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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以色列政府解除國家緊急狀態,總理內塔尼亞胡的腐敗案審理于4月12日恢復。盡管其律師以“安全局勢未穩”為由請求推遲被告本人出庭,但司法程序并未終止。這位在位多年的以色列領導人,仍將站上法庭證人席,面對受賄、欺詐和背信三項指控。
這一現象本身揭示了一個容易被忽視的真相:在以色列,總理可以被審判。而在巴勒斯坦、伊朗等中東其他國家,最高領導人從未也不可能被本國法庭傳喚。這一反差,遠比任何空洞的民主說教更能說明問題。
內塔尼亞胡并非第一個面對刑事指控的以色列領導人。前總統卡察夫因強奸罪入獄,前總理奧爾默特因腐敗被判刑。即便是如今深陷戰爭與政治漩渦的內塔尼亞胡,也無法豁免于司法系統的獨立運作。以色列最高法院有權推翻政府決策,總檢察長可以起訴現任總理,媒體可以無休止地曝光其妻兒的奢侈消費。這些在周邊國家難以想象的“冒犯”,恰恰是以色列法治的日常。
有人會說,內塔尼亞胡一直在利用權力拖延審判、攻擊司法系統,甚至推動司法改革以削弱最高法院。但關鍵在于,他最多只能拖延而無法廢除。他無法讓法庭消失,無法讓指控自動撤銷,無法讓法官集體宣誓效忠。一旦政治條件允許,程序便會繼續。這種“制度剛性”,是權力馴服的真正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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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巴勒斯坦。其已故領導人阿拉法特執政數十年,西方媒體多次曝光其與夫人蘇哈在巴黎、開羅等地擁有巨額資產,生活奢靡。巴勒斯坦內部政治對手也曾公開指控腐敗,但從未有任何司法機構敢于傳喚阿拉法特,更不用說審判。巴勒斯坦權力機構的法律體系,本質上依附于主席權威,無法獨立行使對最高領導人的司法管轄權。同樣,在哈馬斯控制的加沙,領導人更是擁有超越法律的絕對安全。
伊朗的情況更加典型。最高領袖擁有憲法賦予的幾乎不受限制的權力,其決策無需接受任何審查。歷任總統雖經選舉產生,但一旦卷入政治斗爭,如內賈德,面臨的也只是被邊緣化或軟禁,而非法律審判。2019年伊朗司法機構曾起訴一些前官員,但從未有現任或前任最高領袖、總統站上被告席。司法系統本身是政權工具,不存在對“一號人物”的制衡。
為何會有這種差別?根本原因在于國家權力的來源與歸屬。在以色列,權力來自選民,并受制于一部剛性憲法(雖然尚未形成完整憲法,但《基本法》發揮了同等作用)。司法獨立被視為主權在民的制度保障,總理不過是受委托的管理者,必須與普通公民一樣接受法律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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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巴勒斯坦、伊朗等國,權力源于革命合法性、宗教權威或武裝斗爭的歷史功績。最高領導人被視為“國家化身”或“神意代表”,其個人權威高于任何成文法律。司法機構要么是行政權力的附屬,要么受宗教領袖直接掌控。審判領導人,等同于質疑國家的神圣根基,這是政治禁區。
內塔尼亞胡或許有千般政治手腕,你可以說他通過發動戰爭來延緩審判,也可以說他通過煽動民粹來攻擊法官,但他無論如何都無法讓法庭的大門關閉。正是這扇“關不上”的大門,成為一個國家是否真正進入現代文明的標志。
已經去世的阿拉法特、哈梅內伊也好,現任的巴勒斯坦民族權力機構主席阿巴斯和伊朗最高領袖穆杰塔巴也罷,他們的身后沒有被告席,只有神壇或墳墓。對普通公眾而言,生活在最高領導人沒有被告席的國家,意味著自己永遠不可能真正擁有權利,因為法律只約束弱者,而從不追究強者。內塔尼亞胡的出庭,哪怕再被拖延,也終究是權力服從規則的象征。這一象征,在中東這片古老的土地上,依然稀缺而珍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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