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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和景明,萬物生發。全國政協十四屆四次會議與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分別于2026年3月4日、5日在北京隆重開幕。
本屆與會的代表委員中,不乏我們熟悉的法學家身影——他們以專業視角洞察法治進程,以赤子之心傳遞時代強音。本期特推送部分代表委員法學家(以姓氏筆畫為序)的“法治聲音”,與君共饗,共探法治中國的蓬勃生機與深遠愿景。
目次
馬懷德:法治政府建設
付子堂:筑牢中國式現代化建設法治基石;加強互聯網領域反壟斷 構建公平競爭生態
呂忠梅:以綠色法典構筑中華民族永續發展之基
孫憲忠:生態環境法典前瞻性強 解決問題意識明顯;建立統一權威的不動產登記制度
周光權:處理涉民營經濟案件 需更好貫徹刑法謙抑性;無罪判決率并非越低越好
賈宇:今年將重點抓住商事調解工作的“兩頭”;以生態環境法典鑄就生態文明“百科全書” 為全球治理貢獻中國智慧;完善“預付式”養老服務立法,納入監管;加強規制專利惡意訴訟,反“內卷式”競爭
景漢朝:人工智能賦能社會治理
聶鑫:用法治之力修補“折翼”的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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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懷德
全國政協委員
中國人民大學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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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子堂
全國人大代表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
筑牢中國式現代化建設法治基石
在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生態環境法典草案、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草案、國家發展規劃法草案提請審議。3月8日,重慶代表團舉行小組會議,審議三部法律案。記者專訪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西南政法大學教授付子堂,聽他解讀中國立法新刻度。
三部創制性法律案同時提請審議具有里程碑意義
付子堂表示,按照我國憲法的有關規定,立法權屬于人大及其常委會,但二者所立的法律,在效力層級或者“法律位階”上有差異。自1954年一屆人大一次會議以來,歷年全國人代會一次審議3部以上法律的情況僅出現過14次。
今年,三部創制性法律案同時提請全國人大審議,不僅是近年來全國人大審議法律案數量最多的一次,也是我國民主法治建設進程的一件大事要事,對堅持全面依法治國,推進高水平法治中國建設具有里程碑意義。
一是三部法律案的立項論證、起草打磨、決策提請審議等環節,始終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鮮明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是新時代立法工作行穩致遠的根本保證。
二是三部法律案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著眼在法治軌道上推動高水平生態保護、促進黨的民族工作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對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具有重要意義。
三是將三部法律案同時提請全國人大審議,是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生動實踐,將進一步提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不斷夯實“中國之治”的制度根基。
構建生態環境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體系
付子堂表示,生態環境法典是繼民法典后,我國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對現行生態環境法律制度和規則規范進行系統整合、編訂纂修、集成升華,系統集成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的理論成果、制度成果、實踐成果,構建了覆蓋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全過程的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體系,是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保障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法治基石。
生態環境法典草案通過法典編纂的方式,系統體現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例如,草案通過統一并大幅提高違法成本、完善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等,讓法律真正“長出牙齒”。“這使得生態文明建設步入了更加穩定、可預期的法治軌道。”付子堂說。
以“適度法典化”的立法智慧,構建起系統規范協調的生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體系,探索出領域型法典編纂的創新路徑。“過去,我們的生態環境法律‘生長’得很快,有污染防治的、有生態保護的、有資源利用的。但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難免出現交叉的情況,給法律的統一適用帶來了挑戰。”付子堂認為,這次法典編纂沒有采取推翻重來的“顛覆性重構”,而是采取了“適度法典化”方案,極具中國智慧。
在“發展與保護”的經典命題中,書寫了“高水平保護支撐高質量發展”的法治新篇章。付子堂說,生態環境法典草案最令人眼前一亮的是,創造性設立了“綠色低碳發展編”。這不僅是一個篇章的增加,更是一種治理理念的升維。這一重大創新不僅為我國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提供了法律引領和制度保障,也探索了一條通過法治推動實現發展與保護協同共進的新路徑。
“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而其根本在于人心。”付子堂說,法典草案將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健康安全的“污染防治編”置于優先位置,直接回應群眾最關切的藍天、碧水、凈土等方面的問題,著力解決大氣、水、土壤、噪聲等環境問題,還專門設計了保障人民群眾飲水安全、居住用地安全等問題的制度規范,特別是對老百姓“家門口”的油煙、惡臭等“身邊的環境煩惱”作出有力回應,充滿人文關懷。
為全面推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夯實法治根基
“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是我國民族工作領域的又一部基礎性、綜合性法律。”付子堂表示,它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構建了涵蓋思想引領、精神構筑、交往交融、共同發展、保障監督的完整法治體系。聚焦強化中華民族共同性、增強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夯實中華民族共同體法治根基、保障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提供了堅實法治保障。
