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6442—2025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技術規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sfortheinvestigationofworksafetyaccidents
2025-12-31發布 2026-07-01實施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
本文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提出并歸口。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技術規范
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總體要求、現場勘查、證據收集、事故分析以及事故調查報告編制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工作。
注:本文件中的“生產安全事故”簡稱“事故”。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6721 生產安全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統計要求
AQ9012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評估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事故調查 accidentinvestigation
為查清事故經過、原因和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情況,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開展的一系列工作。
3.2 現場勘查 accidentsceneinvestigation
為收集證據、線索,對事故發生場所、物品、設備等進行的實地勘察、檢查、測量、記錄的活動。
3.3 詢問談話 inquiryinterview
為了解事故情況,向事故有關當事人員、管理人員、監管人員、救援人員等人員進行問詢的調查方式。
4 總體要求
4.1 事故調查應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情況,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
4.2 事故調查程序按規定分為一般程序和簡易程序。事故調查一般程序包括現場勘查、證據收集、事故分析、事故調查報告編制等。適用簡易程序開展事故調查時,事故調查簡易程序應符合附錄 A 要求。
4.3 事故發生后應保護事故現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不應破壞,為搶救受傷者需要移動現場某些物體時,應做好現場標志,并采取保護措施。
4.4 開展事故調查時應根據實際需求制定事故調查工作方案。
5 現場勘查
5.1 通用要求
5.1.1 現場勘查應明確具體勘查范圍、內容、路線及安全防護。
5.1.2 現場勘查人員數量應不少于2人。
5.1.3 現場勘查前,應向事故當事人、報告人等知情人員了解事故發生前后現場情況。
5.1.4 現場勘查前,應對現場的危險因素進行辨識、評估,并采取相應措施。
5.1.5 勘查人員應當配備并使用必要的個人防護裝備。
5.2 勘查實施
5.2.1 勘查人員應按照勘查路線進入現場,不應破壞現場原始狀態。對健康有危害的物品,應采取不損壞原始證據的安全防護措施。
5.2.2 現場勘查內容應包括現場損毀、設備設施失效或損壞、安全設施失效或損壞、傷亡人員位置等情況,具體內容可參見附錄 B。
5.2.3 現場勘查應提取事故現場存留的有關痕跡和物品,提取前應進行拍照、錄像,提取后應采用相應的封裝方法進行封存,粘貼標簽并填寫清單,標簽及清單由提取人、見證人或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
5.2.4 現場勘查應繪制涵蓋事故情況所必需的相關圖件,由繪制人簽字確認,并注明繪圖日期。
注:例如事故現場、傷亡人員位置、工序(工藝)流程等圖件。
5.3 勘查筆錄編制
5.3.1 現場勘查完畢,應編制現場勘查筆錄。
