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條大事件
長期謾罵詆毀、限制配偶正常社交也屬家暴,典型案例發布
記者今天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以來,人民法院共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3.3萬份。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布四起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案例一 長期對配偶謾罵詆毀、侮辱人格的,屬于家庭暴力——趙某訴張某離婚糾紛案
趙某與張某系夫妻關系。婚后,張某經常酒后無故謾罵趙某。外出打麻將后,也經常因為輸錢心情不好,侮辱、詆毀趙某。趙某起訴離婚,并請求判令張某支付離婚損害賠償金。庭審中,張某多次發表“女人不打不罵不聽話”等錯誤言論,對自己在家庭生活中長期辱罵趙某的事實予以認可。
審理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以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精神侵害行為屬于家庭暴力。本案庭審中,張某自認其幾乎每天都在辱罵趙某,趙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和視頻等證據亦證明張某長期對趙某實施辱罵和言語恐嚇,可以認定張某對趙某實施家庭暴力。趙某要求張某支付離婚損害賠償,于法有據。故判決準予離婚,同時判令張某支付趙某相應的離婚損害賠償金。
通過精神侵害實施的家庭暴力有多種表現形式。經常性地用臟話謾罵、羞辱、嘲諷家庭成員,會造成其抑郁、自我否定等精神傷害,該行為屬于家庭暴力。本案進一步拓寬了精神侵害類暴力的范圍,明確“語言暴力也是家暴”,加大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護力度。該案也進一步警示我們,“好好說話”是個人的能力與修養,更是家庭幸福的基石。家庭成員的人格是獨立的,應當互相尊重、理解與包容。長期的“語言暴力”不僅是“家門之內”相處方式問題,更超越了人格尊嚴與權利保護的邊界,加害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案例二 長期限制配偶正常社會交往對其身體或精神造成侵害的,屬于家庭暴力——王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王某與趙某系夫妻關系。婚后,趙某長期以毆打、辱罵、侮辱等方式強行禁止、限制王某與其他異性交談,不允許王某與異性參加任何活動。趙某在無任何證據的情況下,懷疑王某與異性有不正當關系,認為王某隱瞞了相關通話及微信聊天記錄,禁止王某以微信、電話聯系對方。比如,雙方房屋裝修期間,王某在中秋節給裝修工人送月餅表示感謝,趙某據此認為王某與裝修工人有不正當關系。再比如,雙方在銀行辦理貸款過程中,王某與銀行工作人員閑聊時為其推薦了中醫,趙某也認為王某與銀行工作人員有不正當關系。王某因此恐懼與異性接觸,無法正常社交,故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后雙方訴訟離婚。
審理法院認為,夫妻雙方均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趙某無端對王某進行懷疑,并通過毆打、辱罵、侮辱等方式禁止、限制王某與異性正常接觸,不僅侵害了王某的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也干涉了其人身自由,對王某身體和精神均造成侵害,屬于家庭暴力。人民法院依法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一、禁止趙某毆打、辱罵、侮辱王某;二、禁止趙某限制王某的正常社會交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規定,自然人除了享有法律明確列舉的各項人格權外,還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長期限制配偶正常社會交往,雖然并未直接對其身體造成傷害,但依然造成被限制一方精神與人身的不自由,形成心理壓制,使其喪失社會支持,該種行為屬于家庭暴力,應給予否定性評價。此案警示我們,愛與尊重是親密關系的主基調,家庭成員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不容侵犯。
案例三 掌握家庭收入一方阻止配偶就醫屬于家庭暴力,人民法院通過“制止暴力+幫扶就業”幫助受害人擺脫困境——陳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陳某與劉某系夫妻關系。陳某因殘疾無獨立經濟來源,家庭生活開支完全依賴劉某。2025年6月,雙方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劉某對陳某實施毆打,造成陳某聽覺、視力受損。劉某在知曉陳某如不接受系統治療將產生不可逆后果的情況下,拒絕為陳某辦理入院手續,并在陳某自行入院后拒絕支付醫療費用,強制其出院。陳某妹妹為陳某墊付了入院期間相關費用。陳某因擔心劉某拒絕負擔后續復查醫療費用以及可能實施更加嚴重的家庭暴力,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審理法院認為,劉某在實施毆打行為后,利用其家庭經濟支配地位,通過拒絕支付醫療費用、剝奪就醫機會等方式實施經濟控制,形成持續性精神壓制,迫使陳某服從其意志。該毆打行為與經濟控制構成疊加的家庭暴力。人民法院依法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一、禁止劉某對陳某實施家庭暴力;二、責令劉某支付陳某因本次傷害發生的醫療費用。