“這是一次‘做制度加法’的智慧選擇。”付子堂表示,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草案以“制度加法”完善民族工作法治體系,為全面推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夯實法治根基。它解決的是各民族“怎么處”、共同體意識“怎么鑄”的問題,重在促進全社會范圍內的民族團結進步,更注重法律制度的指導性與開放性。
更為關鍵的是,將“十二個必須”等新時代黨的民族工作理論和實踐的基本方略,全面融入立法目的、基本原則和各項具體制度設計之中,實現了黨的創新理論從政治理念、政策主張到國家意志、法律制度的系統性升華與權威性固化。
“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長遠和根本的是增強文化認同,建設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園。”付子堂說,草案還設立專章對“構筑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作出系統規定,凸顯了其基礎性地位。
此外,草案貫徹落實憲法規定,對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作出明確法律要求。同時,遵循“增進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異性”的重要原則,依法保障各民族學習和使用自己的語言文字。通過法治方式確立了增強中華文化認同、凝聚全社會價值共識的清晰路徑和有力措施。
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草案聚焦民族地區高質量發展這一關鍵,著力破解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扎實推動各民族共同富裕。同時,健全了工作協調、財政投入、人才支持、監測評估、風險防范化解以及違法追究等全鏈條保障監督機制。這些制度設計相互銜接、協同發力,為實現各民族在現代化進程中并肩前行、共享發展成果,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有利于強化國家發展規劃的戰略導向作用
付子堂認為,國家發展規劃法草案全面總結國家發展規劃工作實踐經驗,對國家發展規劃的編制程序、審查批準、組織實施、監督管理等環節作出系統規定,有利于強化國家發展規劃的戰略導向作用,確保規劃的科學性、連續性和穩定性;有利于提升規劃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水平;有利于更好地引導資源配置,規范市場主體行為,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付子堂表示,五年規劃承載著中長期的戰略部署,年度計劃則是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基本工作節奏。草案在二者之間建立了制度化的銜接機制。這一規定,在中長期戰略與短期行動之間架設了堅實的制度橋梁,從總體上使五年規劃化為逐年推進、持續發力的行動過程。在不偏離五年規劃總體目標的前提下,年度計劃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合理調配各年度的任務節奏,體現了原則性與靈活性的辯證統一。
國家發展規劃是宏觀層面的頂層設計,其戰略部署的全面落實有賴于各級各類規劃的有效承接與具體展開。通過層次分明的制度安排,國家發展規劃的頂層設計得以在不同領域和各個層級全面鋪展、精準落實。
發展規劃目標的實現不僅依靠規劃自身,還需各項宏觀政策的協調配合。草案建立了規劃與宏觀政策的協調機制,進一步明確各地區、各部門政策實施應符合規劃確定的發展方向,重大公共政策的制定應當服從并服務于規劃實施。國家發展規劃由此成為統籌各項宏觀政策的基準坐標,在規劃框架下各項政策形成協調一致的方陣,推進宏觀經濟協同治理。當各項宏觀政策圍繞規劃形成一致信號時,將有力提振市場信心和社會共識,為經濟社會的高質量發展營造良好政策環境。
發展規劃目標最終要落地實施,要靠人力、財力、物力等各類資源的實際投入予以支撐。草案明確要求合理配置公共資源以支持實施規劃的重大戰略任務,并建立相應的動態監測評估制度,將監測評估結果作為加強和改進規劃實施的重要依據。規劃的落地不僅依靠政府的公共資源投入,還通過積極引導社會資源參與,充分調動市場主體和社會力量的積極性,形成了政府引導與市場配置相結合的多元化資源保障格局,有力增強了規劃實施的物質基礎與社會動力。(來源:“重慶人大”微信公眾號)
加強互聯網領域反壟斷 構建公平競爭生態
“當前,數字經濟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進程中出現非理性‘內卷式’競爭、平臺壟斷加劇、線上線下失衡、實體經濟承壓等問題,若任其發展,將侵蝕創新活力、扭曲資源配置、損害各方權益,危及經濟健康發展與社會公平。”今年的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西南政法大學教授,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委員、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付子堂對加強互聯網領域反壟斷構建給予高度關注。
付子堂關注到,當下存在平臺“一家獨大”問題,部分頭部線上平臺憑借流量、數據優勢形成支配地位,實施限制競爭行為,導致公平競爭秩序受損。而“內卷式”競爭也擠壓了中小企業生存空間,部分領域競爭異化為低水平資本消耗戰,中小企業經營嚴重承壓。
此外,線上線下發展失衡加劇兩極分化,社會資本過度集中于流量爭奪,影響產業體系整體韌性與共同富裕目標的實現。
為此,他認為首先要強化法制與監管,筑牢公平競爭防線。具體來說,要深入實施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與政策,常態化監管平臺經濟領域“二選一”、大數據殺熟、算法共謀、惡意屏蔽等行為;建立跨部門數字化智慧監管體系,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提升隱蔽性壟斷識別預警能力;完善舉報投訴與執法響應機制,鼓勵行業自律,形成多元共治格局;清理妨礙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為各類市場主體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讓大、中、小企業共生發展,形成良好企業生態。
其次,要促進線上線下融合,激發實體消費活力。付子堂表示,可以聚焦實體消費升級,引導商圈、文旅場所打造沉浸式體驗場景;推動大型平臺企業與實體商戶合作,通過“線上引流、線下體驗”等模式賦能實體,如引導旅游平臺與線下民宿、景區深度合作,共同開發特色產品,支持電商平臺向實體店開放數字化工具與供應鏈資源;實體店自身也應聚焦提升服務品質、構建差異化優勢,增強消費者黏性。
“此外,還可以探索聯合行業協會、研究機構等構建涵蓋協同度、利益分配合理性等維度的綜合評價指數體系,定期發布評估報告。以評估為導向,引導頭部平臺優化商業模式、承擔社會責任,促進各類主體利益共享、良性互動,推動數字經濟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協同共進。”付子堂表示。(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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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忠梅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
