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人社部2001年4月24日在關于參加商業保險中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后是否還應當參加工傷保險問題的復函中明確,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強制實施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中國境內的企業無論是否參加了商業保險中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都必須參加工傷險,并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
人身意外傷害險不能替代工傷保險。企業在參加工傷保險的同時,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為職工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因此,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商業性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不因此免除其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當事人獲得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賠付后,仍然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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