5.3.2 現場勘查筆錄中應當記錄事故勘查人員、勘查時間、勘查路線、勘查內容,真實描述事故地點基本情況和與事故相關的情況,根據需要附相應的圖紙、照片或視頻等,內容及格式見附錄 C。
5.3.3 參與現場勘查的人員應在勘查筆錄上簽字確認。
6 證據收集
6.1 書證收集
6.1.1 應對與事故相關的書證進行調取和收集。
注:書證包括但不限于:營業執照和許可證、組織架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相關記錄,以及事故相關設備說明書、采購合同、維護協議、用工證明、社保證明和相關政府文件。
6.1.2 調取書證時應明確對象、內容、形式及提交期限。
6.1.3 事故相關書證應為原件,當收集原件困難時,應收集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制件、影印件或者節錄本,并標明“經核對與原件一致”,注明出具日期、證據來源,并由證據提供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或者蓋章。
6.1.4 收集圖紙、專業技術資料等書證時,根據取證需要,應附說明材料。
6.1.5 收集技術服務機構檢驗、檢測、鑒定等結論時,附技術服務機構和技術人員的有效證件或者資質證明的復印件。
6.2 物證收集
6.2.1 根據事故調查需求,應對事故相關的物證進行調取、收集或封存,包括但不限于:
a) 事故所涉及的任何構筑物、建筑物、機械、設備、安全設施;
b) 與事故有關的構筑物的構件、建筑物的構件、設備本體、安全設施、附屬設施的破損部件、碎片;
c) 與事故有關的痕跡;
d) 涉嫌引起事故的物質或材料。
6.2.2 事故相關物證應收集原物,并妥善保存。當收集原物確有困難時,應收集與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同批次產品或者證明該物證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
注:同一種類原物數量較多時,采用取樣、拍照、摘要匯編等方式收集。
6.2.3 拍照取證時,應對物證的現場方位、現場概貌、現場重點區域及現場細目等進行拍照或者錄像,并記錄時間、地點和拍攝人。
注:現場方位是現場所處的位置、方向;現場概貌是整個現場或現場中心地段;現場重點區域是與事故有關的重要區域及遺留有事故痕跡和物證的部位、區域;現場細目是現場細小局部狀況及與事故有關的痕跡、物品。
6.2.4 提取原物時,應記錄獲取該物證的時間、原物存放地點、發現地點、發現過程以及該物證的主要特征,并對現場以照片、視頻等方式予以同步記錄。
6.2.5 抽樣取證時,應采取隨機的方式,由當事人或者見證人在場見證并簽字確認。
6.3 電子證據收集
6.3.1 根據事故調查需求,應對事故相關監控錄像等音頻、視頻原始數據,以及通訊記錄、物聯網遠程監控、傳感數據等電子數據進行收集和調取。
6.3.2 應收集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并制作筆錄、予以封存。確因客觀原因無法收集原始存儲介質的,可以現場提取或者網絡在線提取電子數據。無法收集原始存儲介質,也無法現場提取或者網絡在線提取的,可采取打印、拍照或者錄音錄像等方式固定相關證據。
6.3.3 收集、調取的電子數據,應保證完整性,無刪除、修改、增加等情形,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和主要內容等;聲音資料應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6.4 詢問談話
6.4.1 每次詢問談話人員應不少于2人,并明確1人為主詢問談話人,每次僅對1名詢問談話對象進行談話。
6.4.2 應根據事故調查需要及已掌握的有關情況,明確詢問談話對象。詢問談話對象應包括但不限于:
a) 事故發生單位和事故相關單位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
b)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人員。
6.4.3 應根據已掌握情況,將需要進行詢問談話核實印證的問題梳理為詢問談話提綱。
6.4.4 詢問談話后,應制作詢問談話筆錄文書,格式見附錄 D。
6.4.5 詢問談話人員及詢問談話對象應核對詢問筆錄并簽字確認。
6.5 技術鑒定
6.5.1 應根據事故調查需求開展技術鑒定,技術鑒定形式包括委托鑒定機構鑒定、組織專家鑒定等。
