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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利
全國人大代表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 院長
2025年12月15日,聯合國大會審議通過一項歷史性公約——《聯合國可轉讓貨物單證公約》。這部《公約》是首部源于我國司法實踐的國際公約。這意味著,一項由中國貢獻的規則,正在成為全球貿易的新標準。而重慶,正是這份“中國智慧”的重要貢獻者。
《公約》到底解決了什么難題?重慶的司法實踐,如何促成全球陸上貿易新規則?它又將為重慶、為陸上貿易帶來怎樣的改變?今天,我們對話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李永利。
聯合國這項新公約 源于重慶實踐
聶瑩:李代表您好,歡迎做客第1眼TV全國兩會北京演播室。這個《公約》被稱作“首部源自中國司法實踐的國際公約”,可以說具有里程碑的意義。首先,您能否用通俗的語言給大家講講,這個《公約》是什么,它到底解決了什么問題?
李永利:2025年12月15日,聯合國第八十屆大會通過了《聯合國可轉讓貨物單證公約》。這個可轉讓貨物單證是有別于(傳統)運單和海運提單的,它既有它倆的共性,也有它的個性化,它既不排斥原有的規則,又是一個新的創新,而且是貢獻了中國的方案和重慶的智慧。
聶瑩:那它能解決什么問題呢?
李永利:原先的陸上運輸單證和海運提單有很大的差別。海運提單具有物權屬性,誰持有提單,誰就可以提這個貨。同時它具有物權性質,它可以到銀行去融資、抵押,降低貿易成本,提高效率,而陸運運單不具有這種性質。這次,通過我們的創新改革,我們向聯合國貢獻了在陸上也具有和海運提單一樣的功能。
這項創新,就是《公約》創設的“可轉讓貨物單證”。它讓陸運單證首次擁有了和海運提單同等的物權屬性——可以轉讓、可以融資。而這個“中國方案”的實踐起點,為什么在重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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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利:重慶是“一帶一路”和長江經濟帶交匯點,具有非常明顯的區位優勢,在組織運營陸海新通道這個過程中。我們發現,有一些制度上的缺陷或者不完整,會增加交易的成本。我們改革開放發展到哪里,司法的服務保障就要推進到哪里。這時候,我們重慶自貿區法院在2020年就受理了一件關于運單的物權案件。2020年6月作出了判決,這應該是開全國之先河,是第一單案。這個案子判完以后,很快就引起了最高法院的重視。最高法院指導我們,把這個案子作為一個典型案例,隨后由中國政府向聯合國提出了關于陸上貨物運輸單證規則的提案。
聶瑩:所以說,咱們審理的這個第一案,也為公約的制定提供了關鍵的支撐對吧?
李永利:是的,該案判決首次在司法層面肯定了鐵路提單的可流通性及其交易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將該案作為共建“一帶一路”典型案例并納入人民法院案例庫,進一步明確鐵路提單可作為貨物交付憑證的裁判規則。
聶瑩:當時審理第一案時,面對空白的法律規則,挑戰應該很大,您覺得最大的挑戰是什么?
李永利:最大的挑戰,就是沒有具體的規定。我們也是創新了一個司法的規則,從司法先行推動經貿的發展。最后在去年的12月15日,聯合國大會第八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聯合國可轉讓或單證公約》,這個很不容易。
聶瑩:帶來最直接的好處是什么?
李永利:你可以變現,你還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也可以縮短資金被占用的時間。比方說,以前貨物從中國到歐洲20多天,對方收到貨以后才把尾款打到你賬上。現在,我這個可轉讓貨物單證只要一發出來,我就可以先到銀行去融資一部分。比方說我是100萬銀行抵押,融了個80萬元或者70萬元,我拿著70萬元,可以再滾動下一段的貿易,這樣子就提前了二十幾天拿到資金。《公約》審議通過以后,使“一帶一路”貨物交易更加規范、高效、便利。
公約落地,下半篇文章如何書寫?
聶瑩:公約雖然通過了,但要真正落地、惠及大量企業,還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您覺得,現在還有哪些問題是亟待解決的?
李永利:上半篇文章,我們做出了貢獻,得到了聯合國的承認。接下來,要繼續努力做好可轉讓貨物單證規則落地實施的下半篇文章。聯合國大會授權于2026年下半年在阿克拉舉行公約簽署儀式,根據規定,要有10個國家承認批準加入。第10個國家承認批準加入之后,180天就發生效力。為保障《公約》的規定能夠在國內有效落地實施,亟需建立健全國內配套規則先試先行,解決《公約》與國內法銜接存在空檔、與國內實踐對接存在堵點,以及協同推進機制不健全、具體規則細化不足、司法保障力度有待強化等問題。
聶瑩:接下來的工作,您覺得各方應該如何形成合力,把這份“重慶智慧”結出的碩果,讓它真正地落地生根?
李永利:根據市委的統籌安排,市人大牽頭,市高法院,還有我們的口岸物流辦,還有司法局等部門積極參與,緊緊圍繞當前《公約》落地實施亟需解決的問題,經過了系統的論證分析,共同研究提出了這么幾個建議。第一,是加快可轉讓貨物單證公約國內的立法。建議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制定貿易單證相關的行政法規。同時指導重慶等具備條件的地區,開展地方立法的探索。明確多式聯運提單的物權憑證屬性,銜接《公約》核心規定,為《公約》落地提供國內法的強力支撐。第二,是完善可轉讓貨物單證政策的配套。我們建議請商務部支持,充分發揮重慶作為西部陸海新通道運營組織中心作用,推動沿線具備實踐基礎的地區,加強協同聯動,統一區域內單證標準和實踐路徑。建議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共同指導鐵路、公路、多式聯運等可轉讓貨物單證法律問題研究,為銀行機構將單證納入合格押品范圍提供制度支撐。第三,是加強可轉讓貨物單證的司法保障。我們建議請最高人民法院指導,系統總結重慶等地區陸上貿易單證創新司法實踐經驗,適時發布可轉讓貨物單證相關典型案例,進一步細化裁判規則。重慶法院也在爭取審理適合《公約》裁判的首案,推動通道沿線省區市統一可轉讓貨物單證裁判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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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重慶廣電-第1眼TV
編輯:“法庭內外”新媒體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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