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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武漢退休職工王艷秋持續向各級有關部門反映其丈夫彭顯云因“正當防衛”被定罪判刑一案。她指出,該案在審理過程中存在嚴重程序違法問題,曾于2018年向巡視組提交過舉報材料,但相關問題至今未獲解決。這些年來,她一直在為丈夫的清白奔走呼號。
2016年11月14日下午,62歲的退休職工彭顯云攜帶小鏟子在小區樓下取土準備種花。這場看似平常的日常舉動,卻因一樁積怨已久的鄰里糾紛演變為一場暴力圍毆。
據彭顯云的妻子王艷秋事后陳述,矛盾源于鐘似元多次以“彭家不到兩歲的小孩跑動、廁所沖水聲擾民”為由上門敲詐,均遭拒絕,因而懷恨在心,蓄意報復。當天下午,彭顯云途經小區門口時,突遭鐘似元無端襲擊。在自衛過程中,他用隨身攜帶的小鏟子抵擋對方攻擊,不慎劃傷了鐘似元的脖子。鐘似元隨即打電話叫來同住小區的兄嫂五人。幾人到場后對彭顯云拳打腳踢,致其當場牙齒脫落;其右手拇指被鐘似元咬傷,左手食指則被鐘似平打斷。61歲的王艷秋聞訊趕至現場,被鐘似元毆打倒地,無法起身。
據現場保安回憶:“我們和其他居民勸架時,鐘家人指著我們叫滾。”
案發后,彭顯云第一時間于18時許撥打110報警,小區保安也再次報警,但直至19時左右,警車才抵達現場。彭顯云夫婦隨后被送往醫院搶救。住院期間,出警人員始終未主動聯系二人了解案情。直至11月18日,王艷秋剛完成全髖關節置換手術,主動致電武漢市公安局武昌區分局水果湖街東亭派出所詢問案件進展,警方才于當月30日派民警到醫院為其制作筆錄,而彭顯云則被通知前往東亭派出所做筆錄。并從派出所帶回了一份傷殘鑒定書。
武漢荊楚法醫司法鑒定所對兩人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如下:王艷秋因右股骨頸骨折伴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被評定為輕傷一級,并因此造成終身殘疾;彭顯云則因左食指中節指骨骨折合并近側指間關節脫位,以及右手外傷,被評定為輕微傷。然而,二人均對該鑒定結果表示異議。
2018年11月12日,武昌區檢察院對彭顯云和鐘似元提起公訴。2020年7月6日,武昌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彭顯云因“持械實施傷害行為”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鐘似元僅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雙方上訴后,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1日維持原判。
王艷秋夫婦對該判決表示不服。王艷秋指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及法院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均存在程序違法與實體認定錯誤等問題。
一、報案人身份存在明顯錯誤
彭顯云當日遭毆打后當即撥打110報警,是第一報案人;王艷秋當時已經被鐘似元打到在地,無法起身,沒有辦法報警;根據本案一審判決書所載,武昌公安分局提交給武昌區人民檢察院的證據中,沒有鐘似元當日的報警記錄。然而,該分局提交的證據卻明確寫明:“證實該分局水果湖街東亭派出所于2016年11月14日接到王艷秋遭他人故意傷害的報警。”這一表述與事實嚴重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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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顯云報警后收到的短信回執
二、鐘似元傷情鑒定報告時間不對
武昌分局提交的證據里顯示“鐘似元于2017年3月30日報警稱被人打傷,次日立案”,但是武漢荊楚法醫司法鑒定所法醫鑒定意見書里顯示,鐘似元的傷情鑒定受理日期為2016年11月16日,委托人為武漢市公安局武昌區分局水果湖街東亭派出所。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18條:“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后,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也就是說,必須先報案、受案,派出所才能委托鑒定——沒有報案就不會受案,沒有受案就不可能出具委托書。那么問題來了:這份在報案前近5個月就完成委托的鑒定,是怎么來的?
