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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5年5月13日,甄某向法院訴稱,2019年其分期付款購買了一輛轎車,2022年因貸款需要將車輛過戶到被告張某名下。2025年2月份,張某向其借車,甄隨將轎車交給張。然,不幾天,張某稱車被其妹張某某開走,說之前因有經濟糾紛,拒絕歸還。故而,特向法院起訴張某及張某某。
【起訴】
2025年6月17日,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法庭上,張某辯稱,涉案車輛屬于特殊動產,應以登記確認車輛所有權。原告提交的證據無法證實涉案車輛歸原告所有,原告請求返還車輛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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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則認為,轎車被扣后,原告報警。經警方調查后,出具了《報警案件登記表》,其中載明,經了解,甄某與張某是朋友關系,2022年甄某因資金周轉將車輛過戶到張某名下,車輛首付及分期費用都是甄某掏的錢。2025年2月9日,張某去甄某家中,想借甄的車走親戚,后甄將車借給了張某,將車開走兩天后,張某給甄打電話稱,車被其妹子張某某開走了,甄某隨多次向張索要,張某某拒不歸還。經協商未果,告知雙方去法院進行訴訟解決。由此,根據公安部關于確定機動車所有權人問題的復函(公交管[2000]98號)的規定,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準予或者不準予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登記。所以,本案應當以法庭查明的案件事實為準,返還原告車輛。
【審理】
由于,案情較為復雜,本案共進行了3次開庭審理。
2025年10月20日,法院經公開審理后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本案中,原告訴稱其系涉案車輛的權利人,將涉案車輛登記至被告張某名下,是為了以張某的名義貸款,原告為證明該事實,提交了自2022年至2025年通過農業銀行轉賬及向被告張某償還貸款的轉賬記錄截屏,并有《報警案件登記表》、機動車保險單等證據佐證。另,原告陳述車輛一直由其使用,被告張某辯稱涉案車輛由原告和其共同使用。
法院認為,原告的陳述與其提交的證據形成的證據鏈條,對于證實原告所述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故對于原告所述事實,法院予以采信。遂,判決被告張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甄某返還轎車。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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