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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楚法學》2026年第1期要目
【習近平法治思想】
1.習近平經濟思想與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內在統一與協同實踐
馮果
【民法典實施】
2.論法人的意思表示
崔建遠
3.服務合同任意解除權行使的消極要件
李永軍、王秉昌
4.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程序法構造
郭文靜
【刑事法治】
5.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保護法益及其運用
張明楷
6.抽象危險犯的類型化
郝川
7.重提犯罪本質論的社會關系侵害說
譚堃
【法治政府建設】
8.問責法制中的過錯責任
白云鋒
【法律與科技】
9.法律原則作為人工智能價值對齊的標準
黎江虹、盧希希
10.人工智能“算力—數據”資源池的法治保障
王德夫
【探索爭鳴】
11.文化學視域下中國法律文化的基本范疇
陳曉楓
12.倡導型規范詞的學理分析及其規范價值
來亞林、張繼成
13.環境污染概念的歷史演變、核心要素與體系表達
闕占文
【習近平法治思想】
1.習近平經濟思想與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內在統一與協同實踐
作者:馮果(武漢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習近平經濟思想與習近平法治思想,作為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兩大思想體系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貫通、相互支撐、相互促進的有機整體,共同構筑了當代中國發展的理論根基與制度路徑,統一于中國式現代化的宏大實踐。經濟與法治辯證統一的內在邏輯既是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的深刻體現,也反映了“經世濟民”與“法安天下”治國理念的交融,“義利統一”“誠信為本”等思想在經濟法治中的作用,表現在“發展是硬道理”與“依法治國”的實踐探索與經驗總結中,彰顯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中的系統觀。必須堅持以系統思維和整體觀念,將習近平經濟思想與習近平法治思想一體學習、一體領會、一體貫徹,以更加成熟定型的法律制度支撐經濟發展,以更高質量的發展成果促進法治建設,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維護公平正義、激發創新活力、保障安全穩定,為中國式現代化注入持久而深厚的制度力量。
關鍵詞:習近平經濟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高質量發展;有機整體;中國式現代化
【民法典實施】
2.論法人的意思表示
作者:崔建遠(清華大學)
內容提要:法人的意思表示,是以法人的名義將企圖發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現象。法人權力機關徑直對他人所作表示至多屬于法人的內在意思,不是法人的意思表示。法人的工作人員履行職務,以法人代理人的身份對外作出的意思表示,在職務代理時構成法人的意思表示;反之,該工作人員僅為履行輔助人或占有輔助人,其所言不構成法人的意思表示。假冒法人名義與他人訂立合同,構成表見代理時,冒名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構成法人的意思表示。隱名代理情形下借法人之名訂立合同,出名人的意思表示構成法人的意思表示。股權代持關系宜比照借名締約關系處理。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僅僅是形成公司意思的內在意思,只要沒有依法到達交易相對人,就不構成法人的意思表示。合同附件、招標文件、部分的意向書等文件應屬于法人意思表示的客觀范圍。
關鍵詞:法人;意思表示;冒名表示;借名表示;表見代理
3.服務合同任意解除權行使的消極要件
作者:李永軍、王秉昌(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內容提要:《民法典》在委托、承攬、保管、物業服務等服務合同中設置了任意解除權,為解除權人主動退出契約提供了靈活選擇。關于是否應對該權利的行使加以限制,學界至今仍存爭議,立法亦保持沉默。出于防止任意解除權被濫用和維護交易安全的考量,有必要在明確區分承攬類和委托類服務合同以及民事和商事服務合同的基礎上,分別構筑禁止任意解除權行使規則和限制任意解除權行使規則。在包含非服務合同要素的混合合同中,合同履行的基礎已從信賴關系轉變為對價交換,任意解除權賴以存在的法理基礎喪失,故應禁止行使任意解除權。在履行接近完成的商事服務合同中,為彌補現有損害賠償規則救濟的不足、防止解除權人單方面轉嫁履行末期的交易風險和維護商事交易特有的風險共擔格局,應限制任意解除權的行使。可考慮借助目的性限縮、類推解釋的方法,在此類合同中引入基于重大事由的解除權,對任意解除權的行使予以合理限制,力爭在實現契約自由與維護交易安全間達致平衡。
關鍵詞:服務合同;任意解除權;權利行使;消極要件;重大事由
4.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程序法構造
