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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國家稅務總局常德經濟技術開發區稅務局開展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專項行動,發現部分制造業企業在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過程中存在虛構研發事實、混淆費用性質、缺失備查資料等問題。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發布《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項目鑒定案例(第三輯)》,從各地經專家鑒定的研發項目中挑選、整理了一批典型案例,詳細解釋判斷依據,幫助創新主體更好地理解研發活動特征、準確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作為制造業大省,湖南省制造業增加值占GDP比重達26.7%。2025年,國家稅務總局常德經濟技術開發區稅務局開展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專項行動,調研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實際情況。調研發現,部分制造業企業在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過程中存在虛構研發事實、混淆費用性質、缺失備查資料等問題。對此,常德經濟技術開發區稅務局黨委書記、局長孫冰冰提醒企業,應認真學習相關稅收政策,細致研究稅務總局發布的典型案例,將合規管理貫穿研發活動全流程,在充分享受政策紅利的同時筑牢稅務合規底線,讓稅收優惠真正成為科技創新的助推器。
風險點一:研發已經停止,依然扣除費用
實務中,一些企業混淆研發費用與生產費用,用跨年度調節費用的方式虛增加計扣除金額、減少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違反了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政策規定。
典型案例
A機械公司是一家專注于機械制造領域的企業。2022年—2024年,A公司連續3個年度申報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金額均超千萬元,每年申報的研發項目為6個—8個。稅務干部在專項核查中發現,A公司2024年度申報的研發項目中,有3個項目為2024年度新申報的項目,其對應的產品已經產生了銷售記錄,時間為2023年6月—2024年1月,存在“已完成研發卻虛假申報”的問題。經過追溯核查,稅務干部進一步確認,A公司在2022年度、2023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中,存在將已結題研發項目對應的費用列支申報的問題。最終,在稅務干部的輔導下,A公司財稅人員更正了2022年度—2024年度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累計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200多萬元。
分析建議
“A公司的做法違背了稅收優惠政策的激勵導向,面臨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的稅務風險。”常德經濟技術開發區稅務局稅源管理科科長胡進華分析,A公司之所以出現這樣的問題,是因為企業財稅人員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理解出現偏差。企業人員認為,雖然產品已經上市銷售,但是企業在2024年對已銷售產品進行了部分升級改造,且以前年度未享受過相應優惠,因此將升級改造費用計入研發費用申報享受加計扣除優惠。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明確,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通常情況下,產品已經實現銷售,意味著研發成果已經完成轉化,后續的相關支出不再符合研發費用歸集條件。
案例中,A公司于2024年度申報的3個研發項目所對應的產品已于2023年6月銷售,說明其研發活動已實質完成,但是企業仍以“在研項目”申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屬于虛假申報。同時,A公司將以前年度已經結題的項目對應的費用計入研發費用中,不符合“費用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原則。A公司的行為,本質上是通過混淆研發費用與生產費用,用跨年度調節費用的方式,虛增加計扣除金額、減少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違反了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政策規定,最終補繳了稅款及滯納金。
常德經濟技術開發區稅務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劉新華建議,制造業企業應當嚴格區分研發與生產的邊界,在項目立項時就明確研發周期、成果目標等事項;在產品實現銷售或者項目結題后,應及時將后續費用列支在其他項目中,停止歸集研發費用,以免引發虛假列支、重復列支的風險。
風險點二:混淆費用性質,違規擴大范圍
根據現行政策規定,研發費用有明確的歸集范圍。但是,一些企業為多加計扣除研發費用,違規擴大歸集范圍,甚至將領導班子成員、安全項目部人員和倉儲部人員的工資薪金、“五險一金”等計入研發費用,存在明顯稅務風險。
典型案例
B公司是一家醫藥制造企業,主要生產大容量注射劑。B公司的納稅申報信息顯示,2024年B公司申報了17個研發項目,共申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金額700多萬元。
