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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某日,小劉駕駛汽車行駛至路口,小張騎著電動摩托車載著小沈同樣行至路口,兩車相撞,事故導致小張、小沈兩人受傷,小劉的汽車和小張的電動摩托車均受損。
根據當地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小劉、小張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小沈不承擔責任。后小沈因事故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與小張、小劉及保險公司協商未果,便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小劉、小張各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小沈不承擔責任,此認定系對事故成因及各方在引發事故過程中過錯的判斷。但劃分的事故責任不等同于民事賠償責任。劃分民事賠償責任,主要考慮當事人的過錯、過錯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乘客未戴頭盔的行為通常不被視為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但是,乘客未戴頭盔的行為可能會加重事故發生的損害后果。因此,在民事賠償責任劃分中,法院需要考慮乘客未戴頭盔的行為是否對損害后果的擴大存在過錯,以及該過錯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根據事故認定書記載,小沈未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且其被診斷為器質性精神障礙從而構成十級傷殘,該傷殘通常是由腦部損傷直接引起。結合醫學常理及事故致傷機理,其未佩戴安全頭盔的行為顯著增加了小沈在事故中頭部遭受嚴重損傷的風險,客觀上加重了其實際損傷的程度。
再者,小沈未履行佩戴安全頭盔的法定義務,屬于對自身安全注意義務的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綜上,小沈的行為雖不引發事故,但對自身損害后果的擴大存在過錯,且該過錯與其加重的傷殘結果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系。基于此,小沈應對因其自身過錯所導致的、超出事故本身可能造成損害范圍的那部分損失承擔相應責任,故法院酌定小沈自行承擔超出交強險賠償范圍外10%的責任。
法官說法
安全頭盔的保護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根據中國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調查的數據顯示,正確佩戴安全頭盔可以使電動自行車乘駕人員死亡風險下降60%-70%,在事故發生的瞬間,頭盔不僅能緩沖撞擊力,更能有效防止二次傷害。本案中,小沈雖然獲得了大部分的賠償,但其身體傷痛和經濟損失本可通過簡單的佩戴安全頭盔這一防護措施顯著降低。
生命沒有重播鍵,安全也絕不可寄望于僥幸。每一次騎行,系緊的不僅是頭盔的安全扣,更是個人對自身生命安全的責任。日常騎車出行應系緊頭盔這一安全扣,社會各界應聯合共同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線:個人應自覺將佩戴頭盔內化為出行習慣;家庭、社區、學校需加強安全教育引導;相關管理部門應持續強化執法監督與安全宣傳。唯有共同筑牢“規則意識”與“法治思維”基石,才能構建起更為堅固的道路交通安全防線。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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