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2025年10月20日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為:1年期LPR為3.0%,5年期以上LPR為3.5%。以上LPR在下一次發布LPR之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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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評案例:浦江縣富旺防護用品有限公司與鄭和、唐繁華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號:(2021)浙0726民初82號
(選擇本案主要是考慮到后面的評析深入、全面、細致,另外,本案涉及爭議焦點較多,但由于并非本文分析的重點,故在此略過,僅提煉與本文主題有關的論述部分,大家主要看后面的評析部分)
法院認為
唐某華雖然不是案涉買賣合同的相對方,但對于第一次結算的555336元貨款有共同還款的責任,現鄭某支付的貨款不足清償全部債務,因此第一次結算之后支付的兩筆貨款的抵充順序,決定了唐某華應承擔的貨款數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條)規定了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時的抵充順序,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有約定的除外。因此,雙方于2020年8月27日的結算單中明確約定的150000元系抵充紅旗口罩貨款,不能再適用法定抵充順序。鄭某支付另外160000元并未約定抵充哪筆貨款,應根據上述規定抵充。首先,案涉多筆貨款均未約定付款時間,現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履行,其仍未履行,應視為所有貨款均在起訴之后到期。由于所有貨款均無擔保,因此本案中已支付的160000元應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從債權人利益優先的角度出發,第一次結算的貨款555336元系兩人共同承擔的債務,而之后發生的貨款系鄭某一人承擔的債務,因此之后發生的貨款債務負擔較重,應當優先抵充,由于第一次結算之后發生的貨款總額大于160000元,故對第一次結算的貨款555336元不再進行抵沖。故應由唐某華、鄭某共同支付原告富旺公司貨款555336元,由鄭某支付富旺公司其余尚欠貨款182975元。
案例評析
(特別說明,評析人并非筆者,摘錄供大家學習和借鑒,如有侵權,可隨時聯系)
一、我國關于債的清償抵充的法律規定
所謂清償抵充,是指債務人對于同一債權人負擔數項同種類債務,或負擔同一項債務而約定數次給付時,如果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全額債務,約定、決定該給付抵充某項債務的制度。關于清償抵充的構成要件依照學術通說,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數項債務;(二)數項債務之給付種類相同;(三)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債的抵充問題一直是人民法院民商事審判實踐中的一個難點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4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于第20條就合同債務的清償抵充方法和清償抵充順序的問題專門做了規定,立法機關將上述司法解釋條文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升格為法律條文,并在文字表述上做了若干調整,將“抵充”調整為“履行”,并在原有的“約定抵充”和“法定抵充”基礎上,新增一種清償抵充方式“指定抵充”,另還將“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明確為“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條規定:“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的數項債務種類相同,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債務人在清償時指定其履行的債務。債務人未作指定的,應當優先履行已經到期的債務;數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履行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最少的債務;均無擔保或者擔保相等的,優先履行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履行;到期時間相同的,按債務比例履行。”
二、債的清償抵充規定的價值取向
首先,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即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達成抵充合意的,即便與法律的規定不同,亦屬于有效約定。 而《民法典》提出的指定抵充,是指清償人在為給付時,可以向清償受領人作出意思表示,指示其清償所要抵充的債務,但該抵充順序不得與《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條規定的清償順序相反,否則不產生債務人所期待發生的法律效力。
其次,遵循“債權人利益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之所以采取債權人利益優先的做法,是因為如果在缺乏當事人明確意思表示的情況下(約定抵充/指定抵充),倘若允許任意抵充,債權人的實體權利極易受到損害。因此,不管法定抵充清償的條文如何表述,其最終目標是為了債權的實現。如先到期與后到期的債權相比較,應當先歸還先到期的債權,因為如果是先抵償后到期的債權,則先到期的債權存在已過訴訟時效的風險。又如在幾項債務都到期的情況下,應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明顯體現的也是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價值追求。在債權人利益優先的原則之外,法定抵充還反映出兼顧公平的原則。《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條)所規定的,債務到期時間相同,債務擔保數額相同,負擔大小不同的,優先抵充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這就是以債務人因清償而獲益最多者優先抵充,系出于債務人利益考量而計,繼而從側面反映兼顧公平的理念;若負擔大小相同,到期時間相同的,則各筆債務按照同一比例抵充,這直接反映了公平的理念。
三、案涉貨款抵充清償順序的具體確定
首先,關于本案中約定抵充的效力分析。約定抵充完全由當事人意思自治,2020年8月27日債權人與債務人對已經支付的150000元用于抵充紅旗口罩貨款達成了一致,并用書面形式將上述約定固定,因此該約定有效,應當優先于指定抵充和法定抵充。對于尚未約定的160000元貨款,適用法定抵充。
