僥幸心理是保險理賠路上的“絆腳石”,如實告知才是獲得保障的“壓艙石”。投保時,保險公司會就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提出詢問,投保人必須如實告知既往病史和就醫情況,這直接關系到保險合同是否有效。許多消費者因擔心被拒保或加費而選擇隱瞞,但事實上,保險公司可能通過“加費承保”或“除外責任”等方式接納投保。隱瞞的后果遠比告知更嚴重。
1.法律依據:為何必須如實告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且不退還保險費。即便因重大過失未如實告知,且對保險事故發生有嚴重影響,保險公司同樣不承擔賠付責任,但可退還保險費。
2.常見誤區:隱瞞病史的認知偏差
許多消費者對如實告知存在誤區,最終導致理賠失敗:
誤區一:認為“已治愈”無需告知:即使疾病已痊愈,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癥狀仍需如實告知。
誤區二:低估保險公司核查能力:保險公司可通過醫保系統、醫院電子病歷等渠道,調取近5-10年的就醫記錄。任何隱瞞都可能被查出。
誤區三:認為險種與健康無關:即使是壽險、意外險,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也是保險公司評估整體風險的重要依據。
3.風險提示:誠信投保,勿因小失大
如實告知是保險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隱瞞病史看似“省事”,實則可能導致保單失效,保費損失,并在需要保障時無法獲得賠付。投保時,務必仔細閱讀健康告知條款,逐項如實回答,不遺漏、不回避。若存在復雜病史,可主動提交過往病歷、體檢報告等證明材料。
保險的本質是風險轉移,而非投機博弈。唯有誠信投保,才能讓保險真正成為家庭的“安全屏障”。
切記:勿因一時僥幸,讓保險保障淪為“空談”。如實告知,是對自己權益最基本的保護。(秀嶼柜面—倪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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