作者:郭文靜(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同時履行抗辯權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尚不統一,亟需規范指引。《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解釋》第31條明確了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程序適用規則,但仍有進一步解釋的空間。同時履行抗辯權是實體法上的抗辯權,由被告主張并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而原告的證明義務推遲至執行階段。法官原則上無須釋明抗辯與反訴,而僅在二者產生疑義時釋明。對待給付判決的執行應遵循“先履行主義”,執行法官可將原告已履行的事實作為末位審查要件,并可通過略式審查和執行力確認之訴的二階段程序展開具體判斷。被告基于同時履行抗辯權提出反訴請求時,法官應作出同時履行判決。被告提出先履行抗辯權時,法官應作出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并應受理原告履行義務后又提起的新訴。
關鍵詞:同時履行抗辯權;對待給付判決;執行形式審查;反訴;先履行抗辯權
【刑事法治】
5.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保護法益及其運用
作者:張明楷(清華大學)
內容摘要;將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保護法益概括為市場競爭秩序的單一社會法益論,或者市場競爭秩序與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權的雙重法益論,與權利人的同意阻卻本罪成立的基本原理相沖突。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保護法益是個人法益,但個人法益的具體內容因構成要件行為類型不同而有所區別:非法獲取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侵犯的是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持有的權利,非法披露、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侵犯的是權利人的競爭優勢及其經濟利益。處罰非法獲取行為是對權利人的競爭優勢及其經濟利益的提前保護;非法獲取行為相當于非法披露、使用行為的預備行為,對兩類行為不應當等同處罰。對單純非法獲取商業秘密的行為,不應適用加重犯的法定刑,只能適用基本犯的法定刑并依法從輕處罰。
關鍵詞:侵犯商業秘密罪;保護法益;商業秘密權;犯罪預備
6.抽象危險犯的類型化
作者:郝川(西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為規范適用抽象危險犯,有必要對抽象危險犯展開類型化研究。以規范目的為指引,抽象危險犯可被區分為狹義抽象危險犯和準抽象危險犯。狹義抽象危險犯的危險系立法擬制,正當性源于立法者對社會治理的價值判斷與選擇權限,其行為本身已構成刑事可罰性的基礎。狹義抽象危險犯還可進一步分為側重報應的狹義抽象危險犯、側重預防的狹義抽象危險犯和報應與預防融合的狹義抽象危險犯。準抽象危險犯聚焦于行為本身所蘊含的潛在危險性,只要行為在實施過程中展現出符合構成要件的危害傾向,即便尚未形成現實、具體的危險狀態,仍可認定該犯罪成立。在我國刑法體系中,保護國家安全的抽象危險犯均屬側重報應的狹義抽象危險犯;保護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險犯需根據法益關聯度劃分,關聯度高者多為狹義抽象危險犯,低者為準抽象危險犯,僅極迫切預防需求可突破該劃分。保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除污染環境類犯罪以外的保護社會管理秩序的抽象危險犯均為準抽象危險犯。
關鍵詞:狹義抽象危險犯;規范保護;行為無價值;危險類型
7.重提犯罪本質論的社會關系侵害說
作者:譚堃(西北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
內容提要:我國傳統刑法理論中犯罪本質論的社會關系侵害說采取了一種整體性的內涵構建方式,導致其偏離了近現代刑法保障個人自由的基本理念。承認理論視閾下,人之自由的保障端賴于人與人之間相互承認關系的形成與維護,也就是馬克思所主張的人的社會關系的保護。所以,刑法對人類社會關系的保護,從根本上講也正是出于對人之自由真正實現的規范性保障。據此,社會關系侵害說的內涵得以在促進人的自我實現、保障個人自由的目標追求中獲得正當性重構。對于社會關系的侵害,就是對彰顯人之自由的相互承認關系的侵害,而當這種侵害達致一定程度時,就需要刑法的及時介入調整。此外,通過引入多元權利論的觀點,既可以使得犯罪本質擺脫法益概念的束縛,又可以實現將其與違法二元論進行必要的區隔,最終實現理論的邏輯自洽。
關鍵詞:犯罪本質;社會關系侵害說;相互承認;人類社會關系;多元權利論
【法治政府建設】
8.問責法制中的過錯責任
作者:白云鋒(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在現代法治理念中,主觀過錯雖然是諸多法律責任的核心要素,但公職人員法律責任的主觀要素卻長期被特別權力關系理論遮蔽。新中國問責法制中的過錯責任主要經歷了“1949-1978:零星規定過錯階段”“1978-2016:過錯追責階段”和“2016-2025:過錯免責階段”三個階段。主觀過錯存在故意、重大過失、一般過失、輕微過失的程度分層,無主觀過錯存在單純無故意過失以及無故意過失且有善意的程度分層。無主觀過錯狀態包括在“保底線”履職過程中缺乏預見可能性或結果回避可能性以及在“求上限”履職過程中的善意履職。行為時的主觀狀態可在行為構成要素與法律后果階段被評價,行為后的主觀要素只能在法律后果階段被評價。在問責法制中,應以過錯歸責為原則,以其他歸責原則為例外。例外的歸責事由包括基于領導對普通公職人員支配力的代位責任,履職行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結果責任以及集體決策無法確認責任人時的公平責任。