在專項核查中,稅務干部通過數據核查與資料比對發現,B公司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存在風險疑點,主要集中在人員人工費用歸集方面。根據企業提供的研發人員名單,B公司研發部門僅有3人,但歸集在研發費用中的人員人工費用卻高達580萬元,與實際情況明顯不符。經進一步核查,稅務干部了解到,B公司將領導班子成員、安全項目部人員和倉儲部人員的工資薪金、“五險一金”等近29萬元計入研發費用,申報加計扣除。同時,將應歸入“其他費用”的員工福利費、工會經費等違規計入研發人員工資薪金中。最終,B公司就2024年度企業所得稅進行了更正申報,調減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額并補繳了相應的稅款及滯納金。
分析建議
常德經濟技術開發區稅務局稅政二科科長蔣茂告訴記者,對于企業的違規行為,B公司人員辯稱,生產部、質量管理部、倉儲部等人員輔助參與了研發項目的相關工作,因此把他們納入了研發人員范圍。實際上,B公司的行為,是通過混淆研發人員與非研發人員,故意擴大研發人員范圍及人員人工費用的范圍。
研發費用的歸集范圍和標準有著明確的政策規定。根據財稅〔2015〕119號文件,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包括人員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和其他相關費用等。其中,人員人工費用是指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進一步明確,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分為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輔助人員三類。同時,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屬于其他相關費用。
案例中,B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安全項目部人員和倉儲部人員均未直接參與研發活動,相關人員的工資屬于生產經營類支出或管理類支出,不能計入研發費用并加計扣除。B公司為研發人員發放的職工福利費,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也應計入其他相關費用。需要注意的是,其他相關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劉新華提醒制造業企業,在歸集研發費用的過程中必須明確各類費用的范圍和邊界。以人員人工費用為例,企業應盡量在立項時確定項目的起止時間、參與人員等關鍵因素,通過考勤記錄表、工時分配表等明確費用歸屬。如果項目截止時間、參與人員等情況發生變化,企業應及時更新項目立項資料、研發項目輔助賬,將變更后的人員工時、費用明細準確歸集,留存變更的內部審批文件、人員工作內容調整等資料備查。對于研發過程中發生的其他相關費用,建議企業進行單獨核算并嚴格控制比例,以免歸集的費用超過政策規定標準,引發多計研發費用的風險。
風險點三:缺失備查資料,扣除無據可依
留存備查資料是證明企業研發活動真實性、費用歸集合規性的主要依據。但是,一些企業由于沒有相關資料或資料不全,研發費用不能合規扣除。
典型案例
C公司主營光學儀器產品的研發與生產,研發項目數量較多。從C公司納稅申報的情況來看,其2024年度申報研發項目5個,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金額為1806萬元。但是,稅務干部在專項核查中發現,C公司幾乎沒有任何留存備查資料,從項目立項、實施到監督測評、收尾,均無充足的材料支撐。稅務干部與C公司相關人員多次溝通,督促企業提供研發工時、設備使用情況、費用分攤情況等明細資料,企業始終未能提供上述明細數據。最終,稅務部門依法調增C公司應納稅所得額1806萬元,并要求企業補繳相應稅款及滯納金。
分析建議
常德經濟技術開發區稅務局稅政一科科長雷海燕分析,留存備查資料是證明企業研發活動真實性、費用歸集合規性的主要依據。財稅〔2015〕119號文件明確要求,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根據《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執行指引(2.0版)》,企業自主、委托境內、合作、集中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政策的,應留存備查的資料主要包括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包括外聘人員)和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及費用分配計算證據材料);集中研發項目研發費決算表、集中研發項目費用分攤明細情況表和實際分享收益比例等資料;“研發支出”輔助賬及匯總表等。
孫冰冰同時提醒,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也應將其作為留存備查資料。企業需要對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相關資料應從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結束次日起,保留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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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中國稅務報,記者 羅舜愛 闞歆旸。關注【明稅】訂閱更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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