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山西省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吳存榮受賄案,對被告人吳存榮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追繳在案的吳存榮受賄所得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24年,被告人吳存榮利用擔任安徽省合肥市委副書記、市長,安徽省委常委、合肥市委書記,安徽省委常委、副省長,重慶市委常委、副市長,重慶市委副書記,重慶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山西省政協黨組書記、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項目規劃審批、土地性質變更、企業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7億余元。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存榮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吳存榮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依法懲處。鑒于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絕大部分已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吳存榮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吳存榮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界群眾30余人旁聽了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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