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三湘都市報
張甲(化名)為通過某衛生部門考試,經朋友介紹認識了自稱在考試中心工作多年的吳迪(化名),得到“核心復習資料”及“包過”承諾后,張甲向吳迪微信轉賬3萬元。然而考試成績出來,不僅沒通過考試,退款也是一拖再拖,張甲將吳迪起訴至法院。
4月16日,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判決該“包過”合同因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支持張甲的退款訴求,但關于利息的訴求未獲支持。
“考試包過”未果,起訴要求退費
2024年11月23日,張甲因欲參加某衛生部門考試,通過朋友結識了吳迪。吳迪承諾,繳費3萬元即可獲得“核心復習資料”,并保證能順利通過考試,若未通過則全額退款。當日,張甲通過微信掃碼向吳迪轉賬3萬元。
2024年12月25日,考試成績公布,張甲未能通過。次日,吳迪在微信上向張甲表示了歉意,“實在是抱歉,這幾天在腦科醫院搞自主評審,早上才出來,是我沒辦好,您給我一個卡號,3天之內給您轉過去。”張甲隨即提供了自己的銀行卡號,可此后多次催促,吳迪始終未予退款。
張甲把吳迪起訴至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訴求法院判令其退還服務費3萬元及相應利息。吳迪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法院:合同無效,被告應退還3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甲試圖通過吳迪采取非正常途徑通過考試,該行為破壞了考試競爭的公平性,擾亂了社會秩序,違背了公序良俗原則,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雙方之間的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關于款項返還問題,法院指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合同或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應當互相返還財產并由有過錯一方向無過錯方賠償損失。本案中,吳迪應當依法返還其收取張甲3萬元款項,但張甲與吳迪均有過錯,張甲關于支付利息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吳迪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應訴、舉證、質證的權利,應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最終,開福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吳迪向原告張甲支付3萬元,并駁回張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全媒體記者 楊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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