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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中國國家歷史原創(chuàng)文章
文章來源:《中國國家歷史》肆拾壹期
文章作者
常州市教科院附屬高級中學沈博陽
復旦大學歷史地理研究中心李昊
自19世紀下半葉始,由于國力式微、主權淪喪,不斷有西方探險家挾帝國主義之勢來到我國探險考察,借學術研究之名,行文化入侵之實。英國和俄國更是將我國的新疆作為中亞爭霸的主戰(zhàn)場之一。尤其是1890年梵語寫本——“鮑威爾寫本”(Bower Manuscripts)的出土,“揭開了以塔里木盆地周邊遺址為中心的西域考古探險時代的序幕”。從此之后,英國、法國、德國、美國、瑞典、日本、俄國等多國探險家紛紛來到我國探險考察、盜掘文物,并且絕大多數(shù)未經過我國政府的同意。這種情況直到1927年西北科學考查團的成立才有所改觀,“中瑞雙方簽訂的‘十九條’協(xié)議改變了半個多世紀以來外國探險家在中國西北肆意考察、發(fā)掘和竊取文物的狀況” 。中國自此之后對外國探險家關上了方便之門,若外國探險家想要來華考察研究,必須與政府簽訂平等協(xié)議方可進行。
20世紀30年代,美國的杰克·羅伯森(舊譯約克·羅伯森)和麥克米倫(舊譯麥克米蘭或麥密蘭)都曾計劃來華考察,但經過國民政府內部的商討,最終未同意他們的考察計劃。本文主要依據(jù)檔案資料等對國民政府阻止兩人來華的過程及原因進行討論,并探索國民政府在此間對中外合作考察問題認識的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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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8年,英國總領事馬繼業(yè)和喀什噶爾軍事指揮官在新疆喀什噶爾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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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西北科學考查團出發(fā)前與送行人員合影
一、南京國民政府拒絕杰克·羅伯森來華考察始末
1930年8月,杰克·羅伯森由美國紐約自然歷史博物館派遣,擬來華進行科學考察,考察的主要目的是攝影及采集標本。根據(jù)檔案資料推斷,美國方面事先知會了南京政府駐美公使伍朝樞,伍朝樞又向外交部通報了此事,外交部再向教育部介紹其人其事,并咨詢對策。
案準外交部第767 號咨,以據(jù)駐美伍公使電,介紹美國探險家約克·羅伯森(Jack·Roberson)組織科學考察團,與一九三一及一九三二年前往新疆,攝取該處人民、動物、風景影片,并搜集野獸標本,咨請查照核復……
8月22日,國民政府教育部向本部古物保管委員會電詢是否應援照先例,即先由中美合組考察隊,再前往新疆考察。教育部方面對外國考察隊來華考察有所忌憚,因而言“防范稍有不慎,流弊極易發(fā)生”“用貽鄭重”等。事實上這種忌憚并非空穴來風,尤其是影片的攝制,倘若中國陳規(guī)陋習、軍事要塞等內容被攝影或錄像并流出國外,會對我國產生極大的負面影響。1927年4月26日,中國學術團體協(xié)會與斯文·赫定達成的《中國學術團體協(xié)會為組織西北科學考查團事與瑞典國斯文·赫定博士訂定合作辦法》(即“十九條”)就已經注意到攝影內容的相關方面,在第十五條中,“電影片。須經理事會審查。須存副本一份于理事會。初次開映須在北京。凡未經上文所說之審查手續(xù)者。不得發(fā)表。”而中法學術考察團進行考察時,就曾因為法國團員違反考察規(guī)定,于宣化拍攝數(shù)張婦女小腳和乞丐的照片而發(fā)生矛盾。
