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傷后已然和解
說好一筆勾銷
偏偏傷情難料
實際損失遠超協議約定
傷者起訴要求撤銷原賠償協議
2024年11月,張某受甲公司雇請在工地施工時,不慎從梯子上摔倒受傷。事發后,公司負責人王某墊付了部分醫療費。2025年6月,在張某尚未進行傷殘鑒定的情況下,雙方簽訂了一份賠償協議書,約定除已支付的費用外,王某再賠償張某4萬元,此事就此了結。但王某只支付了部分賠償款。
隨著治療的深入,張某發現自己的傷情遠非當初想象的那般輕微。經司法鑒定,其傷情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均長達數月。他因這次事故造成的實際損失,遠遠超過了協議約定的4萬元。
張某認為,簽訂協議時自己還沒有做鑒定,對傷情存在重大誤解,協議內容顯失公平,于是將甲公司及王某訴至湖北省秭歸縣人民法院,要求撤銷原賠償協議,并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法院:協議存在重大誤解
被告另行賠付10萬元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仔細審查了案情。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雙方自愿簽訂的《賠償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原告能否反悔?
承辦法官向雙方當事人釋明了相關法律規定:雖然自愿簽訂的協議受法律保護,但如果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情形,法律允許受損害方請求撤銷。
本案中,張某簽訂協議時尚未進行傷殘鑒定,對自己傷情的嚴重程度缺乏準確認知,導致協議賠償金額遠低于其依法應得的損失數額。這符合“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的法律特征。在法官的釋法明理下,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撤銷此前簽訂的《賠償協議書》;被告方除已支付的部分外,再賠償張某各項損失共計10萬元。
法官:簽字并非一錘定音
顯失公平可依法撤銷
本案看似是“簽了字又反悔”,但背后是對實質公平的維護。
首先,“意思自治”不等于無底線的絕對自由。法律尊重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糾紛的權利,但這種自治必須在公平、自愿的基礎上進行。如果一方在信息不對等、對自身權利存在重大誤解的情況下作出決定,法律的公平原則就需要介入干預。
其次,“顯失公平”有明確的認定標準。本案中,原告因傷致殘,其法定損失遠高于協議約定的賠償額。如果機械地認定協議有效,將導致原告的合法權益嚴重受損,這顯然與法律追求的公平正義相悖。
來源:CCTV今日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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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賠償協議起訴狀__原告撤銷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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