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貫徹落實《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情況評估工作規程》行動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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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近日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印發《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情況評估工作規程》(國衛辦醫政函〔2026〕66號),旨在規范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情況評估工作,加強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維護人民群眾健康權益。為此,杏林職苑特編制本行動指南,以供醫療機構貫徹落實《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情況評估工作規程》參考。
目錄
一、理解文件定位與適用范圍
二、醫療機構的核心職責解讀
三、醫療機構的日常管理體系建設建議
四、重點注意事項
五、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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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解文件定位與適用范圍
文件性質: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2026年2月27日印發(國衛辦醫政函〔2026〕66號),屬于規范性文件,需“遵照執行”。
適用范圍:已進入臨床應用的醫療技術,但以下5類技術不適用:
人體器官移植技術;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
母嬰保健專項技術;
中醫類醫療技術;
藥品及醫療器械的臨床應用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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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醫療機構的核心職責解讀
文件中醫療機構雖非評估工作的主體(主體是國家衛健委醫管中心),但在監管響應、日常管理、信息配合三個層面有明確義務。
1.主動配合評估調查(第六條)
當某項技術被啟動評估時,醫療機構須:
按要求向國家衛健委醫管中心調取臨床資料,提供真實、完整的病例數據及應用記錄。
落實要點:
建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的數據檔案制度,確保病例資料可調取、可追溯;
不得推諉或提供虛假數據;
指定專門部門(通常為醫務處/醫療質量管理部門)負責對接。
2.嚴格執行評估結論對應的管理措施(第八條、第九條)
這是醫療機構的最核心落實責任。根據評估結論,醫療機構須執行三類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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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要點:
建立技術目錄動態管理機制,及時跟蹤國家/省級禁止、限制類技術目錄更新;
對本機構已開展的技術逐一比對,列入禁止類的須立即停止;
限制類技術須完成資質審核后方可續開。
3.接受省級衛健委監督檢查(第九條)
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督促指導轄區內醫療機構按要求規范開展應用,并加強監管。
落實要點:
建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臺賬,隨時備查。
配合屬地衛健委開展的專項督查。
發現本機構技術存在安全隱患時主動上報,不得隱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