古物保管委員會在1930 年9 月4 日對準否杰克·羅伯森來華一事開會進行了討論,最后形成的意見是“令該團先行擬具詳細計劃書,送由使館,代呈政府外交主管機關,詳加審核,在未經審核承認之前,不可輕許其自由入境”。此封電報的內容頗具意味,我國對于所謂“學術主權”的意識大大加強了,中國學者也更希望把學術考察的主動權掌握在自己手中。出具上述意見的理由主要有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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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外交家伍朝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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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4月26日簽署的十九條協(xié)議原件(袁復禮家屬收藏)
紐約天產博物院……院長奧司本前因安得思赴內蒙(古)考察一事,屢經捏造事實,對中國發(fā)藐視之議論,似難與我國學者有誠意合作之可能一也。年來中國學者對于此等探險事業(yè),實已擬有種種計劃,決心自行從事……必須外人參加之時,亦可自動的選擇一外人科學團體與之合作二也。現(xiàn)在新疆一省,業(yè)有西北科學考查團及中央研究院所派遣之中國學者多人前往研究,更無須借重外人參加其間三也。
除此之外,由伍朝樞轉發(fā)給教育部電文的附件英文原電中,有一些措辭對當時的中國政府相當不友好,如“一切危險,愿自負責,與中國政府無涉”等。古物保管委員會稱其侮辱中國政府,實際上是恰當?shù)摹T谖覈念I土上進行學術考察,何來“與中國政府無涉”一說呢?這樣的措辭不僅不尊重我國的領土主權,也不尊重我國的學術主權。杰克·羅伯森準備來華之前并未直接給中國政府發(fā)電請示,其考察請求僅僅與駐美公使伍朝樞照會,企圖借“經羅斯福公子之介紹”之由,就在程序不正當?shù)那闆r下進行考察,這實際上已經是對中國政府的藐視了。因此,從法理上和學術考察本身而言,必須對這支探險隊的考察計劃、人員構成、成員的學術背景進行詳細審查。
南京國民政府教育部除了給本部古物保管委員會發(fā)電咨詢外,此前還向中央研究院征求了意見。中央研究院內部又向時任中央研究院文書處主任的許壽裳及自然歷史博物館、氣象研究所、天文研究所的專家和下屬機構咨詢了意見。這幾方與中央研究院往來數(shù)封電報,最終中央研究院擬定了三條辦法:“1. 該團入境前應先系與主管機關簽訂條件。2. 本院應派人參加,至少二員,薪水由院支給,旅費歸該團擔負。3. 所采標本,應以半數(shù)歸中國,以為紀念,其唯一之件,無副本者,應為歸中國。”目1930 年9月16日,愛國報社日日社也對杰克·羅伯森擬往新疆進行考察的事件進行了報道:“除內地各種卑陋習俗,及國防要隘等項一律禁攝外,其余或可予以通融云。”但最終結果并沒有如外界所料的那樣。
10月2日,南京國民政府軍政部、中央研究院、教育部、外交部等幾部門舉行了聯(lián)席會議,討論并最終決定拒絕杰克·羅伯森等人來華考察等事。各種理由看似很簡單,“因現(xiàn)有西北科學考查團,正在新疆考察,尚未完畢,俟該團考查完畢,報告結果后,再定辦法。”
