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規定,年滿18周歲為成年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三條 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
成年子女的撫養費,在特定情況下需要支付!在國家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里有明確規定,包括生活費、醫療費、教育費用等。
一般情況下,撫養費金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生活水平等主客觀因素確定。
但是,撫養費的支付期限,應支付至何時?應當區別個案情形,予以對待:
(1)對于因接受高中及相等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父母在子女完成高中及相等學歷教育前,對子女負有撫養義務。
(2)對于因患病、殘疾或其他原因導致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成年子女,父母支付撫養費的期限,應當至子女有足夠的經濟來源,能支撐其獨立生活時止。
(3)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可通過協議自愿順延對子女撫養費的支付期間。該類協議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成年子女可以依據該協議內容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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