全國人大環資委副主任委員
中國法學會副會長
以綠色法典構筑中華民族永續發展之基
在中國生態文明建設進入以降碳為重點戰略方向、推動減污降碳協同增效、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實現生態環境保護由量變到質變的關鍵時期,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的生態環境法典草案,是將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法治化、制度化的重要里程碑工程,是新時代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關鍵舉措。
這部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以法典編纂方式將黨的十八大以來生態文明建設理論、制度、實踐成果,以體系化、法典化的方式確認下來。為實現全面建設“美麗中國”國家目標奠定堅實、統一、權威的法治基石,不僅對促進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中國式現代化意義重大,而且為構建全球生態環境治理新格局提供了中國的法律方案和法治智慧。
我國自1979年頒布環境保護法(試行)以來,已形成由30余部法律、100余件行政法規、上千件地方性法規構成的龐大生態環境法律體系。但由于立法時間跨度大且相關法律分屬不同法律部門,導致生態文明體制改革著力建構的生態環境多元治理體系運行受阻;不同立法的價值取向和立法目的不統一,導致法律規范之間的矛盾、沖突、空白并存,企業和公眾“找法”困難,執法和司法也常面臨依據不一、無所適從難題,無法滿足保障生態安全、保障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權益、推動綠色低碳發展的時代需求。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作出編纂生態環境法典的重大政治決策和重大立法政策,其根本驅動力在于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引,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破解我國生態環境保護領域長期存在的深層結構性矛盾,通過對現行生態環境立法的系統整合、編訂纂修、集成升華,形成一部邏輯自洽、協調統一的基礎性法典,明確“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統一價值目標、健全“黨委領導、政府主導、企業主責、公眾參與”的多元共治體系、建立“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法律秩序,促進形成“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的法律機制,實現“以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不僅向全社會傳遞了生態環境保護紅線不可逾越的清晰信號,也為打破藩籬、保障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提供統一的價值引領和法治保障,極大提升法律的可及性、穩定性和可預期性。
2023年11月正式啟動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工作。從2025年4月到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生態環境法典草案進行了兩次全面審議、兩次分編審議,每次審議后都面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同時采取調研座談、定向征求意見等多種方式,廣泛、多層次、多方位聽取各方面的立法意見建議,認真研究、充分吸納來自理論與實踐方面的合理觀點與主張,體現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立法過程。2025年12月26日,第十四屆全國人大第十九次常委會決定,將生態環境法典草案提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
這部凝聚著集體智慧的生態環境法典草案,特點突出、亮點紛呈,充分彰顯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生態環境立法的自主性、系統性與前瞻性。
在基本理念上,傳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天人合一”“道法自然”優秀生態文化,建構“人與自然生命共同體”全新法律規范體系。
在編纂體例與模式上,首創以“生態環境”為法典命名、以“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建構法典框架邏輯、將“綠色低碳發展”獨立成編、采取“適度法典化”模式,充分彰顯中國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在制度設計上,充滿民生溫度與治理智慧,切實回應人民關切,以“保障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權益”為立法目的,針對生態環境民生痛點,通過系統制度設計,守護公眾的呼吸、飲水、居住、食物等安全,系統處理保護與發展的關系;固化改革成功經驗,將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河湖長制、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司法專業化等經過實踐檢驗有效的改革舉措上升為穩定的法律制度,確保生態文明建設戰略的連續性和權威性。
在國際治理上,彰顯負責任大國擔當。在將中國對國際社會的承諾轉化為法律規范的同時,規定生態環境保護的國際合作制度;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倡導積極參與和引領全球生態環境治理,推動構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贏的全球生態環境治理體系。
我們期待,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這部為中華民族永續發展構筑根基的生態環境法典草案能夠順利通過。更期待這部“綠色法典”的頒布和實施,為推動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注入強大而持久的法治動力,為共建清潔美麗的世界貢獻豐富而卓越的中國智慧。(來源:人民政協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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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憲忠
全國人大代表
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一級教授
生態環境法典前瞻性強 解決問題意識明顯
3月9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會議開始前,封面新聞記者在北京人民大會堂就生態環境法典相關問題采訪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民法學家孫憲忠。
對于提請本次大會審議的生態環境法典草案,孫憲忠對記者表示,這部法律系統體現了“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黨中央、全國人大非常重視,社會各界高度關注。
孫憲忠對記者回憶,我國在法律中明確環境保護的理念是比較早的,早在20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初期,就意識到了針對環境污染的損害賠償問題。
