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上訴權力是當事人在收到一審判決書時依法享有的法定權力,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有權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法院在一審判決或裁定中,必須明確告知當事人享有上訴權、上訴期限以及上訴途徑,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剝奪這一權力。因此,上訴權力不僅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基本訴訟權力,也是判決書的法定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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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2010)寶民初字第2697號民事判決卻是一份不完整的判決書,沒有允許當事人依法上訴的權力,以及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途徑等法定內容。對此,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檢察院已向寶坻法院發出了《津寶檢民違監(2018)12011500008號檢察建議書》,建議糾正(2010)寶民初字第2697號剝奪了上訴權力的民事判決書,但寶坻法院卻以超過期限為由駁回了當事人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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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一審判決書只有在服判不上訴或者是上訴后被二審維持的情況下才可生效,可在該判剝奪了上訴權的情況下,生效的依據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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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可見,沒有生效依據的該判本應依法無效,而認定超過法定再審期限又是從何談起?又該是從哪天開始計算?因為長達15年來,寶坻法院從未能答復出該判應是從哪天開始生效,所以當事人至今也不明白該判是否有效,如無效是否應依法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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