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2025年第21期(總第25期)
【本期話題】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什么情況下可以少分或不分。
【典型案例】
雷某某和宋某某 2003 年再婚,沒孩子。婚后因小事感情不和,2014 年 2 月分居,雷某某 3 月起訴離婚被駁回。2015 年 1 月,雷某某再次起訴離婚并要求分割財產,宋某某不同意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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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稱宋某某有 37 萬共同存款,宋某某表示這筆錢是婚前拆遷款和養老金,還剩 20 萬左右。宋某某說雷某某有 25 萬存款,雷某某不承認。一審時雷某某提交賬戶明細顯示余額很少,二審法院調取流水發現雷某某曾將 19.5萬元轉給他人。宋某某認為這是婚前房屋出租所得,雷某某先是說用于共同開銷,后又說還外甥女借款,但都沒證據。
法院認為夫妻感情破裂準予離婚。關于財產,宋某某婚前拆遷款歸其個人,婚后養老金是共同財產。雷某某賬戶內錢是共同財產,她轉移 19.5萬元且說不清去向,認定其轉移隱藏財產。最終判決宋某某婚后養老保險金歸其所有,雷某某補償宋某某 12 萬元。
【案例來源】
最高院指導案例66號,雷某某訴宋某某離婚糾紛案,編號:2016-18-2-014-001。
【律師評論】
66號指導案例裁判要點為: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依法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
本案核心在于夫妻離婚及財產分割。法院明確夫妻感情是婚姻基礎,雙方感情破裂準予離婚。財產分割上,依據婚姻法,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處理權,若一方轉移等侵害平等處理權行為,可少分或不分。
本案中,宋某某婚前拆遷款轉化存款歸其個人,婚后養老保險金屬共同財產。雷某某名下賬戶存款屬共同財產,其轉移存款且說辭矛盾無證據,認定其轉移隱藏財產,故少分,補償宋某某部分存款。
總體來說,法院判決合理維護宋某某權益,體現法律對夫妻共同財產平等處理權的保護,警示離婚中企圖侵占財產行為將受法律懲處,確保公平公正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具有良好法律效果與社會導向。
*文/上海杜繼業律師,恒都(上海)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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