作為一名民法學者,孫憲忠告訴記者,民法中的損害賠償原則并不能適用于生態環境的損害賠償。他解釋說,由于民法上損害賠償在因果關系上比較容易確定,但是環境污染往往受害人比較廣泛,對于普通人來說,取證也比較困難。我國立法機關很早就注意到了這個問題,于是在1989年就出臺了環境保護法。
“這部法律已經實施了三十多年的時間。”孫憲忠說,三十年來,我國經濟社會有了很大的發展,現在通過生態環境法典的編纂把環境保護提升到生態的高度,從法律的角度來講是更進了一步。
他解釋說,這意味著對生態環境的法律保護從以前被動地等待問題出現再去解決變成了更加積極地去預防生態環境可能出現的問題。
“總體上來看,生態環境法典草案還是相當不錯的”,孫憲忠評價說,這主要體現在它的前瞻性比較強,解決問題的意識比較明顯,從制度設計層面來看也相對完善。
封面新聞記者了解到,生態環境法典編纂采取適度法典化的模式。草案共5編、1242條,各編依次為:總則、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法律責任和附則。
法典施行后,環境保護法等10部法律將納入生態環境法典,不再保留。長江保護法等法律在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出臺后將繼續保留。此外,考慮應對氣候變化等方面的法治需求,目前這些方面尚未制定專門法律。編纂生態環境法典,宜就此作出一些原則性、引領性的規定。
孫憲忠說,生態環境法典并沒有像民法典一樣將所有與民法有關的法律全部納入,這主要是由目前我國發展階段的情況所決定的。
“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今后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預留切口和空間。”孫憲忠說,隨著時代的發展,應對氣候變化等問題還要在工作中解決,相關法律還將進一步補充和完善。(來源:封面新聞)
建立統一權威的不動產登記制度
在大陸法系國家,不動產法既包括不動產物權法,也包括不動產登記法。我國不動產物權立法在2007年《物權法》頒布后已經基本完成,如今該法已經全部編入《民法典》物權編,但不動產登記法至今尚未完善。
“分散的不動產登記制度不僅會增加交易成本,還容易導致信息重復和數據不一致,不利于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建立統一權威的不動產登記制度是我國《物權法》到《民法典》都明確規定的制度原則。”2026年3月7日,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民法專家孫憲忠在接受《中國經營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2025年全國兩會期間,孫憲忠提出關于制定不動產登記法的議案。“過去一年,我們對議案進行數次修改,并對每個章節、每個條文都附加了說明、立法理由,目前修訂稿約有17萬字,今年兩會期間完成了最終定稿。”孫憲忠說。
孫憲忠認為,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是《物權法》和《民法典》明確規定的制度原則,不論是不動產的占有和利用,還是不動產的交易,都必須具有合法的根據,也必須進行不動產登記。
孫憲忠在議案中詳細論證了不動產登記法的必要性、重要性、現實性,提出了該法的編制邏輯。“2014年國務院發布《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作為一項臨時性法規條文,但從立法層面看,不動產登記作為最基礎的一項工作,需要有國家制定法律,推進相關立法向前發展。”
2025年10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向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就該委員會負責審議的代表議案作出報告。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25年10月28日通過了該報告。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對孫憲忠等30名代表(第229號議案)的議案內容提出,統一權威的不動產登記制度對于明晰不動產財產權利、維護交易安全、完善市場經濟體制和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具有重要作用,建議制定不動產登記法。自然資源部提出,議案所提建議對于準確把握不動產登記法立法的物權公示原則、不動產登記的司法效力和審查原則、不動產登記機構的賠償責任等具有重要啟發意義。
全國人大財經委認為,不動產登記法連續列入十三屆、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建議有關部門深入研究吸收議案所提建議,加快立法工作進程,爭取盡快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來源:“中經要聞”微信公眾號、《中國經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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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權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處理涉民營經濟案件 需更好貫徹刑法謙抑性
“在當下的刑事司法中,對于涉及民營企業的案件總體上能夠給予妥當處理,刑法謙抑性逐步受到重視。”3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光權接受羊城晚報記者專訪時表示。
民營企業座談會召開、民營經濟促進法施行……2025年,民營經濟發展迎來新的利好消息。在最高國家立法機關工作的周光權深切地體會到這一變化。
“民營企業生產、經營中的某些不規范行為,僅可能構成行政違法,有的行為僅成立個人犯罪而非單位犯罪,有的行為僅成立輕罪而非重罪,此時,要正確區分行政違法和刑事違法、個人犯罪和單位犯罪、此罪和彼罪的界限,對于保證刑法謙抑性的實現和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意義重大。”周光權表示,司法機關在處理涉民營企業經營引發的刑事案件時,需加大貫徹刑法謙抑性原則的力度,進一步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
謙抑的、正確的刑事司法理念必須得到貫徹
羊城晚報:我們注意到,您近年的關注點聚焦到民營經濟發展上。
周光權:民營經濟在我國經濟發展中地位重要,在穩增長、促創新、保就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特別是去年,黨中央高度重視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從2025年2月召開的民營企業座談會,到民營經濟促進法的施行,再到習近平總書記在《求是》雜志上發表重要文章《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高質量發展》,這些都體現出黨中央對民營經濟健康發展、高質量發展的重視。
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的民營經濟促進法,向全社會傳遞了黨和國家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莊重承諾。該法律對侵害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的各類行為都明確規定了法律責任。民營經濟促進法第63條中“生產經營活動未違反刑法規定的,不以犯罪論處”的規定,既是對刑法第3條罪刑法定原則的重申,也是對刑法謙抑性原則的肯定。
羊城晚報:在處理涉民營經濟的案件時,應當如何堅持刑法謙抑性原則?
