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黃某從某二手車商處購買了一輛蘭博基尼LP700-4跑車,在使用了4年后,黃某發現這輛蘭博基尼跑車在銷售時被故意隱瞞存在諸多維修換件的情況,以次充好,遂將二手車商起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判決二手車商退車,同時賠償黃某損失90萬元,二手車商不服提起上訴。
紅星新聞記者近日從裁判文書網了解到,二審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二手車商上訴,維持原判。
![]()
▲資料圖
二審判決書顯示,一審法院認定,2018年1月,黃某花410萬元從某二手車商處購買了一輛蘭博基尼LP700-4跑車,并在當年3月完成車輛變更登記。2022年,黃某認為二手車商制假造假,且銷售案涉車輛時故意隱瞞車輛的諸多維修換件事實,以次充好,對其進行了重大欺詐,提出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雖然根據查明的事實,無法確認二手車商在出售之前知曉該情況,從而推定被告的二手車商存在刻意隱瞞,誘使原告作出錯誤判斷的欺詐行為,但該行為確認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被告作為銷售方,僅聽從中間人陳述,卻不對自己出售的車輛盡到更為詳盡的檢測,導致未能準確向原告告知案涉車輛的全部情況,存在重大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退車,同時二手車商需賠償黃某90萬元。
二手車商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書顯示,二手車商方認為,一審判決已經判決了雙返以及90萬賠償,未考慮車輛的使用費用及五年的貶值費用,既不符合邏輯也有違公平原則。此外,一審判決既然在雙返同時判決了損失賠償,亦應考慮黃某對車輛的占用費用。經通過市場化詢價,案涉車輛日租金在5000元左右,對五年來的占用費用,亦應判決黃某返還。
二審法院認為,在前訴黃某起訴二手車商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中,生效判決明確表述“綜合某公司的過錯程度、案涉車輛的市場價值、黃某使用時長等因素,酌定某公司賠償黃某90萬元并無不當”可以看出,前案判決在計算某公司應賠償金額時考慮“使用時長”并據此酌減賠償額。
綜合各項,二審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二手車商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紅星新聞記者 付垚 實習生 陳哲雅
編輯張尋
審核 官莉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