然而實際原因比較復雜。國民政府的這條理由也不僅僅用于回絕杰克·羅伯森一行。1931年,中法學術考察團組建,法國駐華使館請國民政府發(fā)放法籍團員前往新疆等地的護照,外交部咨請教育部和中央研究院討論后,也曾以“應俟西北科學考查團考查完畢,再行核辦”為由,暫時回絕了法方的請求。另外,在杰克·羅伯森申請來華之前,美國的蘭登·華爾納曾在中國進行文物盜竊,將敦煌的大量壁畫、佛像盜往美國。與另一位著名的“文物大盜”斯坦因不同,斯坦因雖將文物運往英國,但多數(shù)文物保存情況大體還算完整,整體破壞的情況不多;而蘭登·華爾納在剝離壁畫、盜運佛像時手法極其粗劣,經常給文物造成不可修復的損傷。另外,1918—1930年,美國的中亞考察團五次前往中國,如前文檔案所示,其院長奧司本與中國協(xié)商合作之時并不誠心,懷著輕視的目光對待中國人。這些人與中國發(fā)生的交集都在杰克 · 羅伯森申請來華之前,他們的所作所為極有可能使得當時的中國學界、政界對美國的學術團體產生了刻板印象,認為多數(shù)申請來華考察的國外團體都懷揣不軌之心,這很可能也是杰克·羅伯森被拒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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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強盜探險家蘭登·華爾納 曾盜竊敦煌壁畫斯坦因
此外,當時我國的新疆局勢風波詭譎,1928年,新疆發(fā)生“七七政變”,隨后金樹仁奪取了新疆的軍政大權,但金樹仁的統(tǒng)治一直以來都不太穩(wěn)固。“他的才干、學識、素質等都不足以擔此重任。他長期以來只任縣官,任省政務(民政)廳長還不到三年,沒有駕馭省級政務的能力和經驗。”除此之外,他的施政方針也并沒有很好地貼合新疆當?shù)氐恼蚊裆數(shù)孛軈采?933年,金樹仁“改土歸流”政策激起民變,他最終被趕下臺。但當?shù)馗鞣絼萘淞ⅲ瑢е聡顸h當局對新疆的控制力依舊薄弱,“中央政府政治、軍事實力的衰微,對新疆‘鞭長莫及’,欲控無力,欲制不能。這種形勢從楊增新到金樹仁到盛世才,一直延續(xù)到1944年盛世才被調離新疆才終止。” 當時受民國政府支持的西北科學考查團在新疆考察期間尚且遇到重重困難,這種情況下,讓其他陌生的國外組織進入新疆,對南京國民政府的統(tǒng)治和新疆的局勢很有可能會造成節(jié)外生枝的影響。而且,當時馮玉祥、蔣介石等幾方正在河南、河北等地進行中原大戰(zhàn)。戰(zhàn)事對南京國民政府處理準許杰克·羅伯森來華與否的問題也帶來了一定影響。綜合考慮,國民政府最終拒絕了杰克·羅伯森。
二、南京國民政府拒絕麥克米倫來華考察始末
1934年7月,時任美國駐華公使的詹森向南京國民政府外交部照會稱,美國農業(yè)部擬派遣麥克米倫經蘇聯(lián)中亞地區(qū)進入我國新疆進行植物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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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樹仁
接到照會后,外交部向中央研究院發(fā)公函詢問應如何處理此事。中央研究院接到公函后,又與本部動植物研究所商量了對策。中央研究院總辦事處稱:“究應核準與否……相應函達查核見復以便致函外交部。”
動植物研究所的回復有理有節(jié):“查凡外人來華調查研究,均應事前親自來本院接洽商訂合作條件,方得進行調查研究。麥密蘭(即麥克米倫,編者注)擬往新疆研究植物亦當依照向例辦理。”在這封箋函的附件部分,還附有《歷來外國人與動植物研究所的合作條件》文稿一件,其中《外人在國內采集動植物標本限制條件》五條,附則三條;《外人在華采集生物標本合作條件》六條。
在咨詢動植物研究所后,中央研究院向美國駐華大使發(fā)了一份英文版的合作考察條件,并按照中外合作考察的程序,請駐華大使轉達麥克米倫,讓他本人或者本人派遣代表在合作條件上簽字,并“寄復本處”。