周光權:根據刑法謙抑性的要求,司法機關在處理涉及民營企業和民營經濟發展的案件時,如果要得出對民營企業家或相關企業不利的定罪結論,一定要慎之又慎。如果司法機關輕易將民營企業并不違法或者經過政府及相關部門同意、批準的行為認定為犯罪,不僅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人為地擴大了處罰范圍,也有損市場主體對政府的合理信賴,更與黨中央保護民營企業的政策精神和決心背道而馳,不利于為民營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總體來看,我國刑事司法實務遵循了刑法謙抑性的邏輯。民營經濟促進法等法律以及相關政策的出臺,對于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利、優化營商環境具有正面推動的效果。同時,也應當注意到,一個刑事司法上不當的判決,可能會帶來意想不到的負面效果,導致民營企業家喪失信心,民營經濟發展環境惡化。基于趨利性執法、完成辦案指標等各種考慮,動用刑事司法力量侵害民營企業家或民營企業權利,破壞民營經濟發展環境的情形仍然在一些地方存在,尤其在某些類型的經濟犯罪、行政犯罪中,民營企業容易受到刑事司法的不當打擊,這是難以否認、亟待重視的現象。因此,為了保護民營企業、促進民營經濟發展,謙抑的、正確的刑事司法理念必須得到貫徹。
刑法謙抑性在民營經濟案辦理中逐步受重視
羊城晚報:刑法謙抑性原則在民營經濟案件處理中的貫徹情況如何?
周光權:一方面,在當下的刑事司法實務中,對于涉及民營企業的案件總體上能夠給予妥當處理,刑法謙抑性逐步受到重視。尤其在發案率較高的涉民營企業的詐騙罪、合同詐騙罪,以及爭議較大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等的認定上,還有在涉民營企業單位犯罪的處罰范圍確定等方面,實務中都朝著滿足刑法謙抑性要求的方向轉變。
另一方面,在一些地方,刑法謙抑性在涉民營經濟案件處理中沒有得到切實貫徹。實踐中,民營企業家或民營經濟受到刑事司法不當沖擊的現象,一定程度上還發生在個別領域和方面,刑事處罰范圍廣的現象仍然存在,導致部分民營企業家仍有“后顧之憂”。
此外,對民營企業家犯有數罪的,能否對其適用緩刑?這與刑法的寬容性有關。對于民營企業家同時犯有數個輕罪,只要其符合緩刑條件的,仍然可以對其適用緩刑,以體現刑法寬容性。
從四方面貫徹刑法謙抑性辦好民營經濟案件
羊城晚報:在您看來,辦好涉民營經濟的刑事案件,應該從哪些方面入手能更好貫徹刑法謙抑性?
周光權:我認為可以從四個方面出發,首先,對案件的預判不能偏離一般的社會生活經驗,否則,相關結論難以得到公眾認同。為此,需要從常識出發判斷對有些民營企業家定罪是不是合適。例如,民營企業基于對行政機關決策或答復的信賴,以為某種行為合法而實施該行為的,不宜作為犯罪處理。例如,某些民營企業實施的“以探代采”的非法采礦行為,地方政府一直允許行為人實施,行為人很難認識到自己的行為違法,對其定罪與公眾的社會經驗有所偏離。此外,有的采礦行為比如越界開采或者超層開采,如果被告人提出緊急避險的抗辯,即不實施這樣的開采行為就可能引發塌方,導致礦工陷入生命、身體的危險,就需要認可該行為具有阻卻違法的性質,肯定其合法性,否則,司法的邏輯就可能違背民眾所認同的常識或常理,得出有罪結論就是不合適的。
其次,要堅持構成要件的觀念。對民營企業極易觸犯的罪名,需要仔細審查被告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構成要件。在司法活動中堅持構成要件的觀念,才經得起歷史和時間的檢驗。如果難以得出肯定結論的,不能定罪。
例如,刑法第225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是民營企業容易觸犯的罪名,其構成要件的要求是比較明確的,即實施非法經營行為,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如果某種行為不符合行為要件的規定,自然不能成立本罪。例如,對外匯交易要認定為非法經營罪,必須先確定其是一種經營行為。所謂“經營”,是指經營方以提供商品或服務實現營利目的的業務活動、職業活動,此時,行為人主觀上存在營利目的是不言而喻的,沒有營利目的的行為根本不可能是經營行為,也不可能是變相買賣外匯行為。
再比如,基于刑法謙抑性的考慮,應當嚴格按照單位犯罪的構成要件,對民營企業工作人員的犯罪和單位犯罪做區分,不能出于趨利執法的考慮,為追求高額罰金,而錯誤地把民營企業負責人或業務人員的個人犯罪不當地認定為單位犯罪。這主要是單位犯罪在構成要件方面有特殊要求,即同時要求該自然人的行為體現單位意志且為了單位利益實施,否則該個人行為不能“升格”為單位犯罪。因此,在實踐中,為了保護民營企業發展,避免因為一起刑事案件“搞垮”一個企業,就不能僅因自然人的行為符合其中一個條件就認定其為單位犯罪。一方面,在無法證明犯罪行為是單位意志的情況下,不能認為單位員工的行為只要是為了單位利益而實施的,就視為單位犯罪。因為這樣就會導致直接將自然人犯罪的意志轉化為單位的意志,簡單地將單位成員的過錯歸咎于單位而讓后者承擔連帶責任,這不當地擴大了單位犯罪的處罰范圍。
再次,要審查行為的法益侵害性。對有些涉及民營企業家或者民營經濟的案件,司法機關在辦案時需要仔細審查保護法益有沒有被侵害。現在有的案件辦得明顯不當,主要是對法益侵害的確定不當。比如,民營企業申請貸款的資料雖有虛假的成分,但是,其有真實的擔保的,金融機構在發現這個收不回來時提起民事訴訟,法院通過執行擔保物就能夠抵償銀行貸款的,銀行就沒有損失,涉案的民營企業及其負責人就不可能構成騙取貸款罪。如果實務中把貸款當中有瑕疵,甚至連貸款擔保很真實,只是部分手續作假的行為都認定是犯罪,借款合同中當事人違約的民事案件成立空間就被大幅度壓縮。
最后,要考慮犯罪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和刑法自身的特殊性。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是兩種不同的手段,刑事處罰非常嚴厲,行政處罰所針對的違法行為相對比較輕微。違反行政管理規范=行政違法性;違反行政管理規范+符合(實質的)構成要件+造成法益侵害+不存在違法阻卻事由=刑事違法性。刑事違法性的成立要求更高、判斷標準更嚴格,司法上要進行過濾。但要認定其是否構成刑事犯罪,還需嚴格按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判斷該行為是否符合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來源:羊城晚報)
