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明確露天采石場與露天礦山分類標準,設定采石場最低生產規模等準入門檻,建立市級礦山目錄動態調整機制,推動資源規模化利用,引導礦山企業向高附加值方向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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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西省自然資源廳印發了《關于規范露天采石場與露天礦山分類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露天開采礦山實施精細化分類與分級管理。
01
《通知》明確
露天采石場是指露天開采原石,經破碎、篩分等簡易工藝加工后,主要用于建筑砂石骨料等基礎建材的礦山。新建、改擴建露天采石場的最低生產規模標準應達到50萬噸/年,服務年限不少于5年(不含基建期)。露天礦山是指露天開采礦石,經深加工后作為工業原料使用的礦山,以及露天開采型材或金屬礦產資源的礦山。除山西省委10號文明確礦種外,其他礦種生產規模必須嚴格遵循《山西省礦產資源規劃》設定的最低準入標準。
02
《通知》要求
建立市級管理露天礦山(礦種)目錄動態調整機制。各市自然資源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工信、生態環境、應急等部門,應結合本地資源稟賦、產業發展布局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科學編制管理目錄,報請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開,并報山西省自然資源廳備案。各市每兩年對目錄實施效果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提出調整建議。
03
《通知》強調
鼓勵對市級管理礦種同一礦區或成礦帶內的礦產資源進行綜合評價、整體出讓,實現資源規模化利用和科學化配置。堅持“關小改中建大”原則,不得以任何形式降低準入要求,引導資源配置向中型及以上礦山集中。支持各地合理開發利用特色優勢礦種,鼓勵引導礦山企業向深加工、高附加值方向轉型。各市自然資源部門要與應急等部門建立協調機制,加強政策銜接與信息共享。山西省自然資源廳將對各市目錄實施情況進行抽查,對亂開口子、造成資源破壞的行為予以制止。
來源|山西省自然資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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