而后,因麥克米倫打算經過蘇聯(lián)來華,國民政府外交部詢問蘇聯(lián)是否準許麥克米倫進入中亞地界。蘇聯(lián)外交部稱:“麥密蘭現(xiàn)僅請求來俄簽證,未提前往蘇聯(lián)土耳其斯坦事或俟到俄再議,亦未可知。俄政府現(xiàn)已照給入境簽證。將來若果以純粹科學家研究性質請求前往,俄政府或亦可允。”也就是說,將來麥克米倫很有可能被蘇聯(lián)政府允許經中亞進入我國新疆。但外交部轉口又稱:“就目前新疆情形而論,似以勿令外人入新為宜。”目之后中央研究院與外交部達成了一致,未允許麥克米倫來華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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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世才
國民政府拒絕麥克米倫考察的原因有很多,筆者謹揀數(shù)條論述之。其一,當時新疆“盛馬大戰(zhàn)”剛剛平定,馬仲英的勢力被消滅,地方內部還有相當多的矛盾有待解決,就新疆當時局勢而言還不太適合外國人進入考察,考察過程中相關人員也很容易發(fā)生危險。其二,1933年,斯文·赫定作為中國政府的顧問,在鐵道部的支持下組織了綏新公路查勘隊,其時正在新疆進行考察。在當時的中央政府支持下,此次考察依舊遇到了重重困難:“在由哈密經吐魯番到庫爾勒的考察中,查勘隊被馬仲英的亂兵裹脅,汽車也被‘征用’,考察被迫中斷。直到1934年4月初,他們才獲得自由。”國民政府拒絕麥克米倫來華,或許也有人員安全這一層面的考慮,倘若考察過程中出現(xiàn)意外,恐“有 失 國體”。其三,拋卻南京國民政府的因素,剛剛奪取新疆軍政大權的盛世才也未必會允許麥克米倫一行進疆。與麥克米倫擬察同一時期,西北科學考查團的考察過程就經歷了新疆地方政府的阻撓,新疆方面甚至一度拒絕考查團成員入疆。“就在10月13日會見徐炳昶、斯文·赫定兩日之后,他(金樹仁,編者注)便宣布羅布泊、若羌等地為軍事地點,禁止西北科學考查團前往該地區(qū)。在此之后,金樹仁陸續(xù)向省內各縣發(fā)出公函,要求西北科學考查團成員返回烏魯木齊,并于1929年5 月離開新疆 ……金樹仁的陽奉陰違使得西北科學考查團在新疆的考察極受干擾,考察團與內地的所有通信也遭到嚴密監(jiān)控。”另外,上文提到的南京政府對新疆控制力不強,也是對這一現(xiàn)象的深層解釋。故僅僅由外人主導、“學術主權”歸于外國的考察行動,在五四運動、北伐戰(zhàn)爭后民族情緒高漲的中國,顯然是很難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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綏新公路查勘隊行進途中
三、國民政府對中外合作考察認識的深化
杰克·羅伯森、麥克米倫二人未被允許來華考察,其考察成果、社會政治影響自不能與同一時期的西北科學考查團、中法學術考察團等同日而語,但在國民政府與外方拉鋸中所透露出的國民政府對中外合作考察認識的深化仍然有值得思考的地方。本節(jié)試將動植物研究所的《歷來外國人與動植物研究所的合作條件》(以下簡稱《合作條件》)與西北科學考查團組建過程中的《中國學術團體協(xié)會為組織西北科學考查團事與瑞典國斯文 · 赫定博士訂定合作辦法》(以下簡稱“十九條”)、美國安德魯斯中亞考察團的《中亞考查團組織辦法》(以下簡稱《組織辦法》)進行對比探究。
《合作條件》全文如下:
外人在國內采集動植物標本限制條件
(一)在采集工作進行以前須將采集計劃交國立中央研究院動植物研究所審閱。
(二)不得采集或攜帶與歷史古跡等有關系之物品出國。
(三)采集工作完畢后須將采集之歷程及所得動植物標本之實數(shù)報告國立中央研究院動植物研究所以資查核。
(四)采集工作結束后最短期間內須檢所采生物標本之重復者全份贈送國立中央研究院動植物研究所。