裁定書送達后,人民法院依據“一站式”聯動閉環干預機制,向轄區派出所、居民委員會發送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監督劉某履行裁定內容。在多方聯動下,劉某主動償還陳某妹妹墊付的款項,并依醫囑陪伴陳某復查。為徹底解決經濟實力不對等這一根本問題,人民法院聯合公安機關、婦聯、殘聯及屬地社區進行綜合風險評估后,根據殘疾人就業政策及陳某身體條件,為陳某制定相關崗位長期培訓計劃,幫助其實現經濟獨立。
加害人完全掌控家庭收入,采取限制購買日常生活用品或進行必要醫療等方式剝奪配偶經濟自主權,迫使其恐懼、自卑、無助,不敢離開、無法獨立生活,從而服從加害人意志,符合家庭暴力的本質特征。本案中,人民法院不僅明確認定此種經濟控制行為屬于家庭暴力,依法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還進一步聯合當地有關部門制定綜合解決方案,通過幫扶就業,從根本上提高受害人擺脫經濟控制、維護合法權益的能力,為破解經濟控制型家暴難題提供了有益的司法實踐。
案例四 加害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再次施暴的,應承擔法律責任——張某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被司法拘留案
張某與王某結婚后,多次對王某實施家庭暴力,王某為此起訴離婚,并在離婚訴訟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王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一、禁止張某對王某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張某騷擾、跟蹤、接觸王某及其近親屬或者實施影響其正常生活、學習、工作的其他行為。人民法院同步向當地公安、婦聯、村民委員會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雙方經法院調解離婚。
人身安全保護令簽發次月,張某再次到王某住所毆打王某及其近親屬。公安機關接警處理后向人民法院通報張某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情況。經核查發現,張某還存在以短信方式騷擾、威脅王某及其近親屬等行為。
審理法院認為,張某無視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性規定,再次實施毆打、騷擾、威脅等行為,對王某及其近親屬造成傷害,嚴重影響其正常生活。鑒于張某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情節較重,但尚不構成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決定對其拘留十五日。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法律文書,具有法律強制力,當事人必須履行。被申請人無視人身安全保護令再次實施家庭暴力,既是對受害人的侵害,也破壞了司法秩序和法治權威,應當受到懲戒。《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本案中,張某的行為雖然尚不構成犯罪,但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多項禁令,情節嚴重,人民法院依法對張某實施拘留,讓施暴者承擔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律責任,體現了法律的剛性,起到了警示和教育作用。
今日新動態
1.黑龍江海林發布通報:建筑坍塌事故致7人遇難
記者從相關部門獲悉,3月29日0時許,黑龍江海林市海林鎮一建筑發生部分坍塌。截至30日11時27分,現場完成搜救,9名被困人員已全部找到。其中,2人送醫救治目前無生命危險,7人遇難。事故原因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2.上海警方嚴厲打擊破解電動自行車限速違法犯罪
連日來,上海警方針對破解電動自行車限速問題,開展專項打擊整治。其間,網安、交管等部門重點圍繞非法控制電動自行車電控系統、解除車輛限速等情況,對網上發布相關違法信息、教授傳播作案手法等開展公開巡查,精準研判線索來源,集中開展收網打擊。今年3月以來,累計抓獲犯罪嫌疑人18名,查獲涉案電動自行車500余輛。
近日,民警通過排查發現,靜安某電動自行車專營店涉嫌非法提供破解限速服務。經查,店鋪老板張某在明知不得非法解除車輛限速的情況下,仍授意員工舒某,以每單10元至20元的價格,使用手機軟件為客戶破解車輛限速。自2025年6月以來,該店鋪累計非法破解車輛40余次。3月11日,警方將張某、舒某抓獲,兩人因涉嫌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在另一起案件中,浦東某電動自行車專營店為提升店鋪銷量,非法使用手機軟件不僅為客戶解除電動自行車限速,還關閉超速報警音。經查,店鋪負責人王某累計為10余輛電動自行車實施非法破解。目前,王某因涉嫌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上海警方表示,改裝、破解電動自行車等行為,危及公共安全、涉嫌違法犯罪。請廣大市民提高交通安全意識,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堅決抵制購買非法改裝車輛,共同筑牢交通安全防線。下一步,警方將持續保持嚴打高壓態勢,深化線索摸排、精準打擊整治,同時聯合相關職能部門加強源頭監管與普法宣傳,引導商家合法經營、市民安全騎行,共同營造安全、有序、文明的道路交通環境。
3.忠魂勵前行,上海市公安局開展公安英烈祭掃活動
清明節將至,3月30日上午,上海市公安局在公安博物館開展公安英烈祭掃活動,共同緬懷為維護社會治安、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而犧牲的公安英烈。