6.5.2 委托鑒定機構進行技術鑒定的,應與鑒定機構簽訂技術鑒定委托書或技術鑒定協議,明確需要委托技術鑒定物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鑒定要求及鑒定期限。鑒定機構應出具技術鑒定報告,并對技術鑒定結論負責。
6.5.3 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的,應組成專家組,專家組人數應為3人以上的單數,專家應具備與事故直接相關的專業技術背景。專家組應形成書面鑒定意見。
6.5.4 技術鑒定機構出具的技術鑒定報告和專家組形成的書面鑒定意見,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a) 鑒定分析的相關依據;
b) 采用的鑒定分析方法;
c) 鑒定分析(或者事故技術原因認定)的過程;
d) 鑒定分析的結論意見;
e) 技術鑒定機構、專家相應的資質、證書復印件;
f) 相關的鑒定分析資料。
6.5.5 專家組形成的書面鑒定意見應由全體成員簽字確認,對鑒定結論有不同意見的,應在簽字表后附明。
7 事故分析
7.1 直接經濟損失認定
應根據 GB6721確定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7.2 應急救援評估分析
應按照 AQ9012要求對事故應急救援情況進行評估。
7.3 事故原因分析
7.3.1 應結合前期現場勘查、證據收集的情況,按照受傷部位、受傷性質、起因物(見附錄 E)、致害物(見附錄 E)、傷害方式(見附錄 F)、不安全狀態(見附錄 G)和不安全行為(見附錄 H)等內容進行分析,事故分析方法見附錄I。
7.3.2 事故直接原因是指與事故發生有直接因果關系的物的不安全狀態和人的不安全行為。主要包括:
a) 事故現場各類構筑物、建筑物、設備、機械、物質或環境的不安全狀態;
b) 事故現場作業人員的不安全行為。
7.3.3 事故間接原因是指導致事故直接原因產生的原因,以及促成事故發生的非直接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
a) 技術和設計缺陷;
b) 事故發生單位、相關單位安全管理缺陷;
c)監管部門在安全監管方面存在的問題。
注1:設計缺陷,如未嚴格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進行設計,或者應當依法進行設計而沒有設計。
注2:技術缺陷,如工藝不達標,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產的工藝,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沒有在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且沒有經過安全可靠性論證。
注3:安全管理缺陷,如未依法取得證照或資質,安全責任制等規章制度缺失或與實際不符或未落實,勞動組織不合理,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規程不符合崗位特點),安全技術交底缺失或不全面、不正確,風險辨識不全面或隱患整改不力,現場管理職責不清,錯誤指導或指揮現場作業,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弄虛作假或存在重大疏漏,未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作業人員缺乏安全操作技能,安全意識淡薄。進行設計,或者應當依法進行設計而沒有設計。
7.4 事故性質分析
7.4.1 應根據事故調查的情況,分析事故的性質,事故性質可分為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
7.4.2 因相關人員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導致的事故,應認定為責任事故。除責任事故以外的事故認定為非責任事故。
7.5 事故責任分析
7.5.1 責任事故應根據事故原因和因果關聯程度,確定事故責任單位、事故責任人及其責任。
7.5.2 應根據對事故發生承擔責任的不同,確定直接責任者、領導責任者和其他責任者。
7.5.3 應根據領導責任者在事故發生及后果中所起作用的大小,確定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7.6 事故主要教訓分析