司法有其自身規律,無罪判決率并非越低越好
“2021年至2025年,全國法院依法對3221名被告人宣告無罪,較上一個五年下降41.2%。”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附件中的這組數據,吸引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光權的注意。
無罪判決率是指法院作出無罪判決的人數占刑事案件判決生效人數的比率。最高法工作報告中表示,以上數據充分表明,隨著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深入推進,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體制機制效能有效發揮,執法司法質效持續提升,人權司法保障更為有力。
如何客觀看待“無罪率”?透過這一比率,能否看出刑事司法真正實現“讓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予以公正處罰”?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周光權接受南都專訪時談道:司法有其自身規律,無罪率并非越低越好,要科學理性地看待無罪數據。應高度關注無罪判決率過低的現狀,“過低了,就會帶來刑事司法中人權保障的疑慮。”
周光權還進一步呼吁,對涉民營企業案件中,可能被“遠洋捕撈”的企業家逐案核查,該判無罪的判無罪,不能不理“舊賬”;針對一些疑難復雜案件,如刑民交叉、行刑銜接的案件,再比如尋釁滋事等犯罪與治安違法界限很模糊的案件,都應審慎處理,不能一律入罪。(來源:南都N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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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宇
全國人大代表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今年將重點抓住商事調解工作的“兩頭”
“十五五”開局之年,在全國兩會召開前,為更好增進各級國家機關、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同廣大網民之間的溝通交流,傾聽人民呼聲、匯聚人民智慧,新華網推出“兩會民聲直通車”建言征集活動。邀請廣大網民就日常生活中碰到的各種痛點、難點、堵點建言獻策。我們將把征集到的意見建議傳遞給代表委員和相關部門,努力推動問題的解決。
網民“新華Jioyu01”留言:
近年來,上海法院持續優化商事案件審判流程,降低商事主體解紛成本,并不斷完善商事調解制度體系,大力推進商事糾紛的市場化調解。能否具體講講上海法院這一舉措的主要考量是什么?隨著《商事調解條例》的出臺和5月1日起施行,上海法院在商事調解方面將會采取怎樣的思路?
全國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賈宇回復:
對于商事調解工作,我們正在從破解“有沒有”到解決“好不好”的探索進階。去年,我們緊緊圍繞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工作目標,積極推進商事糾紛市場化調解,會同上海市司法局制定提升商事調解服務質效工作方案和五個配套文件,覆蓋組織管理、運行規則、人員規范、訴調對接等關鍵環節,形成系統完備的“1+5”商事調解制度體系。
具體來說,一是明晰商事調解性質定位,確定商事調解組織專業化、市場化運行發展方向。二是規范商事調解收費標準,實行“合理定價、自愿有償”原則。三是優化商事調解分案流程,推行“自愿協商+隨機搖號”機制。四是健全調解組織名冊管理,編制由53家商事調解組織組成的上海法院特邀商事調解組織名冊。五是強化法院對商事調解的支持,優化商事案件訴調對接機制。六是深化數字改革賦能,探索運用司法數據、AI技術助力識別和防范虛假調解。
目前,我們正在會同上海市司法局,結合國務院《商事調解條例》,對原有商事調解文件進行系統梳理、不斷完善。同時,今年我們將重點抓住商事調解工作的“兩頭”。一頭是“入口”問題,即商事糾紛如何更科學、更順暢地進入調解渠道;另一頭是“出口”問題,即調解成功后,如何更快、更高效地獲得司法確認。(來源:新華網)
以生態環境法典鑄就生態文明“百科全書” 為全球治理貢獻中國智慧
生態環境法典,是繼民法典之后,我國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3月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海代表團舉行小組會議,審議生態環境法典草案。全國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賈宇在審議發言中表示,生態環境法典的編纂是國家生態文明法治建設的關鍵一步,具有里程碑意義。“它是生態文明建設的百科全書,與民生保障內容息息相關。”
里程碑意義:系統整合1000多件法律法規
賈宇說,回顧世界法制史,一部重要法典的誕生,往往標志著一個國家在特定領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躍升。我國生態環境立法經歷了從無到有、從分散到系統的過程。
“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先后制定了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森林法、草原法等生態環境相關法律,逐步形成了覆蓋主要環境要素的法律體系。”賈宇說,生態環境法典就是把當前現行的1000多件法律法規通過系統整合、編纂修訂與集成升華,形成的統一法律文本。
賈宇表示,生態環境法典的形成,標志著我國生態文明建設進入法治化、系統化的新階段,對于運用法治方式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中國式現代化建設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民生法典”:積極回應“家門口”的訴求
賈宇表示,生態環境法典是一部承載著億萬群眾對美好生活向往的“民生法典”,處處彰顯以人民為中心的宗旨。
