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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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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們關注的問題是:串通投標罪的適用范圍是否僅限于招標投標法規定的國家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行為人在民營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開展的招投標活動中實施串通投標的,是否構成本罪?
串通投標罪的適用范圍是否僅限于招標投標法規定的國家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行為人在民營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開展的招投標活動中實施串通投標的,是否構成本罪?
答疑意見:招標投標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從招標投標法的規定看,所規制的范圍并不只限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相應地,對刑法有關串通投標罪中投標、招標的理解,也不應作上述限制。認定串通投標罪,應著眼于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是否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利益,不限于某一特定的經濟形態、特定的領域或者特定的項目。在民營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開展的招投標活動過程中,行為人實施串通投標行為,情節嚴重的,應當以串通投標罪論處。
司法實踐中,應當結合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重點審查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于“串通投標行為”,具體行為包括:(1)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如: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等。(2)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如: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招標人設置排他性條款為特定投標人“量身定做”;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等。(3)招標代理人或者評委與投標人、招標人串通投標。如:招標代理人居中勾連串通投標;投標人通過利益輸送影響評委打分等。
咨詢人: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二庭薛文超
答疑專家: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牛克乾
文字來源:2025年7月3日《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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