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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當前,國家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項目較多,主要包括: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增值稅,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六稅兩費”,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5%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并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0萬元部分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稅收征管中發現,一些納稅人通過人為拆分收入的手段,讓自己始終停留在“小微企業”階段,從而持續享受稅收優惠,這有悖于稅收優惠支持企業做大做強的政策初衷。對此應如何加強稅收監管?
答:根據民法有關精神和稅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稅法、企業所得稅法等有關規定,稅務機關應對企業經營行為是否具有合理目的進行全方位的綜合判斷,對明顯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拆分收入行為予以稅收調整,督促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這是維護國家稅收權益、促進稅收公平的題中應有之意。概括來看,判斷不合理拆分收入的標準,大體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看動機是否合理。合理拆分需符合行業慣例與企業發展戰略,能夠帶來管理效率提升、市場競爭力增強等實際效益,而非單純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唯一或主要目的;而不合理拆分以減少稅款為唯一或主要目的,拆分前后企業整體經營規模、業務結構無實質變化,僅通過拆分使經營收入適用更低稅率或享受稅收優惠。
二是看業務是否真實。合理拆分后的主體應當具備獨立的生產經營能力和完整的業務流程,包括組織獨立、資產獨立、業務獨立、財務獨立,能夠提供完整的業務洽談記錄、合同協議、履約憑證等資料,不存在資產共用、人員混同、決策集中控制等情況,各主體收入與其實際業務匹配;而不合理拆分的主體往往“一址多證”,注冊地址為虛擬辦公空間或同一地址,無實際經營人員與業務痕跡,現場僅存放少量辦公用品,無實際經營活動。
三是看交易是否公允。合理拆分的主體間交易需遵循獨立交易原則,商品銷售價格、服務收費標準與市場同類交易一致,能夠提供第三方報價單、行業公允數據等證明材料;而不合理拆分往往通過低價銷售、無償服務等方式轉移利潤,通過利潤轉移實現整體稅負降低。
附表中列出“合理商業目的”稅收判定標準的正負面清單,可按此參考,具體執法時需嚴格依照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充分向納稅人闡明執法依據,確保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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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關注【明稅】訂閱更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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