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4 月 15 日,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示東明縣秋水路及南華路道路工程項目二標段中標公告,東明縣市政工程處以1993.223691 萬元的投標價中標該項目。該項目招標人為東明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監管部門為東明縣發展和改革局。
天眼查信息顯示,東明縣市政工程處由東明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100% 控股,屬于東明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下屬企業。東明縣市政工程處招投標信息顯示,該企業多次中標東明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項目,其中標并非偶然。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明確規定,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違反該規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在實際操作中,需要結合股權關系、管理關系、人員關系、合同關系等多種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現行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并未對采購人(招標人)的下屬單位參與投標作出絕對禁止的規定。國家發改委法規司對此作出明確解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需要同時滿足 “存在利害關系” 和 “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 兩個條件,即便投標人與招標人存在一定利害關系,只要招投標活動依法開展、程序規范,該利害關系未影響招標公正性,相關主體即可參與投標。
該事件的核心問題,是核查東明縣住建局參與項目采購、評審的工作人員中,是否存在與下屬單位東明縣市政工程處存在前述利害關系而未回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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