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某地的刑事案件開庭繼續。為避免炒作的嫌疑,我隱去具體的法院、法官以及案件當事人名字,只說一種現象。而且作為學者,研究司法實踐中的問題,本身就是職責所在,與從事的律師業務沒有必然關系。
在法庭發問之初,審判長其實就宣布了訊問和發問的規則,包括禁止進行誘導性發問,禁止發問時分析和推論,也禁止有損人格的發問。但是在控方訊問過程中,我還是忍不住打斷。審判長讓我不要“隨意打斷”。
我說:“我不是隨意打斷,而是認真地打斷的!”
為什么在發現公訴人不適當發問時,要及時地打斷?因為你不及時地打斷,他把問題問完了,被告人回答完了,那誤導性的結論就變成無可挽回。所以程序上的及時打斷是必要的,打斷的時候我會說明理由,如果理由不成立,審判長可以讓公訴人繼續訊問,但如果我反對有理由,就應該制止訊問及提醒公訴人注意發問方式。這才是對抗式訴訟的精髓。
比如,公訴人問被告人:“起訴書指控的違規催收方式你們有沒有?”這個問題其實就很不明確,因為起訴書列舉的催收方式有十幾種,大多數被告人都只知道一兩種,訊問時如果一股腦地把所有的催收方式打包,讓被告人承認有還是沒有,其實會掩蓋問題所在。尤其對于認罪認罰的被告人,他不敢回答沒有,于是籠統地回答有,變成了真假全認。
又比如,公訴人問被告人,“你們公司或者團隊有沒有在培訓會議上或者表彰大會上分享過非法催收方法?”這個問題被告人就完全沒法回答,因為公司、團隊,這是兩個完全不同主體,培訓會議和表彰大會又是兩個場景,可以排列組合出四種可能,或有四個答案,一個復合問題怎么回答?貿然回答的結果就是掉坑里。這問題本身就充滿陷阱。
又比如,公訴人問被告人“起訴書指控的違法催收方式,是你發明的還是在公司學的?”這種二選一的問題,趨利避害的被告人只能被迫答“在公司學的”,總不能說自己發明的吧?但事實上,有可能是別的同行傳授的,也可能是在與同事交流的過程中討論出來的,有多種可能性,“在公司學的”則變成了公司傳授犯罪方法,事實上公司卻是明令禁止的。
在問及催收的減免時,公訴人問了一個令人匪夷所思的問題:“你們給欠款人減免,欠款人后來把錢還了,你們的辯護人總覺得是欠款人占便宜了。但你們如果不給他們減免的話,是不是這個錢就不用還了?”還沒等我反對呢,公訴人這個奇葩的思路瞬間引起旁聽觀眾的哄笑。原來在控方思維里,欠錢不還才是天經地義的啊?
公訴人總是試圖把同案被告人的回答往我的當事人也就是第一被告人身上引。比如問:“總經理袁某沒有明確反對你們的做法吧?”“你們這么做他知情的吧?”即使在被告人已經明確說了“我不知道袁總是否知道”時,還在一遍遍地誘導。我實在忍不住了,懟公訴人“你們這種發問方式是你自己發明的,還是檢察長教的?”“我沒有反對并不代表我贊成你們的發問!”
庭審中還有兩個小插曲,是法援律師對我的反對。第一個反對的是我對某被告人的發問中涉及到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案件事實,其辯護人突然反對我,說該被告人沒有涉及該罪名,所以不能問。我反問之:“為什么公訴人問時你不反對?我在公訴人訊問基礎上進一步了解有何不可? ”我疑惑這些辯護人全程幾乎一言不發,為何卻熱衷于充當第二公訴人?
第二次反對的是我問某被告人關于起訴書指控事實時,被告人說忘了,其辯護人突然朝我發難,說起訴書沒帶就不要問了。我反問之:“取保候審的被告人,沒帶起訴書不是你律師的失職嗎?你把自己手上的給他不就完了嗎? ”我讓法警把那位辯護人手上的起訴書遞給了被告人,然后繼續發問。在我看來,不管法援還是委托,對當事人盡責才是恪守職業道德。
二十年前,我曾在中國臺灣地區做訪問學者,與當時的“公訴之神”張熙懷朝夕相處,近距離聆聽對抗式訴訟的“交互詰問”,也曾在司法官訓練所及臺北地方法院多次觀摩控辯對抗。十幾年前,最高人民檢察院某個高級檢察官培訓班,我受聘講授過法庭交叉詢問技巧。在中國政法大學組織的律師高級研修班上,我也曾專題講授“律師如何反對”。
曾認為中國的對抗式訴訟,是通往程序正義和實體公正的康莊大道。而如今,現實就像初夏的一瓶冰酒,讓人心涼,也讓人迷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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