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看這個離譜案例——
據紅星新聞報道,去年4月,男子渠某和女友孟某在酒吧喝酒后回到家中,雙方因感情問題發生爭吵,后孟某打開窗戶欲跳樓,渠某發現后上前抓住其左手,但孟某身體已在窗外。5分鐘后渠某力竭,孟某墜樓后身亡。孟某家屬后將渠某告上法庭,索賠各項損失40余萬元。紅星新聞記者近日從裁判文書網獲悉,黑龍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區人民法院一審酌定渠某對孟某的死亡承擔10%的責任,賠償孟某家屬各項損失81374.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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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同時認為,根據渠某在公安機關詢問筆錄中陳述其與孟某醉酒后發生爭吵的過程,渠某對孟某說“喝不了別喝”,孟某嘔吐后進屋問渠某“為什么我喝多了你不管我”,渠某說“我不讓你喝你不聽”。二人酒后發生爭吵也是孟某的死亡原因之一,渠某作為孟某的共同飲酒人,對孟某負有注意義務,且兩人系男女朋友關系,理應互相多一些關愛和照顧,結合當時房內的私密空間僅有渠某和孟某二人的客觀情況,孟某醉酒后情緒激動,渠某應對孟某進行情緒上的安撫,并給予孟某必要的照看并負有注意義務。
法院指出,渠某存在疏于照看孟某的過錯,且渠某疏于照看與孟某死亡后果存在因果關系,但事發時渠某盡力拽住了欲墜樓的孟某,并及時撥打急救電話及報警電話,其已盡到救助義務,綜合考慮本案各項因素,法院酌定渠某對孟某的死亡承擔10%的責任。一審法院牡丹江市西安區人民法院酌定渠某對孟某的死亡承擔10%的責任,賠償孟某家屬各項損失81374.35元。 公眾號:中國新聞網
這起案件的核心事實令人震驚:女友酒后站在窗臺欲跳樓,渠某沖上前緊緊抓住她的手臂長達五分鐘,直到體力完全透支。但法院卻認為,渠某作為共同飲酒人和親密伴侶,未能充分履行“注意義務”,應當為這場悲劇承擔10%的責任。
這種邏輯鏈條令人不寒而栗。爭吵被認為與死亡有因果關系,而爭吵雙方中的生者需為此負責。按照這種邏輯延伸,任何親密關系中的爭執,只要一方在爭吵后發生意外,另一方都可能面臨法律責任。司法實踐正在構建一個道德完美主義的社會,而代價是普通人的基本安全。
那有人或許就要問了,本案中主要是男方和女方一起喝了酒,那如果選擇不和輕生者喝酒,會不會就不用承擔這方面責任了呢?我只能說太天真了。來看下面這起前年報道的發生在上海的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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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流版:2021.12.20凌晨4點左右,女子陪客戶應酬喝酒后回到家中。她向男朋友抱怨,客戶當天讓她喝了很久酒,讓她心情很不好。但男朋友當時太困,就回了句“快點睡吧,別再說了”。
在抱怨完男朋友嫌棄她,以及要抱抱睡未果后,女子便拉開窗簾跳樓身亡。這案子里面,這男友總不是共同飲酒人了吧?但法院最后還是判決其承擔10%的責任,賠償死者父母17.5萬。
從法律角度來看,“注意義務”原本是侵權責任法中的專業概念,指行為人在特定情形下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他人遭受不合理的損害風險。一般來說,這種義務僅限于特殊關系,比如醫生對患者、司機對乘客等等。然而,在近年來的司法實踐中,這一概念的邊界卻在被不斷拓寬。
共同飲酒、朋友聚會、戀愛同居,甚至臨時結伴出游,都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產生了“注意義務”。一旦對方發生意外,同行者就極大概率可能面臨賠償責任。
像上面的上海跳樓案里,法院就明確指出:“鑒于情侶這一親密關系,以及當時房內的私密空間僅有小卞小熊兩人的客觀情況,小卞應給予女友小熊必要的照看并負有注意義務。”
這種邏輯意味著,親密關系本身就被視為一種產生法律義務的基礎,并無視具體情境。醉酒、情緒低落、深夜時分……這些因素疊加在一起,便將注意義務推向了普通人難以承受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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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件中最令人難以接受的是,男方已經做出了常人難以企及的救援努力,抓住一個決心跳樓的人足足五分鐘,這需要極大的體力和意志力。
然而法院的判決就是在告訴你,不夠,這還不夠!法律要求你預見到爭吵可能導致自殺,要求你在對方站在窗邊前就阻止一切,要求你做不可能的事。除非你真的把對方救下來了,不然這個責任你基本上擔定了!
這不禁讓人想起“完美受害者”理論的反面——
“完美救助者”理論:你必須預見一切,防止一切,否則就是有過錯。
但平心而論,人在很困的時候容易不清醒,會沒耐心,這是人的本能。不能要求人一直違背本能,時刻保持理性。而法律卻總是高高在上,對人的期望已經超越了人性的基本局限。
當法院要求伴侶在任何時候,都要能準確識別對方的自殺風險并完美干預時,實際上是在要求一種超人的預見能力和無限的精力投入,根本就是不可能做到的。只有千日做賊,沒有千日防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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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讀者可能會問了,像這種他人墜樓案件里,要怎么樣才能做到完全沒有責任呢?那你問到點子上了,我年初就寫過一篇《》,你看,哪怕沒有摔死,其他人也沒有責任,但還是要賠錢,自由裁量權,就是這么神奇。
在缺乏明確法律條文規定的情況下,法院可以自由裁量什么是“合理注意義務”、什么是“充分救助”。這種自由裁量權本該謹慎使用,但在實踐中卻常被用于擴大責任范圍,將道德義務強行轉化為法律責任。
尤其是在親密關系中,一方是否有權期待另一方隨時提供情感支持?這種支持是否要成為法律義務?法院通過自由裁量權給出了肯定的回答,卻毫不顧忌它忽略了人性的復雜和現實條件的限制。
也就是說,談戀愛時要是沒有照顧好對方的情緒,對方萬一出了意外,你就完全可能被追責。當法院判決越來越多地擴張注意義務的邊界,那普通人在親密關系中就得步步為營,時刻擔心自己是否“做得不夠”,是否會因一次爭吵、一次拒絕、一次疲憊時的疏忽而背負無端的法律責任。
還是那句老話,遇到了就是遇到了,沒辦法就是沒辦法。本案中渠某拉了女友5分鐘被判10%責,上海小卞半睡半醒也是判10%責,那下次某個人遇到了這種情況要怎么選,還用問嗎?
我之前寫的《》就提到:“與其救人后再默默離開,不如直接默默離開”,都是一個類型。反正作為和不作為之間,本就沒有明確的界限,無非是案例多了,人心里就添了一桿秤罷了。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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