應根據事故原因鏈上有關責任單位違法違規事實及監管部門履職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分析事故主要教訓。
7.7 整改和防范措施分析
應根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中有關單位存在的主要問題、事故教訓,提出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議。
注:可以從安全理念的提升、法規標準的完善、監管責任的落實、安全管理的強化、技術工藝的改進等方面提出。
8 事故調查報告編制
8.1 事故調查報告應準確地表述事故基本情況、事故經過、事故原因、事故性質、事故責任和直接經濟損失,評估應急救援過程,分析事故暴露出的主要問題,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整改和防范措施。
8.2 事故調查報告內容、形式應按照有關規定編制。
附 錄 A
(規范性)
事故調查簡易程序
A.1 事故調查簡易程序包括確定事故調查人員、調查取證,事故分析、事故簡易調查報告編制。
A.2 應成立不少于2人的事故調查組。
A.3 應采取勘驗、測量、拍照或錄像等方式進行調查取證。
A.4 應對事故當事人及其他有關人員進行詢問。
A.5 在證據收集完成后,事故調查人員應分析事故經過和事故原因,認定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議。
A.6 事故調查結束后編制事故簡易調查報告,并由事故調查人員簽字確認和事故調查單位蓋章。
附 錄 B
(資料性)
現場勘查主要內容
B.1 事故現場外圍情況調查、測量并記錄事故現場外圍情況,包括:
a) 地形地貌、地質構造、構筑物、建筑物;
b) 各類管線、管溝分布及其介質;
c) 道路、通道等交通物流、疏散設施;
d) 安全標識、標線;
e) 安全防護設施;
f) 可能與事故有關的物品、物料、生產作業工具、個人防護裝備;
g) 事故現場周邊區域的監控視頻、車載視頻等影像、音頻資料;
h) 照明(光照)、濕度、溫度、風速等情況;
i) 事故波及影響情況(如事故拋擲物分布范圍,毒害性氣體、液體擴散影響范圍,構建物的損害情況,傷亡人員的分布等);
j) 目擊證人的證言證詞。
B.2 事故核心現場情況調查、測量并記錄的事故核心現場情況,包括:
a) 構筑物、建筑物、管線管溝、生產工藝、作業場所空間布局;
b) 設備設施及安全保護裝置的產品信息,包括型號、生產日期、制造、安裝、維護單位;
c) 監測監控、防火防爆、通風、除塵等安全設施情況;
d) 各類物料、燃料、電氣開關、閥門的狀態(開啟或閉合);
e) 現場殘留的物品、物料;
f) 安全標識、標線等情況;
g) 作業人員生產作業工具、安全防護裝備等情況;
h) 構筑物、建筑物、設施設備破壞的部位、形態、尺寸,以及倒塌、拋落方向和范圍;
i) 各類泄漏、燃燒、爆炸沖擊波形成的痕跡;
j) 傷亡人員分布,結合目擊證人走訪確定事故發生前作業人員的分布。
B.3 事故初始發生點(部位)情況
對事故初始發生點(部位),如泄漏點、引爆點、起火點、斷裂(破裂、變形)點、透水點、滑動線(帶)、崩落點(帶)等進行辨識、記錄、提取:
a) 事故點的空間位置、形態、尺寸;
b) 事故點的設施設備、構件、工具、物料、地質構造;
c) 事故痕跡,如炸坑、炭化、煙熏、融熔、腐蝕、油浸、水浸、蝕變、裂痕(裂縫、裂隙)、脫落、色變、變形等痕跡;
d) 引火源、易燃易爆品、毒害品、泄漏物等事故殘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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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I
(資料性)
事故原因分析方法
I.1 事故樹分析法
I.1.1 事故樹分析法又稱事故邏輯分析法,是對事故進行分析和預測的一種方法。
I.1.2 事故樹分析法是對既定的生產系統或作業中可能出現的事故條件及可能導致的災害后果,按工藝流程,先后次序和因果關系繪成的程序方框圖,即表示導致事故的各種因素之間的邏輯關系。用以分析系統的安全問題或系統運行的功能問題,并為判明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和必然性之間的關系,提供的一種表達形式。
I.1.3 事故樹分析法的應用通常包括以下步驟。
a) 定義頂事件,頂事件是分析的起點,通常是系統中不希望發生的事件。