例如,法典把保障公眾健康權益放在突出位置,第1條就明確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權益”列為立法目的之一。通過總則編規定保障公眾健康權益的總體要求之外,法典也在污染防治編中明確了保護健康的一般性規定。例如,第149條將保護公眾健康納入污染防治的綜合考慮中。
“法典不止于民生保障與關懷的宏觀層面,也積極回應了人民群眾的基礎訴求,讓法律條文走進日常生活。”賈宇舉例,針對老百姓“家門口”的油煙、惡臭等問題,增加規劃、選址等要求;明確政府加強飲用水源安全治理,增加劃定飲用水源區、確定執行標準、公開水質狀況等職責的規定。
此外,賈宇還談到,針對社會普遍關注的生態環境修復問題,法典首次將此前散見于司法解釋、部門規章中的替代性修復成熟條款上升為法律規范,在法律責任編中明確了修復責任主體以及原地原樣修復、替代性修復的責任路徑,“以立法之力守護青山綠水、回應民生期盼”。
凝聚合力:為全球貢獻中國智慧
賈宇表示,法典以“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為價值主線,將系統治理、自然恢復、以人為本等核心思想貫穿其中,進一步統籌經濟發展與生態保護之間的關系,既體現中國特色又符合國際共識的法典邏輯,為全球生態環境治理貢獻了中國智慧。
例如,法典全面貫徹了“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體思想,在生態環境定義中明確增加了“高原、冰川”等類型,將長期處于視野盲區的脆弱生態系統納入保護框架,并細化了“宜林則林、宜草則草、宜沙則沙、宜荒則荒”的“四宜”生態恢復原則,體現了對生態規律的尊重。
“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貫徹落實生態環境法典是今后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重中之重。”賈宇表示,上海法院將大力推進環境資源審判專業化建設,持續深化與有關部門的協同合作,積極開展生態環境法典宣傳活動,進一步凝聚保護生態環境的社會共識和合力。(來源:中國發展網)
完善“預付式”養老服務立法,納入監管
康養社區、老年公寓……養老服務需求日益增長,養老新模式日益多元。然而,不少養老機構的“預付費”模式,卻暴露出了諸多潛在性風險,甚至被部分經營者異化為“圈錢工具”。
聚焦“養老”這一民生領域的痛點問題,今年的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賈宇提出建議:完善立法,讓“預付式”養老服務有章可循。
近日,賈宇在接受采訪時告訴記者,日常司法實踐中,遇到多類事關老年人切身利益的突出問題。“比如,有的經營者預設不公平退費條款、預付資金脫離監管、名為養老實為賣房、虛假宣傳集資詐騙等等。”賈宇說,這些問題相互交織、疊加蔓延,既啃食著老年人的“錢袋子”,也牽絆著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腳步,成為亟待破解的民生痛點。
從法律層面來看,當前,《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仍為2018年修訂版本,難以全面滿足預付式養老新業態發展需求。2020年民政部修訂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缺乏對預付式養老具體化監管規范。雖然2024年多部門聯合出臺了《關于加強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的指導意見》,但其強制能力有限。
在賈宇看來,破解養老服務“預付費”亂象,根本之策在于筑牢立法防線。為此,他結合司法實踐,提出針對性建議。
具體而言,建議在《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條中,對格式條款的公平性作出規定,禁止養老機構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限制老年人解約退費的權利,增設“養老機構不得利用格式條款設定不合理的退費機制、排除或者限制老年人解除合同的權利、加重老年人責任、減輕或者免除養老機構責任”的條款。
賈宇還注意到,盡管《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規范養老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加強監督和管理”,但并未明確具體監管主體及監管方式。因此,他建議將新型預付式養老機構如康養社區、老年公寓及其運營資金納入監管體系,規范收費標準,明確資金監管主管單位。
賈宇還建議在《養老機構管理辦法》中增設“不得以養老名義變相從事房地產銷售業務”的條款。同時增設“養老機構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不得以承諾還本付息、給付投資回報等方式,誘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交納預收費”的條款。
“預付式養老服務的規范發展,從來不是單一維度的行業治理,因此更需要以立法為基劃定行為邊界,以司法為尺明晰權利義務,以誠信為本回歸服務本源,從而讓每一位老年人都能安享無憂晚年,真正實現養老有溫度、法治有力度、行業有出路。”賈宇說。(來源:上海法治報)
加強規制專利惡意訴訟,反“內卷式”競爭
當前,我國積極發展新質生產力,其中,集成電路、生物醫藥、人工智能等關鍵核心領域是新質生產力的重要體現,而這些領域容易滋生“內卷式”競爭,一些企業甚至將專利惡意訴訟當作“商業武器”,擾亂市場競爭秩序、阻礙創新活力。對此,全國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賈宇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建議加強規制專利惡意訴訟。
專利制度的核心要義,是激勵創新、釋放創造動能。賈宇表示,在司法實踐中關注到,有部分主體“借維權之名,行惡意競爭之實”,主要表現為拆分證據反復提起侵權訴訟,明知權利瑕疵仍提起侵權訴訟,不當申請保全干擾生產經營,在商業關鍵節點展開“專利狙擊”等行為,將專利異化為打壓對手、擾亂市場的工具,不僅損害了司法的公信力,更嚴重阻礙了關鍵核心領域的創新創造。