關鍵詞:公務員法;問責法制;容錯免責;法律責任;過錯歸責
【法律與科技】
9.法律原則作為人工智能價值對齊的標準
作者:黎江虹、盧希希(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人工智能價值對齊存在著標準偏差、技術解釋局限、治理邏輯分歧等困境,可能會產生顛覆人類主體地位的風險。法律原則作為人類社會的立法共識,契合反身法的理論要求,能夠為人工智能價值對齊提供具有包容性的標準,成為銜接技術治理與法律治理的規范接口。法律原則在嵌入人工智能價值對齊中,需要通過適度的技術擴散引入商談架構以推動其場景化、類型化,通過算法可解釋性與法律解釋體系的對接實現技術治理與法治的聯動,通過將法律原則細化為可量化、可驗證的指標推動人類價值觀的技術嵌入,借助與法律責任相結合強化對技術控制者的約束力。
關鍵詞:人工智能;價值對齊;法律原則;算法解釋
10.人工智能“算力—數據”資源池的法治保障
作者:王德夫(武漢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人工智能具有重要的戰略價值,它是我國實現自身高質量發展和參與國際競爭與合作的必要物質基礎。人工智能數據與算力在物理層面充分靠近、應用層面充分融合,方能最大化地發揮效用。構建我國人工智能“算力-數據”統一資源池,符合相關技術需求和原理,也是我國整合技術資源、打破域外封鎖實現人工智能技術突破、保護科技與產業安全乃至國家安全的重要路徑。相關資源池的構建與運營面臨著很高的技術風險和復雜的國內外環境影響,具有天然的集中性和公共利益屬性,須通過“新型舉國體制”為之構建適配的資源安全保障、高效利用機制和公共利益保障機制,實現數字基礎設施與多元市場參與者之間的利益協調。相關資源池的法治保障即是通過對相關制度資源的整合,從保護科技安全、維護市場競爭、促進知識信息流轉和防范外部干擾等方面服務于我國自身發展,拓展我國人工智能產業的海外發展空間。
關鍵詞:新型舉國體制;人工智能;算力;數據;市場競爭
【探索爭鳴】
11.文化學視域下中國法律文化的基本范疇
作者:陳曉楓(武漢大學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院)
內容提要:在當代文化學視域之下,法律文化不應再被簡單等同于人類創新性成果的結晶,而應被視為對顯在的“法行動”具有指引與限界效力的深層價值指令系統,其具有歷史傳習性、規則性、概念抽象性、模式整合性、決定性等突出特征。采用這一視角觀察長歷史時段下中國法的演化過程,可以提煉出中國法律文化中的“一元和合”“實益均衡”和“順時為是”三大基本范疇。“一元和合”維護多元訴求中居于主導地位的核心價值與權力單元;“實益均衡”著眼復雜情景中實質利益之公正與對等;“順時為是”則通過時勢中的經驗性觀察,以變與常的辯證統一為外部變遷中的體系維持內在韌性。三者功能上互相依存,共同實現宏微觀不同層面中對法理念的指引和對法行為的規限功能。正確認識法律文化的內涵、精準凝練中國法律文化的范疇,對當下建構中國式法治現代化體系意義重大。
關鍵詞:中國法律文化;文化學;基本范疇
12.倡導型規范詞的學理分析及其規范價值
作者:來亞林、張繼成(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以“倡導”“提倡”“鼓勵”“支持”為規范詞的倡導型規范,在我國部門法中廣泛存在,構成法律規范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其體系定位有待闡明。倡導型規范詞作為確定倡導型規范的權利義務指向和行為方向的關鍵,其學理分析成為厘清倡導型規范體系地位的一個方向。基于倡導型規范的特點,結合倡導型規范詞的內涵及其與其他規范詞的關聯,可確定倡導型規范的體系定位:一方面,倡導型規范詞針對超越(高于)職責的善行,表達對行為的肯定性評價,意味著法律在許可的同時予以傾向性的承認,進而倡導型規范在立法目的、行為類型與法律后果上體現其規范獨特性;另一方面,倡導型規范詞作為非典型的授權表達,指向法律關系中的自由,倡導型規范因而在立法中和正向激勵相融合,雖不是裁判依據卻在司法裁判說理中發揮作用,并以異于其他規范的方式調整行為。在適用層面,倡導型規范詞既是推行超越(高于)職責之善行的載體,亦成為表達法律關系自由的工具,由此展現其獨特的規范價值。
關鍵詞:倡導型規范;法律規范詞;倡導型規范詞;許可;法律關系中的自由;超越(高于)職責的善行
13.環境污染概念的歷史演變、核心要素與體系表達
作者:闕占文(中山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環境污染是《生態環境法典》的基礎概念,在《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和適用過程中具有重要作用。雖然污染一詞在20世紀前很少被用于描述環境問題,但日益嚴重的環境問題使得水污染和空氣污染等詞逐漸被廣泛接受,并慢慢拓展到其他類型的環境問題。作為《生態環境法典》中的概念,環境污染的界定需要超越純粹的事實描述,并遵循人與自然和諧共生、風險預防和國際合作理念。環境污染本質上是物質或能量與所在環境的不適配,核心要素是環境和污染物,前者指向整體性、開放性的自然環境;后者的認定則需要采取列舉和概括的方式。《生態環境法典(草案)》關于環境污染的定義存在類型化標準不一、價值取向沖突等問題,應在污染防治編確立統一的“環境污染”定義,并且通過風險篩查、評估和控制程序,將新污染物納入常規污染物的管控范圍。
關鍵詞:環境污染;污染物;環境;新污染物;生態環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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