“我父親的相片就展陳在這里的二樓。”預備警官陳嘉恒說,父親陳剛犧牲時,他才一歲。從小到大,母親總會向他講述父親的英勇事跡,“去年我如愿成為上海公安學院的一名學警,未來將以父親為榜樣,傳承奉獻精神,扛起新時代公安工作的職責使命,用實際行動守護英烈用生命換來的平安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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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英烈陳剛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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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現場。周昱帆 攝
新中國成立以來,上海公安戰線共有82名革命烈士用寶貴的生命踐行了忠于黨、忠于祖國、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錚錚誓言,保障了城市的平安穩定與人民的安居樂業。
活動現場,100余名青年民警代表集體肅立,向公安英烈鞠躬默哀獻上鮮花。隨后,全體同志一同參觀了公安博物館。
聚焦熱新聞
1.上海檢察機關“法治副園長”進駐數據產品知識產權登記服務窗口
近日,上海檢察機關“法治副園長”正式全面進駐數據產品知識產權登記服務窗口,標志著上海數據產品知識產權保護的檢察服務前移至產業一線。當天,上海市人民檢察院與市知識產權局簽署《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知識產權局“法治副園長”服務保障數據產品知識產權登記服務窗口合作備忘錄》,共同構建上海數據產品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協同發力、前端服務與后端保障緊密銜接的工作體系。
作為全國首批數據知識產權試點地區,上海始終走在探索前沿。2024年12月,經市政府同意,市知識產權局、市數據局聯合頒布實施《上海市數據產品知識產權登記存證暫行辦法》,開展數據產品知識產權登記,并在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徐匯區等區域建設登記服務窗口,為數據要素有序發展搭建基礎平臺。
近年來,上海檢察機關強化檢察供給,修訂出臺全面加強國際科創中心建設服務保障意見3.0版,深化科創園區“法治副園長”機制,累計開展各類法治活動270余場次。在此基礎上,上海檢察機關立足全市數據知識產權產業發展特點,將“法治副園長”職能延伸至數據產品知識產權登記服務窗口,推動“法治副園長”工作向實質化履職深度轉型。
根據此次簽署的《備忘錄》,檢察機關與知識產權局將依托數據產品知識產權登記服務窗口,從共建協同服務平臺、靠前開展法治服務、健全線索移送機制、強化專業協同研判、完善糾紛多元化解、統一執法司法標準、深化聯合調研賦能、健全常態保障機制等8個方面開展合作,合力加強數據生產、流通、利用和共享過程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服務保障上海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和新質生產力培育。
《備忘錄》明確,檢察機關將與知識產權局共同定期梳理登記風險點,聯合發布法律風險防范指引,從源頭筑牢數據知識產權合法登記、規范運用的法治防線。雙方還將共享技術調查官、專家智庫等專業資源,對數據產品知識產權權屬認定、侵權比對、價值評估、法律適用等疑難問題開展聯合研判,提升數據領域知識產權保護水平。
2.上海這一前沿領域走在全國前列,檢察官進駐能帶來哪些新變化?
日前,上海檢察機關“法治副園長”正式全面進駐數據產品知識產權登記服務窗口,標志著上海數據產品知識產權保護的檢察服務前移至產業一線。
數據產品知識產權,即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其合法獲取的數據資源,經過實質性加工和創新性勞動后形成的具有智力成果屬性和商業價值的數據加工集合、數據加工產品、數據技術算法等數據產品享有的權益。
上海是全國首批數據知識產權試點地區。2024年12月,經市政府同意,市知識產權局、市數據局聯合頒布實施《上海市數據產品知識產權登記存證暫行辦法》,開展數據產品知識產權登記,并在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徐匯區等區域建設登記服務窗口,為數據要素有序發展搭建基礎平臺。
截至今年2月底,上海數據產品知識產權登記數已突破1000件。2025年9月,上海首單5000萬元數據產品商業秘密的質押融資在奉賢落地。這一成果不僅破解了科創企業融資難的困境,更實現了數據產品知識產權從無形資產到有形財富、從閑置到增值的突破,讓企業看到了數據產品知識產權的實際價值。
今后,檢察機關與知識產權局將依托數據產品知識產權登記服務窗口,從共建協同服務平臺、靠前開展法治服務、健全線索移送機制、強化專業協同研判、完善糾紛多元化解、統一執法司法標準、深化聯合調研賦能、健全常態保障機制8個方面開展合作,合力加強數據生產、流通、利用和共享過程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服務保障上海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和新質生產力培育。
來源 | 央視新聞、上海法治報綜合、解放日報、
編輯 | 李婉怡
責編 | 陸慧
上海法治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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