賈宇表示,透過這些典型情形上海法院認識到,規制專利惡意訴訟,就是守護新質生產力的火種,是護航關鍵核心領域高質量發展。“要想真正做實事前預防、防范損害擴大,需各部門凝聚合力、協同共治,推動形成‘識別—懲戒—預防—協同’的全鏈條治理體系。”
賈宇提出,建議構建跨部門聯動執法機制。推動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與司法機關建立常態化的案件信息互通機制,強化對惡意舉報、惡意訴訟的源頭識別與聯合懲戒力度。
建議探索構建信用評價體系。建立覆蓋專利申請人、專利代理機構及相關從業主體的信用檔案,將存在惡意訴訟行為的相關主體納入“警示名單”進行全流程重點監管,形成“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約束格局。
建議建立專利權數據查詢庫。整合行政管理與司法領域的專利審查、無效宣告、侵權判決等數據資源,打破數據壁壘,實時信息共享,讓專利審查人員與司法裁判者能夠全面掌握專利權利最新狀態及其歷史變化。
建議制定和完善行業自治規范。引導重點行業協會制定商業關鍵節點的專利風險應對指引,針對可能遭遇專利訴訟的情況及時介入,組織專家評估并提供法律支持,避免惡意訴訟對產業發展造成沖擊。
賈宇表示:“我們認為規制專利惡意訴訟,關鍵在于把握‘懲惡’與‘護權’的平衡,既不縱容惡意訴訟擾亂市場,也不忽視正當維權訴求,從而為關鍵核心技術創新劃定法治軌道,以協同共治護航新質生產力蓬勃發展。”(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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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漢朝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
中國法學會黨組成員、副會長兼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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聶鑫
全國政協委員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用法治之力修補“折翼”的青春
近年來,校園欺凌、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特別是惡性犯罪的極端個案引發社會高度關注,年齡線是否成為“免責金牌”、造成教育與懲治落空成為爭議問題。
2025年全國兩會期間,我提交了《預防校園暴力應從“小”做起 從“嚴”做起》的提案,建議教育主管機關、學校、家長與公安機關、司法機關各盡其責,預防校園暴力、從源頭治理青少年違法犯罪,向社會傳遞明確信息,形成“勿以惡小而為之”的價值導向。針對校園暴力防治問題,我接受了媒體的采訪,得到了社會各界的關注與支持,由此也鼓勵我進一步在相關領域深入調查研究。
2025年3月,我在地方檢察院交流時,分管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領導向我介紹了當地針對罪錯未成年人的專門教育工作,并反映了實踐中的一些困難與困惑。由此,我對專門教育與專門矯治教育工作產生了濃厚興趣。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區分了針對人身危險性較低未成年人的“專門教育”及存在嚴重暴力傾向和社會危險性未成年人的“專門矯治教育”,專門矯治教育主要以專門學校分校區、分班級等方式在專門場所實施。
2025年6月,為了撰寫關于專門教育和專門矯治教育工作的研究報告作為社情民意信息報送,在有關部門的幫助下,我與多位地方專門學校的校長進行了訪談、傾聽來自基層一線的聲音,同時也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廳、地方政法委綜治督導處的同志及相關領域專家學者請教。同年7月,我還利用主辦“中美法政學者對話”的機會,陪同來自哈佛大學、哥倫比亞大學、賓夕法尼亞大學等多所美國高校的學者到最高人民檢察院參訪,與院領導及相關部門負責人專門就未成年人檢察、公益訴訟展開研討。
作為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委員,2025年9月,我跟隨全國政協“落實專門矯治教育規定,強化青少年犯罪預防和治理”調研組,赴青海省西寧市、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東市,圍繞依法規范和加強專門矯治教育工作、未成年人保護及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治理等開展調研。走進青海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兩所專門學校及救助服務站,我發現,專門矯治教育不僅能矯治不良行為,還具有很好的社會預防效果,能夠減少未成年人犯罪的發生。之后,我提出建議,要明確專門學校的定位,一方面,要平衡教育理念上“柔”和“嚴”的沖突;另一方面,對于專門教育與專門矯治教育在實踐中的混同,要進一步明確界定標準和操作細則,規范專門學校發展。
今年1月4日,在新華社專題報道《修補“折翼”的青春——專門矯治教育幫助罪錯未成年人迷途知返健康成長》中,我表示,專門矯治教育是對罪錯未成年人實施分級干預措施的重要內容。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與各民主黨派中央、全國工商聯負責人和無黨派人士代表座談會上,我提出要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工作與專門教育、專門矯治教育體系的銜接,推進送生程序的規范化與司法化。
過去一年,從關注校園暴力到調研專門(矯治)教育,我進入了一個全新的理論與實踐領域。在這個過程中,我得到了中央和地方有關部門同志、專門學校校長老師、專家學者、記者的信任與支持幫助。“念念不忘,必有回響”“久久為功、善作善成”,新的一年,我將會持續關注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預防和治理問題。(來源:人民政協報)
來 源 :中國法律評論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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