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車在路上,有時“趕時間”
或者覺得前車速度“太慢”
部分駕駛員朋友
可能就會采取提速超車
但是,超車不僅僅是
變道-加速-超車
這么簡單
稍有疏忽就可能造成交通事故
接下來曝光一起“強超強會”事故案例
典型案例
強行超車!“砰”
2026年02月26日00時06分許,在S201省道83公里0米(公會法庭路段),發生一起小型汽車與小型汽車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當日00時10分許,平桂大隊公會中隊值班民警接警后立即趕赴現場,通過現場勘查與周邊監控回放,精準還原了事發經過。
據悉,00時06分,賴某駕駛號牌為粵T****7的小型汽車,沿S201省道行駛至該省道83公里0米(公會法庭路段)時,實施超車行為,與前方同向行駛的張某駕駛的桂A****9號小型汽車發生碰撞。事故導致兩車均有不同程度損壞,未造成人員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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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查認定,賴某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是引發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駕駛機動車向左轉彎未提前開啟左轉向燈,是引發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執勤交警立即對賴某、張某進行普法教育,明確告知二人其違法行為的危害及相關法律后果,引導二人樹立安全駕駛意識,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1、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2、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3、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4、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
【交警提示】
車輛承載的是生命
肩負的是責任
盲目超車不僅違法
更會危及生命安全
請自覺遵守交通法規,謹慎駕駛
守住安全底線
賀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宣傳科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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