三、傷情鑒定嚴重延遲
2016年11月30日,彭顯云首次前往東亭派出所做筆錄時僅領取了傷殘鑒定書。后在醫生提醒下,彭顯云夫婦才得知應先進行傷情鑒定,待三四個月后再進行傷殘鑒定。然而,直至2017年4月12日,彭顯云夫婦才從水果湖街東亭派出所張志鵬手中取得傷情鑒定委托書。拖延會導致原始損傷特征消失,影響鑒定準確性。
四、不認可傷情鑒定
在對彭顯云進行傷情鑒定過程中,荊楚法醫司法鑒定所未能就其頭面部、軀干等多處挫傷出具明確鑒定意見。關于彭顯云左手食指被同犯鐘似平致傷一事,相關病歷資料(包括搶救記錄、住院病歷、X光片、傷情照片及出院小結)均明確診斷為“左食指中節指骨脫位伴基底部撕脫性骨折”。然而,鑒定人員在明知上述醫學證據支持骨折并脫位的情況下,仍依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條款5.10.5c)(手關節或肌腱損傷)將彭顯云的損傷評定為輕微傷,該標準適用明顯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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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經醫學專家核查,彭顯云食指影像學顯示存在游離骨片,符合粉碎性骨折表現。有很大可能達到甚至超過輕傷二級的標準,向輕傷一級靠攏。
五、民警張志鵬及東亭派出所涉嫌辦案違規
在2016年案件發生至2018年武昌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期間,東亭派出所及民警張志鵬在辦案過程中涉嫌存在多項嚴重違規行為:
涉嫌干擾鑒定公正:2017年4月12日,在法醫鑒定進行前,張志鵬特意向法醫暗示王艷秋在旅游時腳部受傷,要多仔細。此舉涉嫌故意誤導并干擾鑒定過程的客觀性與公正性,可能存在偏袒一方之嫌。
反復多次制作筆錄:張志鵬接手案件后,對王艷秋先后進行了四次筆錄,且未當場交由當事人簽字確認。
六、案件在檢察與審判環節亦暴露出問題
起訴書出現低級錯誤,武昌區檢察院的起訴書中兩次將被告人“鐘似元”誤寫為“鐘似云”,反映出法律文書制作不嚴謹。 鐘似元傷情鑒定不符合程序而不進行審查。檢察院在受理案件后,應當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相關訴訟權利,但是彭顯云表示從未收到相關檢察院工作人員的告知。
王艷秋、彭顯云在案件審理期間多次對傷情鑒定提出異議,特別指出鐘似元的鑒定時間被人為提前。對此,法院回應稱:“根據鑒定人當庭證言,并結合公安機關就治療與鑒定過程所作的調查復核結論(證據18、19、20),多名接診醫師、鑒定人及相關專業人員均證實:三方損傷性質不同——王艷秋、彭顯云的傷情涉及組織器官功能障礙,依法應于傷后90日進行鑒定;而鐘似元系容貌損傷,屬原發性損傷,可于受傷后即時評定。因此,三人的鑒定時間均符合規定,不影響鑒定結論的準確性。”
然而,法院并未對“鑒定委托時間早于報案時間”這一關鍵程序問題作出實質性回應,僅以結論性表述一帶而過,說理明顯不足,未能有效回應當事人對鑒定合法性的合理質疑。
此前,時任武漢市公安局武昌分局局長皮興勝曾接收相關材料并承諾推動解決,卻于2018年11月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此后,2019年9月,武昌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李鋒亦表示愿意協助處理此事,卻又于2020年9月被免去職務。接連兩位本可推動問題解決的關鍵人物相繼被查或去職,致使此事再度陷入停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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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顯云交納“特殊黨費”收據
彭顯云是一名有著幾十年黨齡的老黨員,一輩子本分做人、遵紀守法,卻在晚年遭遇這樣一場說不清、道不明的官司。那天,他先是被人動手打,隨后又被一群人圍毆,情急之下只能出手自衛,結果卻被認定為“傷害他人”。自己明明是受害者,正當防衛怎么就成了犯罪?他實在想不明白。多年來,他和家人不斷反映問題,只求一個公正的說法,可得到的不是敷衍,就是沉默。一個曾為國家和社會默默奉獻的老黨員,如今連基本的程序正義都難以獲得,這不僅讓人寒心,更讓人不禁要問:如果連這樣的人都討不到公道,普通老百姓又該去哪里相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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