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辦了一個虛擬幣詐騙案,作無罪辯護,開三天庭。開庭過程非常緊張刺激。我們的辯護方案、辯護觀點、辯護方法,得到同案被告人和所有家屬們的高度認可。開完庭后,同案人的家屬還特別表示感謝,為他們做了那么多。
這種虛擬幣詐騙案要怎么辯護呢?我給大家做個復盤:
按照公安、檢察院的說法,被告人購買了平臺,利用聊天軟件冒充女性的身份添加外國人,以做慈善的名義引誘外國客戶進行虛擬幣投資,通過平臺操控確保盈利,引誘更多人來充值,過個半年、一年,就關閉平臺,收割客戶投資款。根據團伙自己制作的業績表,他們最后詐騙了虛擬幣20萬,折合人民幣約145萬多元。所以構成詐騙罪,數額巨大,前面四位被告是主犯,量刑建議是十年以上。大部分被告人在偵查階段都有認罪筆錄、簽認了業績表就是他們詐騙的金額,詳細描述了他們想要收割、如何收割、如何詐騙、詐騙的幾個步驟等,筆錄內容是慘不忍睹的。表面看起來,這個案件很難辯護,沒有什么辯護空間。
怎么辦呢?這種案件辯護空間在哪里?很考驗律師的能力和經驗。我們研究發現其實這個案件,證據是漏洞百出的。
第一個問題:沒有關鍵的人證。沒有任何一名被害人到案,所有被害人都在境外,沒有被害人的證詞,沒有被害人報案聲稱遭到詐騙;無法直接證實被害人是否遭到詐騙、被詐騙金額多少、他們投資款是否無法提現、損失了多少金額等。
第二個問題:沒有關鍵物證。指控詐騙了虛擬幣20萬虛擬幣,那么虛擬幣在哪里?總是需要有物證,或者物證去向的。公訴機關沒有提供20萬虛擬幣被曾某提現、變現、占為己有的證據,平臺的提現記錄、虛擬幣錢包的控制狀態等證據都沒有,因此20萬虛擬幣究竟在哪里、去了哪里,沒有證據,缺少關鍵物證。
第三個問題:家屬還找到了清退記錄的證據,說平臺關閉前剩余的20多萬虛擬幣全部向客戶清退,并且附錄了詳細的客戶清退名單和金額。這個問題就大了,說明被告人已經將投資款全部退還。詐騙類案件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歸還的數額應當予以扣除,那么詐騙金額就是零,不構成詐騙罪。
第四個問題:沒有審計報告。公訴機關根據一張業績表來認定詐騙金額,被告人對該業績表的數據不認可,制作表格的人也不認可,平臺中有詳細的投資人出入金記錄,那么,公允認定犯罪事實,則應該將出入金記錄全部導出來,進行專項審計報告才行,客戶投資了多少、提現了多少、剩余多少,一清二楚。但是,很遺憾,公訴機關并沒有進行專項審計,缺乏審計報告,公訴機關直接依據一頁連哪一天都無法確定、制作人還證明不是最終數據的數據表,強行認定是就是平臺關閉時的最終出入金數據,依據明顯不足。
第五個問題:缺乏價格鑒定。如果構成詐騙,被告人詐騙的不是錢,不是人民幣或者美元,而是虛擬幣這種數字資產,是一種有價值的物品。當犯罪侵犯的對象是物品而不是錢的時候,認定犯罪金額時,必須對物品進行價值鑒定,必須有價格鑒定這種關鍵證據。然而,很遺憾,本案公訴機關并沒有進行價格鑒定,而是越俎代庖,自行折算為約1451758元。指控的犯罪金額為“大約”本身說明沒查清。所以,本案缺乏U幣價值的鑒定這種關鍵證據。
最后大家發現,本案指控的詐騙罪,既缺乏關鍵人證(被害人),也缺乏關鍵物證(證明虛擬幣在不在、在哪里的物證),還缺乏虛擬幣總數有多少的專項審計報告,更缺乏虛擬幣究竟值多少錢的價格鑒定,只有被告人偵查階段的供述,這種證據狀況,遠不足以認定犯罪事實,應當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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