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1日,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局長 John Squires 簽發了一份內部備忘錄,宣布,在決定是否啟動專利無效(多方復審(IPR)和授權后復審(PGR))時,將正式把"美國本土制造"和"中小企業身份"納入立案裁量因素,且對所有在途案件即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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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USPTO在已有的IPR/PGR立案審查框架中,新增了三項裁量考量因素:
第一,被告的被控侵權產品,在多大程度上在美國制造?不僅看最終組裝環節,還要看關鍵零部件的產地,以及是否存在半成品出口再加工的情形。
第二,專利權人的競爭產品,是否在美國制造?如果專利權人能證明自己在美國設有產線、雇傭本土工人、承擔制造風險,那么在立案權衡中將占據更有利的位置。
第三,請求人是否為被訴侵權的中小企業?如果一家小企業是因為收到專利侵權訴訟才被動發起IPR挑戰,它的弱勢地位將被納入局長的裁量考量。
這三條因素將與既有的Fintiv(平行訴訟效率)、General Plastic(重復請愿限制)、§325(d)(重復先前技術過濾)等裁量規則并行適用,共同構成局長決定"立不立案"的綜合判斷框架。
備忘錄援引的法律基礎是《美國發明法》(AIA)第316(b)條和第326(b)條。這兩條授權USPTO局長在制定IPR/PGR相關標準時,需考慮對"經濟、專利制度完整性、機關效率"等方面的影響。Squires局長將"經濟影響"解釋為涵蓋本土制造與產業投資,由此為新因素找到了法定錨點。
從文本來看,§316(b)/§326(b)的直接對象是制定規章,而非逐案的立案裁量決定。將產業政策層面的考量嵌入個案裁量,究竟是對法定授權的合理延伸,還是對AIA制度架構的越權改造?
此前圍繞Fintiv指導的爭議中,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在2023年 Apple v. Vidal 案中就曾作出重要區分:法院駁回了對具體立案決定的實體挑戰,但對未經公告征評程序即發布具有約束力的指令這一程序性挑戰,法院認為可以審查,并發回重審。
新規對在美制造的專利權人利好明確。新因素為這類企業提供了一個強有力的敘事工具,把IPR/PGR之爭從"你的專利是不是該被無效",重新框定為"誰在為美國制造業承擔風險"。在裁量簡報中,一份詳實的美國產線證據包,可能比一組精心挑選的現有技術文獻更有分量。
對在美無制造的跨國企業,尤其是中國企業門檻抬高。這一影響需要放在更大的數據背景下理解。在本已收緊的立案環境下,"無美國制造"這一標簽可能成為壓倒駱駝的最后一根稻草。
更棘手的是,備忘錄對制造的界定口徑相當寬泛:不僅看最終裝配,還關注關鍵部件來源和境外再加工環節。這意味著企業可能需要在立案前的裁量簡報階段,就披露大量供應鏈信息、制造外包結構甚至在美投資計劃,而這些內容很可能涉及核心商業秘密。
備忘錄參照美國小企業管理局(SBA)的規模標準和USPTO自身的小實體費用減免規則來界定中小企業身份。對于因收到侵權訴訟而被動發起IPR的小企業而言,其身份本身將成為有利于立案的積極因素。但這也提醒中小企業:不要僅在繳費環節維護小實體認定,而應將完整的中小企業證明材料視為IPR立案階段的關鍵證據資產。
備忘錄明確將制造業外遷帶來的經濟與國家安全風險寫入立案標準的政策語境告。此外,備忘錄還指出IPR/PGR的高頻請求人多為缺乏顯著在美制造存在或投資動作的大型公司,并提出要收集數據檢驗現行框架是否過度賦予這類主體戰術優勢。
換言之,USPTO正在將IPR/PGR的立案決定從一個偏重程序效率的技術問題,改造為一個服務于再工業化戰略的政策工具。這是Squires上任以來推行的一系列專利權人友好改革的最新動作,也是將USPTO決策與美國產業政策深度綁定的最明確信號。
在國際經貿層面,備忘錄雖然沒有按國籍顯性區分當事人,但以"在美制造/投資"作為制度性權重,天然會對全球化生產模式下的企業,特別是制造環節主要在海外的企業,產生差異化影響。這不可避免地會引發關于WTO國民待遇原則的討論。
面對這一制度轉向,不同角色的當事人需要立即著手調整策略:
如果你是專利權人且在美國有制造業務,盡快將"在美制造"從一個公關話術升級為一份可在訴訟中舉證的"證據資產包",產線位置、關鍵部件來源、美國員工規模、擴產投資計劃等,都應以可快速調取的形式歸檔備用。
如果你是可能發起IPR的被告且在美無制造業務,重新評估IPR策略的可行性與性價比。在立案率已經偏低的環境下,"無美國制造"因素可能進一步壓縮獲準立案的空間。同時做好準備,一旦決定發起IPR,你的供應鏈結構將可能暴露在裁量簡報的聚光燈下。
如果你是被訴侵權的中小企業,不要只在費用減免層面維護小實體身份。從現在起,將SBA尺寸標準認定材料、USPTO小實體資格證明等文件作為IPR/PGR立案階段的標準證據包進行準備。
從Fintiv到General Plastic,再到今天的制造地裁量,PTAB的立案標準正在經歷一場深刻的范式遷移,從"你的無效理由夠不夠強",到"你這個企業對美國經濟的貢獻夠不夠大"。
這場遷移的終點在哪里,尚不可知。但有一點已經清晰:對于任何與美國專利體系打交道的企業,無論是美國本土公司、中國出海企業還是跨國巨頭。"在哪里制造"這個問題,已經從供應鏈管理的范疇溢出,成為一個知識產權戰略變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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