(五)采集團如有違背上列條件事情,中國政府將加以制裁使其所屬機關不得再享同樣權利。
附則:凡外人采集團之欲在內地攝取活動影片者則更須參照內
政部及教育部所設電影審查委員會之規(guī)章,茲撮述如下:
(一)須先向當?shù)鼐鞕C關呈驗內地旅行護照并請得攝取活動影片之許可證。攝影時當?shù)鼐鞕C關得派人監(jiān)視。
(二)不得攝取內地之特異風俗及不常見而有礙國體之習慣。
(三)影片須請內政部及教育部所設電影審查委員會檢查后始得運往外國。
外人在華采集生物標本合作條件
一、不得采集或攜帶與我國文化歷史及古跡有關之物品出國。
二、所有采集之標本及物品須一律先行運至上海或南京候本院派員審查后方得運出國外。
三、關于攝取照片及活動電影片教育部與內政部另有一專門委員會措理此事茲節(jié)錄其所訂攝制電影片規(guī)程如次:
(甲)外人在華攝制電影片須持所領之游歷內地護照向當?shù)鼐鞕C關領許可證并請派員監(jiān)視。
(乙)外人在華攝制影片其所取材料應避免有損中華民族體面之事以及違反三民主義之表演等。
(丙)電影片制成后應依法申請教育部內政部電影檢查委員會檢查核準后方得出口。
四、本院動植物研究所得派采集員一人或數(shù)人參加采集工作。
五、標本及物品經本院審查后須留存副本一全份于中國,若無副本或副本太少者,正本應否準予運出國外,由本院酌定之。
六、調查團或其所屬機關如有違反上項條例情事,中國政府得嚴加取締或永遠取消以后該調查員及其所屬機關再來中國調查采集之權利。
1927年春,在斯文·赫定與翁文灝簽訂“翁-赫協(xié)定”之后,北京學術界掀起了軒然大波,認為此協(xié)定“有損中國聲譽和主權 ”。3月5日,中華圖書館協(xié)會、中央觀象臺、天文學會、歷史博物館、故宮博物院、北京大學研究所考古學會、清華研究院、古物陳列所、京師圖書館、中國畫學研究會、北京圖書館等學術機構舉行了聯(lián)席會議,成立“北京學術團體聯(lián)席會議”,而后又增加成員機構,并更名為“中國學術團體協(xié)會”,以期更好地保護我國的文物遺產。因合作考察的前期準備基本已經完成,斯文 · 赫定與中國學術團體協(xié)會為大局起見展開了多輪談判,最終形成了“十九條”。“十九條”的形成也是此次科考活動的重要基石。
1929年,在美國人安德魯斯第四次中亞考察結束后,他以完成自1921年以來的考察事業(yè)為由,經美方與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展開談判,并最終形成了《中亞考查團組織辦法》。
第一條:中亞考查團受古物保管委員會之委托前往蒙古調查。
第二條:團員人數(shù)以中西各半為原則,就中各任一人為團長。
第三條:采集所得學術材料除有脊椎動物化石,如第四條所規(guī)定外,其余統(tǒng)應留在中國。
第四條:(甲)采集所得有脊椎動物化石重復標本,或與以前所采相同者,統(tǒng)留在中國。
(乙)其與以前所采不同,而事實上必須運往美國研究者,得酌量運往美國,其條件如下:
1. 中國應派專門學者前往共同工作,其往返川資及在研究期內之一切用費,統(tǒng)由天產博物院擔任。
2. 美國天產博物院對于此項學者應予以獨立研究之便利。
3. 研究完畢后,須將原物運回中國,其必須暫留美國作參考者,陳列時應標明中國某某機關寄存字樣,并照樣制模型二份送至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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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文·赫定
安德魯斯一行此次在蒙古考察約半年,由于他始終缺乏合作誠意,不滿局限于中方學者所要求的正當考察活動,此次合作考察可謂草草收場。
