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值虎年大年初一,節日紅包、微信紅包等司空見慣,接下來的數日內在走親訪友時也會紅包連連,卻很少有人思考個人之間的紅包究竟屬于什么法律性質的財產?是否可以由個人自由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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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據我國《民法典》相關規定,淺議一番“紅包”性質,希望拋磚引玉,引起各位專家思考,為和諧、幸福生活添彩納福。
一、以春節紅包為例
逢年過節,無論是親友之間直接互發紅包,還是在家屬群、朋友群發紅包、搶紅包,均涉及一個紅包財產歸屬權的現實問題。
無論現金紅包、微信紅包、支付寶紅包等,均具有現金價值,可以直接存入個人賬戶,由紅包收取人支配;紅包,在實質上屬于“贈與”,細分線上網絡紅包、線下實體紅包,其行為及性質略有不同。
(1)線上網絡紅包,無論是定向發送紅包、還是群發紅包,紅包收取人均屬于該紅包的受贈人,即紅包財產的所有人。
(2)線下實體紅包,一般是長輩對晚輩的節日祝福禮金,該類紅包一般具有明確的贈與對象,該受贈對象即為紅包的所有人。
二、春節紅包與其財產權
在上文說到,紅包的收取人,即紅包的受贈人,即紅包的所有人,按照這一邏輯,紅包收入屬個人財產收入。
私房錢,并非法律概念,僅是對共有財產模式下的個人所有財產的一種形象稱呼,但確實是現實生活中廣泛存在的一種社會現象。
(1)長輩對未成年晚輩贈與的春節紅包,多是基于長輩之間的情誼所得,且往往伴隨著禮尚往來的長輩互贈對方未成年晚輩的情形,實質上是長輩個人財產或共有財產向未成年晚輩私人財產的一種轉化關系,有一定的人情交易性質,但也有不需要長輩回贈的未成年晚輩收取紅包的現實情況。因此,這類未成年晚輩紅包所得財產的所有權性質相對比較復雜,一般情況下歸于家庭共有財產。
(2)成年人收取紅包,主要有兩種途徑:一是長輩對兒孫們的疼愛與憐憫,悄悄向成年人發放紅包,以補貼家用或應不時之需,這個紅包顯然是對受贈人個體的直接贈與,應當屬于受贈人所有;二是單位工作群、微信朋友群等節慶時“搶紅包”,這類紅包屬于對收取人的個人贈與,原則上紅包收取人即是紅包財產的所有人。
由于紅包,具有很濃的情感色彩,且屬于贈與行為后果,原則上紅包所得者,即為紅包的財產所有人,紅包應屬于個人財產。
三、紅包、個人財產與私房錢
上文簡要介紹了紅包的幾種法理情況,總體而言,不需要長輩之間人情往來的未成年人所得紅包、成年人收取的紅包,均可理解為是個人受贈的財產所得,其紅包的財產權屬于受贈人個人所有,個人有權將這些紅包作為受贈人的私房錢留作己用。
為梳理法律關系,在本節介紹一下共有、夫妻共有財產的法律規定:
(1)共有,即共同所有,非單獨所有。春節紅包的所有權性質,根據贈與條件,多為單獨所有。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條??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第三百零八條??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2)夫妻財產的所有制模式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通過對上述論述及《民法典》規定夫妻財產制度的學習和理解可知,紅包,不是勞動報酬,不是經營性收益,屬于贈與財產是一種客觀事實,且紅包的贈與行為很明顯是對受領人自己的一種贈與,一般情況下并非對于一個家庭或夫妻雙方的贈與,尤其網絡紅包體現的更為明確,要么直接贈與個人,要么由個人直接收取,即“搶紅包”,理應由個人所有。
因此,一般生活意義而言,春節紅包,針對未成年人而言,一般屬于家庭共有財產;對于成年人而言,絕大多數屬于個人財產,受領人可以存為私房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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