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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某集團公司訴四川某技術服務公司不當得利糾紛一案,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法院2025年2月14日立案,適用普通程序,由林秋潔法官獨任審理。
四川某集團公司起訴的事實和理由是,其與被告四川某技術服務公司因借款多還了四川某技術服務公司5307656.12元,請求武侯區法院判決被告四川某技術服務公司返還該多還的錢款。
成都市武侯區法院審理竟然長達一年不下判決,直到2026年2月27日才下判決,原告四川省某集團公司非常氣憤,認為武侯區法院的判決不僅是錯誤的,而且判決書最后連告知當事人上訴的權利和期限都沒有,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四)項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制作規范》法【2016】221號的規定,就是對依法可以上訴的一審判決,在尾部表述為:“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人民法院。
四川省某集團公司認為,這反映了林秋潔法官審理案件極不認真,根本沒有認真審理案件,這樣的判決結果怎能是正確的?
成都市武侯區法院是否該出來解釋解釋,給社會和公眾一個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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