在學術主權方面,無論是在動植物研究所的《合作條件》、西北科學考查團的“十九條”,抑或是安德魯斯中亞考察團的《組織辦法》,其學術主權都歸屬于中國。《合作條件》中,“外人在國內采集動植物標本限制條件”的第一條就規(guī)定了“采集計劃交國立中央研究院動植物研究所審閱”,也就是說,外國在我國考察的所有行為是必須經過國民政府同意的。這一情況與20世紀初斯坦因、蘭登·華爾納等人自由來去中國而不須征求政府同意是有本質區(qū)別的。而“十九條”更是規(guī)定“考查而產生之大部著作……用本協(xié)會名義發(fā)表”。《組織辦法》則稱中亞考察團是受古物保管委員會所托進行考察,其主權自然在中方。并且在考察中,中方與美方各任一名團長,團員人數(shù)中美各半,這代表在考察中,中國和美國是處在平等地位的。通過對時間不同的三個協(xié)議進行比較,可以得出1927年的“十九條”開中外平等合作之先河。有學者認為,“‘十九條’是中外合作科學考察的范式,它確立的原則成為外國探險家來華考察的基本準則”。事實上,《合作條件》《組織辦法》正是這一觀點的正面反映。在采集品分配方面,動植物研究所《合作條件》中“外人在國內采集動植物標本限制條件”規(guī)定,不僅要將采集所得動植物標本的數(shù)目上報,還需要將 “所采生物標本之重復者全份贈送國立中央研究院動植 物研究所”。“外人在華采集生物標本合作條件”則規(guī) 定:“標本及物品經本院審查后須留存副本一全份于中國,若無副本或副本太少者,正本應否準予運出國外,由本院酌定之。”其中將“重復者”贈送給外國考察者的規(guī)定,實際上是中方與外國考察者將采集品平分了。此類規(guī)定與同時期的考古搜集品分配不同。1930年6月,《古物保存法》正式公布,地下古物“概歸國有”的原則,經反復修改,在中國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下來。因而在法理上也就不存在中國與外國考察 者平分考古搜集品的情況了。目《合作條件》中也規(guī)定“不得采集或攜帶與歷史古跡等有關系之物品出國”,此條規(guī)定與《古物保存法》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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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年,羅伊·安德魯斯和他帶領的隊員正在蒙古戈壁灘上挖掘猛犸象化石
然而,早些時候的“十九條”則不然,其中對搜集品分配的條款有些模糊不清:
第十四條 收羅或采掘所得之物件,其處分方法規(guī)定如左:
(一)關于考古學者,統(tǒng)須交與中國團長或其所委托之中國團員運歸本會保存;
(二)關于地質學者,其辦法同上,但將來運回北京之后,經理事會之審查,得以副本一份贈與斯文· 赫定博士。
“十九條”并沒有給出具體的考古搜集品分配方案,只提了“運歸本會保存”,后續(xù)如何運輸、保存、分配,都留待考察結束后商討。至于地質搜集品,大致是符合“平分”原則的。從最終的結果來看, 瑞典方面和中國方面都獲得了一部分搜集品,既不同于“平分”,又不同于“概歸國有”,后來“瑞典方借出和獲贈部分地質和考古搜集品。民族學和動植物學搜集品由于協(xié)議中未作任何規(guī)定,均被帶至瑞典”。
而《組織辦法》第三條和第四條對采集品的分配規(guī)定,相較于1927年簽訂的“十九條”,更為細致。對于有脊椎動物化石,“重復標本”和“與以前所采相同者”應留在中國。與之前發(fā)現(xiàn)不同的,只有“必須運往美國研究”,才允許“酌量”運往美國。美國安德魯斯中亞考察團的主要目的,在學術研究之外,主要是替美國紐約自然歷史博物館搜集藏品。這里的“酌情”是有可以商討的空間的,美國可以在考察過程中提出要求并帶走一定的搜集品。但是是有前提條件的,即“研究完畢后,須將原物運回中國”,也就是說美國從中國帶走的文物屬于出借性質,最終是要歸還中國的。在學術主權和搜集品分配方面,中國完全占據(jù)了主權。1930年,安德魯斯此次考察共獲得古脊椎動物化石、植物化石和石器標本120余箱,其中古脊椎動物化石有重復的部分留在中國,其余部分按協(xié)定先運抵美國研究,后歸還中國。這次考察活動最終戛然而止,其考察目標最終未能完全實現(xiàn) ,這與搜集品分配的規(guī)定是有很大關系的。