其次,本案關鍵為債務負擔較重的擴大理解。 案涉債務系債務人多次向債權人購買口罩形成的多筆債務,且案涉數宗債務均為交付金錢的義務,且債務人給付的金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因此案涉債務可以適用《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條)關于清償抵充的順序規定。雙方之間的債務均未約定履行期限,現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履行,其仍未履行,應視為所有貨款均到期,且案涉債務均無擔保,確定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進行優先抵充是本案的關鍵。然而實踐中判斷債務人負擔較為復雜,可能會涉及利率、違約金、債務性質以及執行依據等方面。因此, 倘若單純比較數筆債務金額的大小,很可能會犯下教條主義的錯誤, 貌似遵循了法律規定但實際并不合理,最終也違背了立法本意。舉例說明,如: 兩筆債務數額相差巨大,小數額的一筆約定過利息,大數額的一筆未約定利息,通常來看兩筆債務顯然負擔不一樣,約定過利息的債務屬于負擔較重的債務。
根據前述分析,具體到本案中,2020年8月11日第一次結算的555336元系鄭某與唐某華共同承擔的債務,2020年8月11日之后發生的多筆買賣債務系鄭某一人承擔的債務。如抵充的是共同承擔的債務,則免除了唐某華一部分付款責任,變相加重了鄭某的負擔,鄭某需要獨立承擔的債務就會變多,且鄭某需要根據其與唐某華之間的相關約定向唐某華行使求償權,以彌補其多分擔的債務,但如果抵充的債務為鄭某個人債務,則不發生求償問題,較為簡便,優先抵充于債務人也較為有利。另,根據債權人利益優先原則來看,債權人的目的是使債權盡快得以實現,不論鄭某與唐某華之間誰的經濟實力更優,通常雙人共同承擔的債務,其被履行的可能性大于個人承擔的債務,因此按照債權人利益優先原則,也應當先抵充個人債務。綜上,本院將未作約定抵充的160000元優先抵充了鄭某的個人債務,由唐某華與鄭某共同承擔555336元。
參考案例:肖單丹,屈其倫與孔祖鳳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號:(2022)渝05民終10249號
(選擇本案,主要是考慮到本案中的計算辦法較為具體和明確,可供參考性較高,但判決內容較長,建議通過反復閱讀進行分析)
法院認為
肖單丹于2021年9月17日向屈其倫出具借條,借款100,000元;還于2019年11月20日至2021年12月3日期間,共計五次向屈其倫借款261,000元,屈其倫和肖單丹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屈其倫和肖單丹、孔祖鳳簽訂的《項目合作協議書》《追加工程施工項目合作協議書》《施工項目合作協議書》均約定屈其倫出資,之后退本,項目由肖單丹和孔祖鳳獨自經營管理,風險由肖單丹和孔祖鳳獨自承擔,屈其倫收取高額利潤,這種出資后不參與管理、經營,不擔風險,僅收取分紅,符合借貸關系的特征,即前述協議名為投資,實為借貸。前述協議書實質上為屈其倫、肖單丹、孔祖鳳之間民間借貸關系的合約;同時,屈其倫、肖單丹、孔祖鳳均認可雙方是借貸關系,故屈其倫和肖單丹、孔祖鳳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屈其倫依照約定向肖單丹和孔祖鳳出借款項,肖單丹未履行按時還款義務,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款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的借款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故適用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條規定: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的數項債務種類相同,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債務人在清償時指定其履行的債務。債務人未作指定的,應當優先履行已經到期的債務;數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履行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最少的債務;均無擔保或者擔保相等的,優先履行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履行;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第二十五條規定: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第二十九條規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第二十四條規定: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五條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第二十八條規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十一條規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
本案中,因屈其倫與肖單丹、孔祖鳳雙方對肖單丹所還款項抵扣借款存在爭議,故依據前述法律、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進行抵扣,具體如下:
一、相關借款本金、利息及借款到期日的確定
1、2019年4月4日借款300,000元,最后支付時間為2020年12月20日。因約定的利息過高,2020年8月19日前利息按照年息24%為標準計算,2020年8月20日開始利息按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3.85%4=15.4%)為標準計算。即:本金300,000元,2019年4月4日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為99419.18元,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2月20日利息為15568.77元。綜上,該筆借款本息共計414,987.95元。
2、2019年7月26日借款300,000元,最后支付時間為2020年12月20日。因約定的利息過高,2020年8月19日前利息按照年息24%為標準計算,2020年8月20日開始利息按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3.85%4=15.4%)為標準計算。即:本金300,000元,2019年7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為77128.76元,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2月20日利息為15568.77元。綜上,該筆借款本息共計392,697.53元。
3、2019年10月17日,約定借款300,000元,其中2019年10月17日轉款100,000元、2019年10月24日轉款50,000元、2019年10月26日轉款100,000元,2019年11月4日轉款50,000元。因約定的利息過高,2020年8月19日前利息按照年息24%為標準計算,2020年8月20日開始利息按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3.85%4=15.4%)為標準計算。屈其倫、肖單丹、孔祖鳳雙方約定的還款時間不明確,故確定本案立案之日為還款日期,即2022年3月25日。
2019年10月17日轉款100,000元,2019年10月17日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為20252.05元,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3月25日利息為24,597.8元;
