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牛某與劉某原系戀愛關系。通過婚姻中介相識。戀愛期間牛某多次向劉某轉賬,劉某確認共計142萬元元,用于旅游、購物、購買戒指等。戀愛期間,雙方未共同生活,未辦理結婚登記,日常開銷主要由牛某承擔。后雙方戀愛關系終止。
在牛某、劉某之間的微信聊天中,2017年8月29日,劉某問:“又轉了35W”,牛某答“對的,準備再繼續轉賬時,提示24小時內不能超過50萬,只好明天再轉了。”同年9月4日,劉某問:“老公,我銀行進了42萬,是你轉的嗎”,牛某答:“你還有其他人轉錢給你呀”,劉某稱:“我不知道呀,你沒說啊”、“自己留一些,不要放在我這里這么多”,牛某稱:“我問了大師,420,000表示死愛你,1,420,000表示要死愛你”。2018年4月初,牛某稱:“本來我想我們戀愛一場,無論多長我都珍惜這種緣分,但你都拒絕相見,事已至此,我就不想多說了”,“希望你盡早把放在你那兒保管的142萬現金退還給我”,劉某稱:“我沒必要拒絕相見,我一直在出差,也告知你月中回來”。
牛某隨后向法院提起訴訟,先是采用保管合同糾紛作為案由,后申請撤訴,后又以所有權確認糾紛提起訴訟,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上訴后法院維持原判。牛某屢敗屢戰,再次委托律師以婚約財產糾紛提起訴訟。
【爭議焦點】
一審審理中,牛某認為當時雙方處于戀愛期間,是為了結婚才轉賬給劉某,轉賬錢款不是贈與,即便是贈與也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是附條件的,在不能達到結婚目的的情況下應予返還;雙方商量過2017年11月結婚的事情,牛某某于2017年10月12日應劉某要求向其出具一份婚前財產約定,但因該約定在劉某母親處,無法向法院出示。劉某則認為其與牛某某談戀愛是奔著結婚去的,但雙方未談過結婚的事情,不存在牛某某所說的婚前財產約定,劉某母親看到牛某照片對牛某不是很認可。
那牛某向劉某轉賬的142萬元到底是否應該返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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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意見】
一審法院認為,牛某、劉某雖然對雙方確定戀愛關系、終止戀愛關系時間的說法不一致,但并不影響雙方系通過婚姻中介相識以及雙方原系以結婚為目的的戀愛關系的事實認定。牛某在此基礎上,且在與劉某相識約一個月的情況下,于2017年8月28日、8月29日、8月30日、9月4日多次向劉某轉賬,金額5萬元至4.2萬元不等,累計轉賬金額大。審理中,劉某雖稱系爭錢款系牛某贈與,但結合微信聊天內容、轉賬金額、轉賬時間等,不能簡單將轉賬行為視為一般情形下的贈與,之后牛某也通過微信溝通、訴訟等方式要求劉某返還系爭錢款,故對劉某意見不予支持。
現牛某、劉某戀愛關系終止,無結婚登記的可能,從公平、合理的角度考量,劉某理應將系爭錢款予以返還。
二審法院認為,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系爭142萬元轉賬是否應當返還。常理而言,向他人轉賬142萬元并非公民生活的一般事項,若不存在條件或目的等因素,則實非社會公眾可以認知的合理范疇。
本案中,即便牛某向劉某轉款時,該資金數額完全在其支付能力范圍內,但慮及雙方當時的交往情形,該轉賬顯然也不能等同于一般情形下之贈與。庭審中,劉某自己也數次稱牛某就是用這樣大額的資金來追女生。然而,本院認為,即便牛某某采取的戀愛模式是錯誤的,值得批判。但結合雙方系由婚姻中介介紹認識以及當時微信聊天反映出的戀愛狀態來看,該行為亦應認定系以雙方長期交往直至談婚論嫁為目的更為符合社會常理,劉某對此應有清楚的認知。
現雙方因故終止戀愛關系,也已喪失談婚論嫁進而締結婚姻之可能,此種情形下,鑒于本案特殊案情,本院認為,劉某無償受益的狀態不應受到法律保護,其理應返還牛某轉賬給其的錢款,否則有違公平合理的民事法律行為準則。
況且,劉某一方面辯稱這些錢款是牛某贈與其供其花銷的錢款,另一方面卻微信回復“不要放在我這里這么多”,又似乎隱含了錢款并非完全受其支配的狀態,而且其陳述是用該錢款中的部分購買鉆石而非使用她的自有資金,亦表明系爭錢款在其認知中具有特定化的意義。加之,劉某并無證據證明牛某某明確表示系爭錢款是贈與其花銷。故對劉某的辯稱意見,不予采信。
應當指出,本案中,劉某作為一位具有較高學識、較高收入的獨立女性,應當知曉好的婚戀關系必須建立在雙方平等的基礎之上,受人饋贈本應有度,婚戀本不應成為獲取財物的正當途徑。至于牛某某,亦應當慎重對待自己的婚戀和錢財,婚戀幸福的建立和維護絕非金錢可以解決,相互之間的信任以及感情牽絆才是根本。
【結語】
未締結婚姻關系的伴侶間大額財產給付糾紛維權難度較大,首先因為相關法律規定不明確,其次由于礙于情面等原因雙方難以提供充分證據。實務中,當事人多以不當得利、借貸合同、贈與合同、婚約財產糾紛等案由起訴,爭議較大,但從裁判結果來看,支持訴請的比例較大,約為三分之二。從本案來看,當事人也是換了若干案由,屢敗屢戰,最終成功退回142萬元。
文/上海杜繼業律師(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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