由與裁判結果無實質關聯
所主張的事由屬于次要程序瑕疵,未影響案件實體裁判結果。例如,庭審記錄筆誤、非關鍵證據未質證,且未導致事實認定錯誤,法院會認定“不足以啟動再審”。
3. 超過法定申請期限
申請再審需在裁判生效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新證據等特殊事由的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逾期即使事由成立,也會被駁回。
4. 屬于不可再審的案件類型
如解除婚姻關系的生效判決、調解書,適用特別程序(如宣告失蹤、公示催告)審理的案件,再審申請被駁回后再次申請的,即使滿足法定事由,法院也不予受理。
周軍律師提醒,遇到再審事由認定、證據梳理、申請材料起草等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避免因程序不當或證據不足錯失救濟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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