2019年10月24日轉款50,000元,2019年10月24日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為9895.89元,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3月25日利息為12,298.9元;
2019年10月26日轉款100,000元,2019年10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為19,660.27元,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3月25日利息為24,597.8元;
2019年11月4日轉款50,000元,2019年11月4日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為9534.25元,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3月25日利息為12,298.9元。
綜上,該筆借款本息共計433,135.86元。
4、2021年9月17日,肖單丹向屈其倫借款100,000元,借款時間為30個月,每月還本息4185元,故雙方約定的借款年利率實際為10.22%,符合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同時,肖單丹未按照約定按時、足額歸還該筆借款本息,故屈其倫可要求該筆借款提前到期,要求肖單丹全部償還,故確定本案立案之日為還款日期,即2022年3月24日。
5、肖單丹向屈其倫借款共計261,000元
該五筆借款屈其倫、肖單丹雙方均未約定借款期內的利息,除2019年11月20日的借款外,其余四筆借款均未約定歸還的時間,故屈其倫可隨時要求肖單丹償還,故確定本案立案之日為還款日期,即2022年3月24日。
二、肖單丹還款的抵扣
(一)2019年12月10日、2019年12月13日,肖單丹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分別向屈其倫轉款10,000元、20,000元,此時,因屈其倫、肖單丹之間還款時間約定明確的借款本息均尚未到期,結合屈其倫借款時的交易附言,該30,000元均認定為歸還2019年11月20日的借款,即2019年11月20日肖單丹向屈其倫借款30,000元已還清。
(二)2021年9月17日,肖單丹向屈其倫借款100,000元。結合肖單丹歸還款項的時間、金額等,認定2021年10月18日、2021年11月18日、2021年12月17日、2022年1月20日,肖單丹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分別歸還4185元系歸還的該筆借款的部分金額。該筆借款,肖單丹尚欠屈其倫本息共計108,810元,其中,本金86,666.68元,利息22,143.32元。
(三)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條的規定,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的數項債務種類相同,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債務人在清償時指定其履行的債務。數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履行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最少的債務;均無擔保或者擔保相等的,優先履行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
1、2021年9月17日,肖單丹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屈其倫轉款57,850元,交易附言“5萬成都投資款,7850利息”。因此,該筆款項應計入歸還屈其倫投資成都項目的款項,因2019年4月4日借款300,000元的負擔較重,故抵扣該筆借款本息,抵扣本金50,000元,利息7850元,尚欠本金250,000元,利息尚欠107,137.95元。
2、肖單丹的其他還款履行順序為:先履行2019年10月17日的借款本息433,135.86元,再履行2019年7月26日的借款本息392,697.53元,再履行2019年4月4日借款尚欠的本金250,000元,利息尚欠107,137.95元,根據雙方約定,先本后息。
(1)肖單丹于2019年12月30日歸還200,000元,2020年1月16日歸還106,000元,2020年5月8日歸還3000元,2020年5月21日歸還83,000元,2020年5月21日歸還6000元,2020年6月23日歸還6000元,2020年7月20日歸還8000元,2020年8月20日歸還8000元,2020年9月18日歸還25,135.86元,2019年10月17日的借款本息433,135.86元借款本息還清。
(2)肖單丹于2020年9月18日歸還14,864.14元,2020年9月24日歸還10,000元,2020年11月27日歸還22,000元,2020年12月4日歸還50,000元,2020年12月22日歸還10,000元,2021年1月13日歸還10,000元,2021年1月29日歸還50,000元,2021年2月6日歸還50,000元,2021年2月8日歸還38,000元,2021年2月19日歸還50,000元,2021年3月18日歸還6000元,2021年3月18日歸還2000元,2021年5月8日歸還20,000元,2021年5月8日歸還4000元,2021年6月26日歸還8000元,2021年7月22日歸還8000元,2021年8月3日歸還39,833.39元,2019年7月26日的借款本息392,697.53元全部還清。
(3)肖單丹于2021年8月3日歸還10166.61元,2021年9月7日歸還7000元,2021年11月26日歸還5200元,2021年12月22日歸還5200元,2021年12月28日歸還6000元,2021年12月31日歸還5000元,均用于抵扣2019年4月4日借款的本金,尚欠本金211,433.39元以及截止2020年12月20日的利息107,137.95元。
肖單丹和孔祖鳳雖系夫妻關系,也曾共同向屈其倫借款,但屈其倫未提供證據證明肖單丹就案涉借款361,000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孔祖鳳、肖單丹的共同意思表示,應承擔不利的后果,故對屈其倫要求孔祖鳳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孔祖鳳提出的相關辯論意見成立,予以采納。
參考案例:李金剛、王文莉民間借貸糾紛再審案
案號:(2019)最高法民申6862號
(選擇本案主要就是明確在借貸案件一個常用的規則)
再審法院認為
在計算借款人償還出借人的本金和利息時,應當按照先息后本的原則,逐筆計算每次償還的利息和本金。如果借款人清償出借人的款項在沖抵當期利息之后還有剩余,應當沖抵本金。下一期利息應當以上期清償之后的本金為基數進行計算。原審法院未查明李金剛、王文莉每筆清償資金在沖抵當期利息后,是否有剩余、是否還應當沖抵本金、每次沖抵本金的數額等基本事實,而是對每一期的利息均以2960萬元本金為基數進行計算。原審法院這一計算方式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即民間借貸利率的法定上限為12.0%。
作為民間借貸的借款人來說,超出此利率的利息部分,可以拒還!
歷次人民幣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LPR公布價匯總
(更新至2025.9.22)
2025年1-8月lpr貸款利率:
2025年9月22日報價:1年期LPR為3.0%,5年期LPR為3.5%
2025年8月20日報價:1年期LPR為3.0%,5年期LPR為3.5%
2025年7月21日報價:1年期LPR為3.0%,5年期LPR為3.5%。
2025年6月20日報價:1年期LPR為3.0%,5年期LPR為3.5%。
2025年5月20日報價:1年期LPR為3.0%,5年期LPR為3.5%。