b) 識別中間事件,中間事件是導致頂事件發生的原因或條件,可包括組件故障、人為錯誤、環境因素等。
c) 建立邏輯關系,使用邏輯門將中間事件連接起來,展示它們之間的因果關系,常用邏輯門包括:
1) 與門:表示只有當所有輸入事件都發生時,輸出事件才會發生;
2) 或門:表示只要有一個輸入事件發生,輸出事件就會發生。
d) 識別基本事件,基本事件是事故樹的最底層事件,通常是不可再分解的原因。
e) 定性分析,通過分析事故樹的結構,找出導致頂事件發生的所有可能路徑,即最小割集,最小割集是指導致頂事件發生的最小事件組合。
f) 定量分析,根據基本事件的發生概率,計算頂事件的發生概率,并評估各中間事件的重要性。這可通過布爾代數或蒙特卡洛模擬等方法實現。
I.2 事件樹分析法
I.2.1 事件樹分析是一種歸納邏輯圖,是決策樹在安全分析中的應用。它從事件的起始狀態出發。按一定的順序,逐項分析系統構成要素的狀態(成功或失敗)。并將要素的狀態與系統的狀態聯系起來,進行比較,以查明系統的最后輸出狀態,從而展示事故的原因和發生條件。
I.2.2 事件樹分析法的應用通常包括以下步驟:
a) 定義初始事件,初始事件是分析的起點,通常是系統中可能發生的某一事件;
b) 識別功能事件,功能事件是系統中對初始事件響應的各種功能或措施;
c) 建立事件序列,從初始事件開始,依次考慮各個功能事件的成功或失敗,構建事件發展過程中的各種可能路徑;
d) 確定后果,根據事件序列的最終狀態,確定各種可能的事故后果;
e) 定性分析,通過分析事件樹的結構,了解系統中各種可能的事故發展路徑;
f) 定量分析,根據初始事件和功能事件的概率,計算各種事故后果的發生概率。
I.3 排除法
I.3.1 排除法是一種在事故分析中常用的邏輯推理方法,通過對事故發生可能原因的逐項分析,依據現場證據和技術數據,將不符合條件的原因排除,逐步接近事實真相。
I.3.2 排除法的應用通常包括以下步驟:
a) 列舉所有可能的事故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設備故障、人為操作失誤、環境因素、管理制度問題等;
b) 收集與分析證據;
c) 逐項驗證每一個可能原因,依據事實、技術原理、時間邏輯逐一判斷每個可能原因是否符合實際;
d) 排除與事實不符的原因,只保留符合邏輯、證據支持、技術合理的可能原因;
e) 在剩余的可能原因中,進一步進行因果分析,確定最終事故成因鏈條。
I.4 模擬試驗法
I.4.1 模擬試驗法是指在控制條件下,依據事故現場情況和已掌握信息,使用實物試驗、計算機仿真或物理建模等方式,模擬事故發生的過程,以驗證某種假設是否能成為事故原因。
I.4.2 模擬試驗法的應用通常包括以下步驟:
a) 確定模擬目的與范圍,明確要驗證的問題;
b) 收集事故相關數據,包括但不限于設計參數、操作記錄、環境條件、事故時狀態等;
c) 建立模擬模型或準備試驗材料,選用適當的模擬方式,確保復現的真實性與代表性;
d) 開展模擬試驗或仿真運算,設置相同初始條件,進行多輪重復模擬以增加可靠性;
e) 分析結果,比對模擬結果與事故實際情況是否一致。
I.5 科學論證法
I.5.1 科學論證法是指在事故調查中,依托科學理論、技術標準、實驗數據與邏輯推演,對事故成因進行合理假設、證據支持、邏輯推理與理論驗證的一種綜合性分析方法。
I.5.2 科學論證法的應用通常包括以下步驟。
a) 明確待解決的問題。
b) 建立科學假設,提出一個或多個可能原因假設。假設應能解釋事故過程和后果。
c) 收集并分析證據。
d) 運用科學原理與技術標準進行推理論證。
e) 比對事故過程與論證結果,驗證推導出的因果鏈是否與實際情況相符;若不符,修正假設,重新論證。
參 考 文 獻
[1] GB/T16840(所有部分) 電氣火災痕跡物證技術鑒定方法
[2] GB/T20162—2006 火災技術鑒定物證提取方法
[3] GB/T23865 比例照相規則
[4] GB/T27905—2011(所有部分) 火災物證痕跡檢查方法
[5] GB/T29349 法庭科學 現場照相、錄像要求
[6] GB/T29352—2012 物證檢驗照相錄像規則
[7] GB/T29362—2023 法庭科學 電子數據搜索檢驗規程
[8] GB/T40991—2021 微量物證的提取、包裝方法
[9] GB/T50103 總圖制圖標準
注:標準內容源自國家標準全文公開系統
,將對方主張近億元火災損失 打掉7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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