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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道,中國礦業大學生吳某承諾向母校捐款1100萬元而未兌現,被母校起訴,曾引起廣泛討論。而大家關注的是,法院到底是怎么判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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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試圖檢索了裁判文書網,但并未找到判決書。但早有好事者查到了吳某在2023年初被法院強制執行且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詳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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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顯示,被告應于2022年10月20日給付原告200萬元,余款900萬元于2022年底付清,但吳某全部未履行上述義務。
生效法律文書,既可能是判決書,也可能是調解書。從上述內容看,該案應屬于調解結案,因為如果判決結案,法院一般不會判決當事人分期支付,而且支付的期限也不可能那么長。
據報道,吳某系因為疫情原因導致經濟狀況惡化才無法兌現捐款。
對此事件的評價,可以從道德和法律兩方面進行評價。筆者檢索發現,媒體報道從德道評價較多,筆者打算從法律以及從吳某本身解決問題的思路角度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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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角度,吳某經濟狀況惡化,可以不兌現捐款嗎?
對此,《民法典》有明確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另外,《慈善法》也規定,對于捐贈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公開承諾捐贈,并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的情形,捐贈人應當按照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務。捐贈人違反捐贈協議逾期未交付捐贈財產,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贈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
但《民法典》第666條同時賦予了捐贈人“窮困抗辯權”: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對此,慈善法也規定,捐贈人公開承諾捐贈或者簽訂書面捐贈協議后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經向公開承諾捐贈地或者書面捐贈協議簽訂地的民政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
關于捐贈人“窮困抗辯權”,《慈善法》的該條規定嚴于《民法典》的規定,根據特別法優先于一般法的原理,慈善捐贈的窮困抗辯適用《慈善法》的相關規定,即先履行向公開承諾捐贈地或者書面捐贈協議簽訂地民政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等程序后,才能行使窮困抗辯權。
也就是說,就本案而言,如果吳某確實存在經濟狀況顯著惡化的情形,最多先履行向公開承諾捐贈地或者書面捐贈協議簽訂地民政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等程序后,就可以基于“窮困抗辯權”而不再承擔1100萬元的捐贈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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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吳某角度看,解決問題的最優方案是什么?
對于吳某來說,與母校達成了和解,承諾分期支付卻未實際履行,最終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這對于一名企業家來說,影響是很大的。
我們難以得知,吳某是否知道“窮困抗辯權”的相關規定。但無論商人還是普通老百姓遇到法律問題,咨詢專業人士已成常識。
筆者認為,如果吳某確實因疫情等導致經濟困難而無法履行承諾的捐款,依法行使“窮困抗辯權”應為更好的選擇,而不是達成調解協議后再次完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而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當然,如果吳某根本沒有咨詢法律專業人士,甚至不知道有“窮困抗辯權”的相關規定,則更應該反思。
文/上海杜繼業律師(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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