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保護的關系
誹謗罪涉及言論自由與名譽保障之爭。名譽體現人的尊嚴,具有權利屬性,應當通過法律規范予以保護。名譽權保護的憲法淵源,一般認為是憲法第38條的規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言論自由也是憲法權利,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同時,憲法第5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由此,言論自由與名譽權兩項基本權利的關系為,言論自由不能損害他人的合法權利(包括名譽權),但當兩項基本權利發生沖突時,需要進行法益衡量。
二、對公眾人物的負面言論構成違法阻卻事由
自由發表言論是公民參與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重要方式,也是憲法保護公民言論自由的根本原因。公眾人物是公共事務中的重要內容,對公共事務的評論很多與公眾人物有關,有的評論則直接針對公眾人物的名譽。基于公眾人物名譽權與公共事務的緊密關聯的特性,考慮公民言論自由參與公共事務管理的憲法意義,公眾人物的名譽權在一定程度上有必要讓渡于公民的言論自由。對公眾人物一定程度的負面言論和輕微的不實言論,經過法益衡量,構成誹謗罪的違法阻卻事由。只有當行為人針對公眾人物陳述的虛假事實沒有任何根據,全部內容均為捏造,而且陳述虛假事實的唯一目的是毀損公眾人物的名譽,沒有任何其他正當目的時,才能認定為誹謗罪。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