2025年4月21日報價:1年期LPR為3.1%,5年期LPR為3.6%。
2025年3月20日報價:1年期LPR為3.1%,5年期LPR為3.6%。
2025年2月20日報價:1年期LPR為3.1%,5年期LPR為3.6%。
2025年1月20日報價:1年期LPR為3.1%,5年期LPR為3.6%。
2024年1~12月lpr貸款利率:
2024年12月20日報價:1年期LPR為3.1%,5年期LPR為3.6%。
2024年11月20日報價:1年期LPR為3.1%,5年期LPR為3.6%。
2024年10月20日報價:1年期LPR為3.1%,5年期LPR為3.6%。
2024年9月20日報價:1年期LPR為3.35%,5年期LPR為3.85%。
2024年8月20日報價:1年期LPR為3.35%,5年期LPR為3.85%。
2024年7月20日報價:1年期LPR為3.35%,5年期LPR為3.85%。
2024年6月20日報價:1年期LPR為3.45%,5年期LPR為3.95%。
2024年5月20日報價:1年期LPR為3.45%,5年期LPR為3.95%。
2024年4月20日報價:1年期LPR為3.45%,5年期LPR為3.95%。
2024年3月20日報價:1年期LPR為3.45%,5年期LPR為3.95%。
2024年2月20日報價:1年期LPR為3.45%,5年期LPR為3.95%。
2024年1月20日報價:1年期LPR為3.45%,5年期LPR為4.20%。
2019~2023年lpr貸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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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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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09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為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四條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第五條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后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等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條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第七條民間借貸糾紛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第八條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條法人之間、非法人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以及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于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以及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以及本規定第十三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第十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第十四條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并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五條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存續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第十六條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七條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的,人民法院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于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限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托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后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第十九條經查明屬于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并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其請求。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并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借貸雙方通過網絡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以單位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有證據證明所借款項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訂立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于單位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單位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以訂立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當事人根據法庭審理情況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者補償。
第二十四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五條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第二十六條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第二十七條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應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條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并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限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
本規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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