在攝影、錄像方面,《合作條件》與“十九條”的規(guī)定類似,但《合作條件》的規(guī)定更為細致。“十九條”只規(guī)定照片、影片需要經過理事會審查、存副本于理事會、影片初次開映須在北京,《合作條件》增加了需要攝影活動的許可證、需要警察機關派員監(jiān)視的規(guī)定。至于攝影、錄像內容,《合作條件》進一步規(guī)定不允許攝制“內地之特異風俗及不常見而有礙國體之習慣”與“有損中華民族體面之事以及違反三民主義之表演”。此條規(guī)定能夠更好地維護中國在國際舞臺上的形象,避免外國考察者別有用心地進行拍攝。但就實際操作而言,讓警察機關派員監(jiān)視這條規(guī)定似乎難以完全執(zhí)行。內地且不論,對南京政府控制能力薄弱的邊疆地區(qū)派遣警察,當?shù)剀婇y與統(tǒng)治者恐怕很難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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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爾納剝離莫高窟第323窟壁畫后留下的殘痕
《合作條件》中出現(xiàn)的對外國考察者違反考察規(guī)定的反制措施,是近代中外合作考察協(xié)議辦法中比較少見的。筆者翻閱了民國時期出版的《各國古物保管法規(guī)匯編》,以筆者目力所及,未發(fā)現(xiàn)各國法規(guī)的“罰則”中有相關內容。因此,《合作條件》中“中國政府得嚴加取締或永遠取消以后該調查員及其所屬機關再來中國調查采集之權利”可能是國民政府在中外合作考察中摸索出來的經驗。雖然已有罰則,但外國考察者可能僅僅掠奪偷盜一次,就不會再來到我國了,這仍然會造 成難以挽回的損失。比如著名的“文物大盜”蘭登·華爾納就是如此,據(jù)當時敦煌文物研究所所長常書鴻統(tǒng)計,蘭登·華爾納剝離和毀損了 26 幅精美的敦煌壁畫,手法之粗劣、后果之嚴重觸目驚心。盡管不允許相關機構再次來華考察可能并不是行之有效的懲罰措施,但在形式上可震懾一些不誠心合作的外國考察者。
四、余論
國民政府拒絕杰克·羅伯森與麥克米倫二人來華科學考察一事,因其未成行,故研究者寥寥。其事體緣由、來龍去脈,隱藏于檔案材料中,直到近幾年才為人所知。雖然材料僅僅是政府公函或私人信件往來,但仍然透露出了許多值得探討的信息,包括西北科學考查團組建之后外國考察者來華考察的形勢、中央研究院動植物研究所與外國考察者合作的辦法、南京國民政府公文來往的格式,等等。由于筆力所限,因而僅對其中一部分內容進行了探討。
綜觀20世紀二三十年代的新疆考察,有學者認為其成敗得失“始終與中國的國運、國勢密切相關”。此言然也,因為外國探險家來華考察,無論是個人或是團體性質,除非與中國密切合作,否則必然會損害中國的主權,更有甚者盜竊文物、毀壞珍品,堪稱文化浩劫。在西北科學考查團的平等合作經歷之后,小規(guī)模的文物盜竊、私人性質的旅行考察仍然存在,但是大規(guī)模或是官方層面的科學考察就幾乎只能按照規(guī)范要求與中國合作了。在近代新疆考察活動中,中國從20世紀20年代末、30年代初開始掌握主動權,外國對西北邊疆地區(qū)的文化入侵被遏制,本文揭示的兩段歷史即是對這一結論的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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